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http://blog.sina.com.cn/u/6780580651
首页
博文目录
关于我
个人资料
微博
加好友
发纸条
写留言
加关注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
博客访问:
关注人气:
获赠金笔:
0支
赠出金笔:
0支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没扩大到15万元
(2021-07-06 12:00:09)
标签:
财税〔2016〕12号
分类: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6〕12号
发布日期:
2016-01-29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分享:
喜欢
0
赠金笔
阅读
┊
收藏
┊
喜欢
▼
┊
打印
┊
举报/Report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
财税[2017]29号
后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