六朝时代都市:男女分道、官民分道
——张剑光《邹国慰六朝隋唐五代江南城市的市政和社会管理》
城市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发展状态。那么,六朝至隋唐五代,对江南城市有哪些具体的管理措施呢?
本文所说的江南,指六朝扬州的东部地区,大致为丹阳、宣城、吴、吴兴、会稽、新安、临海、永嘉、义兴、晋陵等郡,也即中唐时期浙东、浙西、宣歙三道范围。
一、江南城市市政管理
江南城市城墙、城门、道路的修建,政府都有具体的建设和管理措施,城市建设必须按建筑标准来实施,用严格的要求来规范工程的质量。
沿袭汉代的传统,东吴王朝着眼于军事和政治的考虑,奉行筑城政策。赤乌三年(240),孙权下诏:“诸郡县治城郭,起谯楼,穿堑发渠。”东吴在江南各地新建的城市,是普遍兴筑城垣,城墙上要筑谯楼,城外要挖护城河。建业城中的皇宫太初宫,是孙权建造,“方三百丈”,四面有周长三百丈的墙体围绕。不过,建业都城是有篱门但没有城墙的,以堆土作为城垣。东晋,都城的城墙仍是用竹篱编成,城门是用茅草做顶。南朝都城在城墙的建设上有了重大的变化,在齐建元二年(480)改土墙篱门为砖墙木门,“自晋以来,建康宫之外唯设竹篱,而有六门”,到这时才“命改立都墙”。具体做法一般认为是内夯土、外包砖壁。
东吴以后在各地新建造的城市,一般都是有城墙的。《咸淳毗陵志》卷3《地理三》谈到孙权为阳羡长时,于赤乌六年(243)“筑城周回一里九十步,高一丈二尺,厚称之,壕阔三丈五尺”。阳羡城虽然不大,但城墙的高度和宽度约在一丈二尺左右(约2.9米),四周有护城河,宽三丈五尺(约8.5米)。南朝不少郡县都有城墙、城楼、壕池,城墙、壕池等是军事防御和防洪排涝工程的统一体。再如常熟县城,萧梁时建立,“因筑城,高一丈,厚四尺,周回二百二十步”。一般县城的城墙高度应该是在一丈左右。
至隋朝,部分州县治所新筑或改筑了城垣。如越州子城,隋开皇间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建。杭州州城始建于隋开皇十一年(591),《乾道临安志》卷2《城社》引《九域志》云:“隋杨素创州城,周回三十六里九十步。”
隋唐五代时期,江南地区对修筑城墙更加重视,但从具体情况来看,各个城市往往是根据本城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的沿用旧城垣,有的新筑、增筑城垣,当然也有一些城市仍然是没有城垣的。中唐安史之乱后,江南各地兴筑、增修或扩修城垣的现象增多,一些州治城市的子城进行了加固,城墙加厚加高,而且这些城市还普遍修筑了罗城。尤其是到了晚唐五代,大部分州县治所都筑起城郭,用高高的城墙护卫着城区。当时的城墙是下宽上窄,如唐末昇州,城墙下阔三丈五尺,上阔二丈五尺。由于必须考虑城墙的牢固度,建造城墙时非常注意基础部分,夯土层是上阔上窄,渐渐收缩,这样的地基比较牢固。城墙越高,底部基础需要更宽。相对而言,城市级别高,城墙就比较高、比较厚,护城河更宽。
在城墙和护城河的双重卫护下,人们在城市内生活和生产。城市向外联系的通道是城门。通常城墙会辟有数个城门,城门的数目并不一致,有多有少,要根据道路交通、军事防御和城市所处的地理环境决定是否开城门。不少城市为方形或近似方形的,但根据地势辟门,所以有的方向是没门的。如吴国时的铁瓮城仅有南、西二门,而西州城是扬州所在地,西晋永嘉年间修筑,东、南、西各有一门,北垣有学者推测可能有小门。一般而言,州郡级城市由于城市范围较大,所以城门较多,如隋代修的越州有九门,唐初的湖州有七门,杭州罗城城门有十座,南唐金陵有八门。县城一般以四门最为多见,如余杭、新城、武康、江阴都是四门。
六朝至唐五代,江南城市十分注重城市道路的管理。环济《吴纪》谈到:“天纪二年,卫尉岑昏表修百府。自宫门至朱雀桥,夹路作府舍;又开大道,使男女异行。夹路皆筑高墙、瓦覆,或作竹藩。”孙皓天纪二年(278),吴国在建业城内大规模兴修府舍,分布在朱雀大街的两侧。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最初建业城内的街道有着严格的管理措施,大道上行走的男女是分开的。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要么街道上有一定的标志将男女分开,要么街道上有许多管理人员,监督着男女各走一边。至于这里说的夹路,主要是与皇帝有关,建高墙,上盖以瓦片,或建竹篱,主要是为了使夹路中行走的人不让普通人看到。
六朝城市道路除了男女分道外,官民之间也得分道。
城市注重对道路的卫生保洁。吕僧珍被征为领军将军,“直秘书省如先,常以私车辇水洒御路”。据此,领军将军的一部分职责有可能是养护道路。吕僧珍用车装了水在御路上洒水,但其他一般的道路就不一定都是洒水的,而且吕僧珍用的是私车而不是公家的车,这显然是一种非常规做法,应该是个人的临时行为,不过我们至少可以推测对道路的保养和环卫是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而事实上,江南城市道路的确是有专人打扫的。王敬则任吴兴太守时,“又录得一偷,召其亲属于前鞭之。令偷身长扫街路,久之,乃令偷举旧偷自代”。惩罚小偷的一个办法是让他们打扫街道,这虽然是吴兴郡的特殊做法,但城市街道通常有人打扫却是不争的事实。
城市内的房屋,都是在官员的管理下有秩序地兴建。如六朝时起部是主管兴修官方建筑物的。
房屋建造要按等级来决定,不能僭越。刘宋荀昶为晋陵太守,“坐于郡立华林阁,置主书、主衣,下狱免”。因为建造的房子超越了规定,官员就要下狱。这一点即使帝王宗室也不能有突破,包括皇太子。齐武帝文惠太子长懋,“永明中,二宫兵力全实,太子使宫中将吏更番筑役,营城包巷,制度之盛,观者倾都。上性虽严,太子所为,无敢启者。后上幸豫章王宅,还过太子东田,见其弥亘华远,壮丽极目,于是大怒,收监作主帅,太子惧,皆藏之,由是见责”。政府对建筑的管理条规是比较多的,如萧齐规定建康城内诸王不得在住宅内建高楼,其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临瞰宫掖”。哪怕是官府修建房屋,修缮时都要“馆宇藩篱墉壁皆应准绳”,只能在政府规定的具体细则中进行。
二、江南城市治安、救灾管理
六朝都城建康的治安是个系统工程,所以治安的防备从城外四周重要地点就已开始,对想进都城的人员从外围进行查验:“自东晋至陈,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城外重要地点设立关卡,主要目的是为了治安的需要,因此津主外,还设置专职的防贼官员。
六朝时期建康宫城出入管理制度较为严格,百官进出都有专门管理制度,时称案籍制度。如建康宫城有五门,南面正中为大司马门,“世所谓章门,拜章者伏于此门待报”。(28)宫城出入,都有严格的检查制度。《宋书》卷40《百官志下》“殿中将军”条谈到:“晋武帝时,殿内宿卫,号曰三部司马,置此二官,分隶左右二卫。江右初,员十人。朝会宴飨,则将军戎服,直侍左右,夜开城诸门,则执白虎幡监之。”也就是说,夜间出入宫城,要由殿中将军盘查,而且要手执白虎幡。即使皇帝车驾出入,也是要有一定的出入证明。
城市治安管理有许多具体措施。如设立障碍物,加强瞭望相互警戒。前已论及,吴国赤乌三年四月,孙权下诏命令郡县城市为了防止强盗的来临,应该挖护城河,起谯楼瞭望。《晋中兴书》谈到东晋简文帝刚即位时,政局不稳,于是京师戒严。大司马桓温“屯中堂,夜吹警角”。警角应该是可以发声的一种号角,一旦发现情况,吹响后可以提醒士兵巡查。
资料的阙略,使我们对唐代城市管理的具体情况缺乏更多的了解。通常情况下,唐朝州级城市治安管理的大权在刺史手中,“若狱讼之枉疑,兵甲之片遣”,都要上奏。州兵曹、司兵参军掌门户管钥、烽候传驿之事,应该是协助刺史管理城市大门、治安防盗的。州有法曹、司法参军,职掌“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以究其情伪”,抓捕到犯人要据法审理。《酉阳杂俎》续集卷4云:“韩晋公滉在润州,夜与从事登万岁楼,方酣,置杯不悦,语左右曰:‘汝听妇人哭乎,当近何所?’对在某街。诘朝,命吏捕哭者讯之,信宿狱不具。吏惧罪,守于尸侧。忽有大青蝇集其首,因发髻验之,果妇私于邻,醉其夫而钉杀之。吏以为神,吏问晋公,晋公云:‘吾察其哭声疾而不悼,若强而惧者。……’”润州城的治安显然是由韩滉总负责,下有吏专门具体承办。唐代城市中的治安管理,应该是有严格制度的,人员配备较为充沛,分层级地落实责任。唐末昭宗龙纪年间,“有士人柳鹏举,游杭州。避雨于伍相庙,见一女子抱五弦,云是钱大夫家女仆。鹏举悦之,遂诱而奔,藏于舟中,为厢吏所捕,其女仆自缢而死”。厢吏应当是街区中的具体治安工作人员。
由于各城市的行政长官可以抓捕犯罪分子,并据法审讯,关进州县监狱,因此唐代各州均有法曹。上州有司法参军事二人,佐四人,史八人;典狱十四人,问事八人。下州有司法参军事一人,佐二人,史四人;典狱八人,问事四人。这样的司法人员配备在各县中也有对应的人员,如各州的上县,均有司法佐四人、史八人;典狱十人,问事四人。下县有司法佐二人,史四人;典狱六人,问事四人。说明各州、县都有一套完备的司法机构,以关押罪犯。唐中期杭州富阳狱吏名叫凌华,“华为吏酷暴,每有缧绁者,必扼喉撞心,以取贿赂。元和初病,一夕而死”。县有监狱,其中的狱吏十分残暴。
碰到水火灾害,江南城市有专门的人员主管救灾。吴越国时,虽然没有专业的消防队伍,但一旦发生火灾,政府迅即派兵扑救,并设置隔离带等方法来扑灭火灾。而南唐各城市的防火可能比吴越国做得更为具体,有专人指挥救火。卢文进为润州节度使,“润州市大火,文进使马步使救之,益炽,文进怒,自出府门斩马步使,传声而火止”。马步使应该是具体负责指挥救火的将军。又周业为南唐左街使,与刘姓禁帅“素有隙”。刘帅为“长公主婿”,因而时时想找他的麻烦。昇元中,“金陵告灾,业方潜饮人家,醉不能起。有闻上者,上顾亲信施仁望曰:‘率卫士十人诣灾所,见其驰求则释,不然就戮于床。’仁望既往,亟使召业家语之”。救火是左街使的重要职责之一。
江南城市疫病流行,由于人口密度较高,死亡率十分惊人,所以政府马上派出使者为疫区送医送药,尽当时医疗技术的可能救治病人。刘宋元嘉二十四年六月,由于“京邑疫疠”,所以“使郡县及营署部司,普加履行,给以医药”,救助京师感染疫病的百姓。再如唐文宗大和六年(832)二月疫病开始流行,到五月庚申日,唐文宗就颁诏:“其疫未定处,并委长吏差官巡抚,量给医药,询问救疗之术,各加拯济,事毕条疏奏来。”从“长吏差官巡抚”句,可知为疫区送医送药的任务中央主要是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来实行的。唐代州一级的地方政府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医务人员和医学生,当发生疫情时,他们能够担负起医疗救治的任务。地方官员也是尽力做到用医药救治。三国初年,吴郡人朱桓为余姚长,“往遇疫疠,谷食荒贵,桓分部良吏,隐亲医药,飧粥相继,士民感戴之”。不但施粥,而且还送医送药。
政府还着力建立有效的预防措施。如储备充足的水源,预防火灾。六朝时期,城市里提倡建池蓄水,以预防火灾。《乾道四明图经》卷1《州城内古迹七》载:“清澜池在州衙前,直奉国军之门,钱恭惠王在镇日,尝浚之以为御火备。太守李夷庚复浚之,以其泥益镇明岭之卑,薄壮内案山之势。”显然,建筑设计上已考虑到建池蓄水以防火灾。一旦发生火灾,马上击鼓求救,以便人们奔向火场齐心协力相救。王俭尝问陆澄曰:“崇礼门有鼓而未尝鸣,其义安在?”答曰:“江左草创,崇礼闼皆是茅茨,故设鼓,有火则叩以集众,相传至今。”因为是茅草屋顶,很容易引起火灾,所以听到鼓声大家就要出来救火,可知城市中设鼓救火是一种传统。
如政府采取措施消灭传染源,控制疫情蔓延。元嘉四年五月京师疾疫后,对因疫病而死的,“若无家属,赐以棺器”。帮助病家尽快掩埋尸体,杜绝转相传染病菌的可能。宋孝武帝大明元年四月,京城疾疫流行,皇帝“遣使按行……死而无收敛者,官为敛埋”。到了唐代,随着医学知识的传播,政府更清楚尸体是重要的传染源,暴露的尸体特别容易将疾病传给活人,因此反复强调要掩埋尸体,并且要求地方官员负责。宝应元年(762)江南大疫后,代宗颁敕说:“其有死绝家无人收葬,仍令州县埋瘗。”大和六年(832)大疫后,文宗谈到:“疾疫之家,有一门尽殁者,官给凶具,随事瘗藏。一家如有口累疫死一半者,量事与本户税钱三分中减一分,死一半已上者,与减一半本户税。”按照文宗的意思,如果人全部死亡的,政府出面埋葬;如果没全死但一半死了,或一半以下死了,就减轻户税,主要是让病家用这笔钱来葬死者。
上述这些政府主动实施的措施,虽然有的是灾后的救助,是应急性的,但也有很多是主动的干预,修筑水利工程,或筑塘堤、海堤,对城市的安全所起作用巨大,影响深远。
三、城市市场管理
江南城市都设有一个或几个市场,这是城市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市场从设立开始,就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渐渐趋于完善。六朝至唐五代的市场管理,基本上是继承了秦汉以来有关的法令法规,并有所改造。作为州、郡、县城中最高行政长官的刺史、郡守、县令,他们是城市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市场的运行负责,要关注市场的繁荣,维护商品经营的正常秩序。其次,县一级的官员中,负责治安的县尉也常常会进入市场领导治安工作。
东吴都城建业设市。为加强对商业的管理,由司市中郎将具体负责市场。凤皇二年(273),陈声为司市中郎将,“(孙)皓爱妾或使人至市劫夺百姓财物,司市中郎将陈声,素皓幸臣也,恃皓宠遇,绳之以法”。孙皓爱妾派人到市场上抢夺百姓财物,结果被陈声杀了,因为陈声要维持市场的秩序。此外,维持市场治安的另一官员叫市刺奸,孙权时潘璋曾任“吴大市刺奸,盗贼断绝,由是知名”。
东晋南朝,政府都设有专门的官员管理市场。从现有资料来看,管理市场的官员为市令,有时也称市长。市令是市场的管理者,主管交易上的纠纷。市令下属,有市吏、录事等官员。由于传统社会对商业的偏见,市令地位历来较低。如陈朝阳惠朗为大市令,虽“有吏能”,但“家本小吏”。陈后主即位,“朝廷以(章)华素无伐阅,竞排诋之,乃除大市令”。建康的大市管理者就是大市令,由于章华不是出身门阀,所以担任的是一般士人都不太愿意担任的市令。
市场官员必须将市场置于严密的控制之下,严格按政府规定的开市、罢市时间决定市场的经营时间。大都市的商业活动,理论上必须在白天进行,“市当以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下散”。不过,一般的州县市就不一定非得遵守日中为市的规定,因为《周礼》说过:“大市,日中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贾为主。”要看经营的货物内容,如果纯粹是柴米油盐酱醋蔬菜之类的,一般是早市,而买卖高档奢侈品可能有太阳的时候比较合适,能观察得更为仔细。对江南广大地区来说,市场肯定是从早晨就已开启。《太平御览》卷739引《风俗通》说:“俗说市买者当清旦而行,日中交易所有,夕时便罢。”意谓一清早就能到市场去看货。当然,人们不可能真的会等到日中才交易,看货并不需要半天的时间,因此开市的时间似乎应该就是开启城门后的不久。六朝以后,江南早市比较流行,进入市场的人数较多,货流量也大,交易活动在中午达到顶峰,故又称为日市。
市场的官员还要管理交易的价格和货物重量。南齐时,少府卿是一个重要的官职,“掌管市易,与民交关,有吏能者皆更此职”。毛惠素为少府卿时,齐武帝“敕市铜官碧青一千二百斤供御画,用钱六十万。有谗惠素纳利者,世祖怒,敕尚书评贾,贵二十八万余,有司奏之,伏诛”。市场上的价格有高低,但毛惠素所购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去太远,所以断定他贪污了20万。这里告诉了我们市场上的价格一般是相对稳定的,应该与市场对交易商品的价格限定是有一定关系的。另外,由于市场上存在着弄虚作假、短斤缺两的现象,设置标准衡器,为买卖双方提供重量标准,是一条十分必要的维持商业秩序的措施,是调解市场纠纷的有效方法。吴兴太守王敬则“入乌程,从市过,见屠肉枅”,即屠家秤肉用的挂秤衡木,这种秤应是经过市场官员检查过,符合标准的。
进出市场的人数众多,所以市场常被作为刑场,对市场官员来说,维持刑场秩序也是他们的职责之一。市场一般设在政府机构的附近,将犯人斩首于市中,能起到威吓和教育人们的作用。如齐末孙文明作乱,为官军打败,“官军捕文明斩于东市”。行刑时的秩序,应该与市场官员有关。如《宋书》云:“申坦坐法当弃市,群臣为请莫得,将行刑,始兴公沈庆之入市抱坦恸哭,曰:‘卿无罪,为朝廷所枉诛,我入市亦当不久!’市官以白上,乃原生命,系上方,寻被宥。”刑场上发生什么问题,市官须向上级报告。
四、城市公共事务管理
城市公共事务的各个方面,政府都要进行管理。政府在行政、民政等方面,要统计户口、编写户籍、断定户等、征收赋税、征派徭役、规范市场经营、提升学校教育质量、限制宗教信仰。各级行政长官都有相应的职权范围。
经济是一个城市的发展基础,因而政府常会主动出面进行干预,如征收过境税和商税就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六朝时,在建康城外的重要地点征收杂税:“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主津主一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荻炭鱼薪之类出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城市的经济活动对外有较大的辐射作用,各种商品物资从外地运进,或者从城市中运出,在主要的运输通道关口设立专门的官员征收杂税,是政府管理城市经济的重要一环。这种对城市经济的管理,后代也有仿效。唐代州城中的士曹、司士参军,“掌津梁、舟车、舍宅、百工众艺之事,启塞必从其时,役使不夺其力。……致瑰异之货以备国用,是以官无禁利,人无稽市”。士曹就是主管一州内的津梁山泽,主管着城市四周的经济。再如苏轼《东坡志林》卷2《寿禅师放生》称,延寿任杭州北郭税务专知官时,“每见鱼虾,辄买放生,以是破家,后遂盗官钱为放生之用”。延寿在杭州北郭为税务专知官,其征收的可能也是关津税,应当与六朝大体相同。
政府要出面管理城市的物资供应。江南各地的粮食要供应京师,地方守宰将粮食征调、集中,部分就地存储,部分运输到京师。六朝时往建康运,而唐朝往中原和关中地区运送。国家设置了专门人员负责催督租调,经办上供中央的赋税。一般而言,中央政府所在地消费的粮食数量较大,比如六朝的都城建康,因为是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聚集了大量的人口,必须大量积聚粮食,因而赋税由县转送到州郡,再运到建康。《陈书》卷21《孔奂传》:“齐遣东方老、萧轨等来寇,军至后湖,都邑骚扰,又四方壅隔,粮运不继,三军取给,唯在京师,乃除奂为贞威将军、建康令。”如果地方粮食无法运送到建康,粮食供应就不能保证。
政府明白城市粮食全靠官方调拨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所以对粮食的商业流通总是想尽各种办法加以保护,希望能保障粮食供应的安全。宋文帝元嘉中,三吴水潦,谷贵人饥,彭城王义康让大家讨论怎样解决。刘亮认为:“东土灾荒,民凋谷踊,富民蓄米,日成其价。宜班下所在,隐其虚实,令积蓄之家,听留一年储,余皆勒使粜货,为制平价,此所谓常道行于百世,权宜用于一时也。又缘淮岁丰,邑富地穰,麦既已登,黍粟行就,可析其估赋,仍就交市,三吴饥民,即以贷给,使强壮转运,以赡老弱。”他强调政府要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保证粮食正常交易。一些富商乘机囤积居奇,政府应下令“积蓄之家”出卖余粮,以平抑物价。如果“交市”顺畅,三吴饥民就不会再受饥荒之苦了。有的地方发生灾荒缺粮,政府就要设法使商路畅通。宋大明八年发生旱灾,宋孝武帝下诏说:“东境去岁不稔,宜广商货。远近贩鬻米粟者,可停道中杂税。其以杖自防,悉忽禁。”通过减免粮食商运过程中的税收,对粮商给政策性的照顾,以保证粮食流通。同时政府同意商人拿武器自我保护。实际上政府已认识到粮食供应,应该由官私共同努力才能确保。
米价下跌了,政府甚至会从市场上购买粮食,使粮价不至于大跌。如齐武帝永明中,天下米谷布帛贱,政府遂打算设立常平仓,“市积为储”。永明六年(488),“诏出上库钱五千万,于京师市米,买丝绵纹绢布。扬州出钱千九百一十万,南徐州二百万,各于郡所市籴”。这其实是政府出手干涉粮食市场的一种措施,是政府出面保护市场。宣州出产大米,但宣州生产的粮食不够,必须依靠相邻的州县。唐元和初年,路应为宣歙池观察使,“至则出仓米,下其估半以廪饥人”,说明宣州市场上一度无米可售,只能用平时囤在仓库里的租米半价卖给百姓。卢坦任职宣州后,“江淮大旱,米价日长,或说节其价以救人,坦曰:‘宣州地狭谷不足,皆他州来,若制其价,则商不来矣。价虽贱,如无谷何?’后米斗及二百,商人舟米以来者相望,坦乃借兵食,多出于市以平其直,人赖以生”。
政府也有许多举措对城市文化进行管理。如政府对城市发展教育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孙吴在中央设博士祭酒主管全国教育,景帝孙休在永安元年(258)下诏说:“古者建国,教学为先,所以道世治性,为时养器也。”又说:“其案古置学官,立五经博士,核取应选,加其宠禄。科见吏之中及将吏子弟有志好者,各令就业。”他令将吏子弟入学,一年一考核,学习成绩优秀的,“差其品第,加以位赏”。江南素来是没有官方教育的,从这时起建立了系统的学校制度。东晋中央选拔官秩达二千石的公卿子弟百人为学生,并建造了校舍155间。太元十年(385)二月,又立国子学。刘宋立国后,刘裕于永初三年(422)颁布兴学诏,广延胄子,选备儒官。元嘉二十七年,因战争罢国子学。至孝武帝大明五年,下令“来岁可修葺庠序,旌延国胄”。
东晋以后,江南城市中都有官办的各级学校,大多是由各地太守和名士们兴办的。地方学校并无定制,一般都是各级长官个人创办的。东晋在州级机关设典学从事、劝学从事,郡国置文学掾,县设校官掾。江南城市中有不少官办的学校,如范汪为东阳太守,“在郡大兴学校,甚有惠政”。东晋多位永嘉太守,均以“助人伦、成教化”作为施政的最高追求。如以文辞优美见长的丘迟,在永嘉任太守期间著有《永嘉郡教》一篇,对之前永嘉不重教育进行批评,但反过来足见他对永嘉教育十分重视,同时也透露出了官员对永嘉城内学校教学的关注。
政府对城市宗教信仰,也常有措施加以引导和管理。如南朝永初二年(421),宋武帝谈到江南淫祀时说:“淫祠惑民惠财,前典所绝,可并下在所,除诸房庙,其先贤及以勋德立祠者,不在此例。”淫祀就是国家并不认可的众神信仰,因为不符合国家的宗教政策,所祀的对象在国家认为可以祭祀者之外。陈后主太建十四年(582),亦有诏书称:“僧尼道士,挟邪左道,不依经律,民间淫祀祆书诸珍怪事,详为条制,并皆禁绝。”政府力求改变这种现状。到了唐代中期,有一些江南地方官员曾对淫祀进行打击。德宗贞元间,于頔为苏州刺史,“吴俗事鬼,頔疾其淫祀废生业,神宇皆撤去,唯吴太伯、伍员等三数庙存焉。”穆宗时李德裕为浙西观察使:“凡旧俗之害民者,悉革其弊。江、岭之间信巫祝,惑鬼怪……属郡祠庙,按方志前代名臣贤后则祠之,四郡之内,除淫祠一千一十所。”
唐五代江南城市中的佛教兴衰,可以肯定是和六朝隋唐政府推行的佛教政策有一定的关系。六朝以后,帝王、官员们凭借着他们的权力,常常拨款维修、兴建寺庙。吏部侍郎齐浣采访江东,见丹徒天乡寺“殿宇倾圮”,“率同心愿善缮理”,进行维修。大历年间,湖州刺史萧定“创建佛室,造三世佛及诸功德等铭”。不过政府也会实施抑佛教发展的政策,如唐德宗建中二年(781),韩滉为浙江东西都团练观察使和镇海军节度使,他曾“毁撤上元县佛寺道观四十余所”,并“以佛殿材于石头城缮置馆第数十”。韩滉毁拆寺庙,在江南地区造成一定影响。贞元六年(790),杭州法钦禅师从长安回来后,“州牧王颜请出州治龙兴寺净院安置,婉避韩滉之废毁山房也”。尽管法钦在京师时,相国裴度、陈少游等执弟子之礼,但权掌一方的韩滉在自己的辖区内实行抑佛,和中央政府采取并不一致的策略。韩滉的下属王颜不想和自己的长官相左,只能采取变通的办法。
五、余论
通过我们对六朝至唐五代政府在市政、治安和救灾、市场、公共事务等数方面管理举措的考察,可以看到政府对各级城市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这些管理措施,对城市的发展有很多有利的因素,如城市的形制、治安、救灾措施、市场商贸、城市物资供应、城市文化和宗教的发展等方面,使得城市规范有序,确保了城市渐渐地向前发展,成为一地的政治和经济、文化中心。不过我们同时也应看到,政府过多的管理措施,使城市严格地按照政府允许的尺度,才能发生一些变化,因此总体上说江南城市的发展幅度十分有限,自六朝至唐朝,城市并没有产生根本性的变化,城市的发展是缓慢的渐进式的。政府对江南城市的管理,既有值得肯定的一面,同时也应该看到对江南城市的发展有很大抑制作用。
——2013年第8期《新华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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