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a作为认识论的规则分析
(2021-06-05 11: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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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形而上学主体科学范式 |
【主体】一词并非我创造,哲学史中对【主体】概念的运用由来已久,这里我们就不必去溯源了,但围绕这主体概念有个问题我们必须要有个心理准备,那就是主体概念同时关联了本体论和认识论,作为认识论的主体是指认知自身,讨论知识构成必须在一个自我形式的主体中进行,所有对象都作为主体的存在形式被讨论;而作为本体论的主体是认知的对象,指某种具有行为以及责任能力的个体,是我们构成认知世界的一部分。这两者这都是哲学史以及我们日常生活中提到主体概念所关联的场景,我们的定义显然也是为这两者准备的,认知主体本身是一种规则体系,外在来看认知主体也是一个存在个体,这篇我们先讨论认识论。
主体指某种具有内在规则性存在者个体,核心概念就是规则,【规则】的意思是在事件的发生中,构成事件的各种因素之间所遵循的不变形式,比如说牛顿力学三大定理,在物体运动中,无论物体的参数如何变化,构成运动的各种因素,比如质量、速度、受力等等的因素总遵循某种关系,不发生改变。可能有人会说那不应该是【规律】吗?此两者截然不同,【规律】是客观实在,通常表象为某种趋势,其发生是完全的客观的,不可抗拒不以认识方式而改变的。既然不是认知方式能够改变的,那知识也就无法对规律的原因进行解释,因此当我们说某种发生是【规律】的时候等同于宣告一个真理,代表它不需要解释也不能被解释的,其本身就是不可置疑的客观依据。而规则中的不变形式并不来自于客观世界,而是一种主观认知中的【假定】,假定某种形式不变使其作为事物推论形式的内在依据,建立事件因素的关联。比如物理学动量守恒,能量守恒等等,这些东西无法在外在经验中获得直观,而只存在于我们认知形式的逻辑推论中,说到底规则是一种知识形式,既然是知识形式,那它就可能会被思想所左右,也有可能会与经验直观发生误差,甚至脱离实际发生错误,但这也正是科学所能探讨的话题,反过来规律则不是科学能讨论的。
与规则具有意义相近的概念还有一类,比如规范、法规、准则等等,下面统称【规范】,它们同样是一种知识形式,指的是一些具有实践能力主体的行为要遵循的一种不变形式。区别在于规则和规律完全处在事件之外,是事件中各要素发生必然会遵循的,或者说是我们对经验事件的解释,其发生必然在我们对它的解释之中,否则这种解释就不成立;而规范则是具体参与事件,构成实践发生的内在因素之一,比如说我们每个人的社会活动都要依循法律,法律是我们实践的内在规则。但是如果有人说,我不依循法律可不可以呢?那也就是违法行为,这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是违法行为主体要承担违法相应的后果,【规范】可以说是规则的一种先验方式,它不是对事件的解释,不是事情发生过后再拿一些形式往上面套,事件本身很可能会发生与之相违背的形式,所以要保证规范的有效,需要某种强制力来进行背书,比如违法就必须要承担后果,这会使得规则主体因为不愿承担这些后果而遵循规范,把这些违背的可能性以及后果和责任都算上,规范也就成为了规则,是实践中有限规则的一部分。而我们在主体的定义中提到的那种【规则性】与规范相似,是规则的先验形式,也可以看作是规则的一部分,但其不是知识形式,而是具体存在者的性质,也就是在事件的实际参与中,这些具体存在者对事件的发生提供了作用,并在作用的过程中其自身形式保持相对不变。
可能有人会觉得奇怪,要知道物理学中讨论事件有一个客观规律,那就是任何物体在与外在对象发生作用后,其自身形式也必然会发生改变,不存在发生作用而不改变的物体。当然我们刚才谈到物理学讨论中有一些不变形式,但那不是具体存在,而我们这里提到的规则性的主体是现实中的具体存在者,感觉它的存在违背物理规律,让人联想到亚里斯多德所说的那个【不动的动者】,通过这个提出亚里斯多德指向形而上学超验存在(即神的世界),我们讨论法人【规则性】显然不是超自然存在,认同在自然界中普遍存在,且不说【人】的大多数行为都是在基于自身不发生改变的前提去进行的,物理的运动事件中也有很多形式在事件中是保持不变的,甚至物理学研究本身就有意预设了某些东西是绝对不变,比如说物体的形状,描述是【不会发生形变的刚性物体】,又比如说假设物体的总质量不会发生变化,还有能量、动量守恒等等。物理学的建立必须在假设某些不动的规则性,并对此不做讨论,由此去考察那些会改变形式为其建立关系,所以物理学的根基并不是对经验物体运动的综合,而是基于规则的推论,这也是所有科学之为严谨性的基础。
话说回来,我们这里讨论【主体】,并把它定义为一种规则性的存在,那刚才所说的那些物理学形式中哪一个存在是【主体】呢?对此我只能说,物理学讨论中的所有存在都不是主体,因为主体的规则性必须是内在的,而物理学讨论的对象的规则性全都是【外在赋予】。这里必须要解释一下什么是外在赋予的规则性,那得从形而上学的内在原理说起。可能有人奇怪,前面我们提出主体的定义是外在对象,本体论意义上的,而跳到形而上学原理,这就是认识论意义上的问题了,那是因为规则问题涉及到认识论和本体论的边缘,讨论规则很难回避我们自身作为形而上学规则主体的认识基础,我们前面说形而上学追求普遍必然性,【普遍必然性】是什么东西?完整的说法就是【普遍必然的规则性】,形而上学通过认知将自身规则延伸到外在的一切形式中,使一切对象具有规则性,也由此构建一个规则性的认知世界,使我们看起来整个世界的【皆在规则中】的样子。
形而上学的规则是如何赋予对象的呢,这要提到一个重要概念【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对象世界的发生有一个客观规律,一个事件会导致另外一个事件的发生,前一个事件称为因(原因),后一个事件称为果(结果),由此关系任何事件都会导致其它相关事件的发生,而任何一个事件也必然由其它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由此构成一个由因果关系链,成为我们看待这个世界的规则结构。当时康德为了回应休谟的问题,提出因果性是【先天范畴】,意思就是说因果既是认知形式,同时它关联客观对象世界的存在规律,对此他进行了大量讨论,在这里我们不去考虑它的客观性,而只是将其作为一种认知方式做形而上学的说明。形而上学对因果关系的建立遵循一个基本范式,说起来也很简单,规则是一种知识存在,判断的依据是某结果事件的必然发生,既然事件已经发生,那它在逻辑中就是不可改变的内容,以此为规则我们对造成它的原因进行解释,这种解释也很简单,就是要让某种可能的规则性成为该结果的原因,如此一个规则就如此在逻辑中建立了起来,比如说我们发现一块石头变热,这个是直观现象的必然结果,然后我们寻找其原因,认为太阳具有发热的特性,最有可能于是由于太阳光照射的原因造成石头变热,这就使我们想到如果需要什么东西变热,也可以把它放到太阳下进行照射,这就是我们将此原因作为我们的规则性或者说是能力的延伸。
之所以举了这个例子,因为休谟曾经举过类似的例了用来质疑因果性,说理性怎么能确定石头发热一定是太阳造成的?我们认为休谟质疑的是对的,因为这里我们找到的原因丝毫不代表事实本身的规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判断所赋予的规则,规则是被我们定义出来的,赋予到了对象物上,由此将这个规则运用到其对象上,作为我们自身规则的延伸,所以我们也识趣的不去讨论因果关联的客观性;而康德对休谟的回应也是有道理的,那就是理性虽不能确定因果关联的正确性,但因果关联本身是理性自身的规则,理性必须基于某种不变的形式去延伸自己的能力,至于其是否正确或者客观其实并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理性需要去尝试。
说到这里就很容易引入一个问题,就是实体和主体之间的认识论关系,前面我们说过【实体】是一种认知形式,思考中它指向了对象事物自身,代替对象被思想所运用,需要借助本体论的讨论。不过这个关系后来被康德打破,因为物自体不可知,不存在【理智直观】,因此实体和本体之间的关联是不可能的,结果就是认知能力也就是不可能的了,【实体】也随之被虚无化了。在这里我们发现,事物本体能够被认识是基于其中的规则性实质,由此构成了一种【主体性】,当我们在实践中运用到某种规则,由此产生相应的规则延伸,在与外在对象一起构成了对象的主体,比如说【斧子】的实体不是斧子的具体经验形式,而是当我们想要用斧子的时候,斧子的规则在思想中被呈现出来,从而提出了斧子的概念,与符合此规则的对象一起构成了斧子的主体,这一主体反映在认知中就是斧子的实体,由此一来实体所指向的正是主体。
这个理论很容易想到黑格尔哲学里有个著名的命题叫【实体即主体】,但黑格尔的说法更复杂一些,但是内在合理性基础是一致的,因为它符合形而上学自身规则,但是当把它用在本体论中就有问题了,事实上这些对象具有的规则性不是对象自身的内在规则,而是考察者的知识构成,或许能反映对象的某种实践性质,却无法在之上建立合理的实践,比如前面我们说物理学中的某个物体,在物理学讨论中那个被规定为不会发生形变的刚性物,【刚性】可以看作是对象的规则性,我们用这个物体去做物理实验,能不能理解为这一物体作为主体以刚性规则进行的实践呢?这里其实发生了一个混淆,就在于实践的主体并不是这个物体,而是将刚性规则赋予了对象物体的人,在我们看来实践永远是作为规则持有者的,被赋予者是主体规则的延伸,它的活动不能为自身建立知识,也就是把实体当作主体常常会对实践主体造成混淆了,在前面的例子中我需要斧子其实是我作为主体的实践,通过形而上学把规则赋予了斧子本体,斧子是我的规则延伸,并非斧子自身的内在规则。
再顺便说说黑格尔,我们之前讨论过他的思路,他的开端基于认识论,但要他建立体系显然不局限于认识,显然他也不认为认知对象能作为主体自行实践,受斯宾诺莎的启发,他把这个主体扩展到自然世界,将整个自然世界作为一个【绝对】主体,建立了一个辩证法作为现实对象的实践法则,根据实践与逻辑的同一性原理,构建出一个【套娃式】的逻辑世界,即我们思想活动是内在世界的实践,而我们的实践活动则是外在精神的思想,根据这种方式诠释了【实体即主体】。不得不说他所构建的这种解释的确很有新意,但是把这些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就会发现是完全脱节的,根本原因就他是形而上学规则与对象做为主体的内在规则进行同一是不成立的。而我们这里讨论主体是对先验规则做科学推论,出于实体化需要提出了【主体】概念,依据传统形而上学意义上对存在的规定,任何对象在认知中的存在都具有【实体】形式,因此如果我们能够认知某种主体,其形式上必须是一个实体,但实体却不一定是主体,因为不是所有对象都符合我们讨论主体的要素,这个要素就是主体必须具有内在规则性的存在个体,是推动现实事件发生的规则参与者,所以我们强调的主体规则性必须是【内在】的,指这种能力来自主体自有,而非外在(考察者)赋予来的,如果脱离了观察者的赋予,我们如何考察主体自身的内在规则性呢?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回到这个的起点:对象的内在规则不可知。
【不可知】不是我的发明,这个提出还是属于康德,其内核就是【物自体不可知】,康德认为物自体作为认知的无条件者,不可能被我们进行无矛盾的规定,只有把它的表象与本体分开逻辑上才是成立的,即表象是被认知赋予的,而本体只能从【不可知】中寻找,物自体作为本体,也叫做【自在之物】,意思就是不受规定的,以自身方式存在的对象;康德的提出是基于认识论,区分了表象和本体,在我们的讨论中表象和本体分别来自不同的规则,表象来自我们自身认识规则,这个【不可能被我们进行无矛盾规定】的本体就是他在主体的【内在规则】。
自从康德提出了【不可知】以来,引来诸多哲学家的不满,其中就包括黑格尔,他提出的【实体即主体】其实是想解决这一问题,而我认为【物自体不可知】这说法太偏激了,极容易产生语义上的误会,如果把它改成【对象的内在规则不可知】,我想就没有太大争议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不同主体带来的规则性差异的事情实在太普遍了,比如有人手被刀割伤,如果我们作为旁观者会看到他的伤口有多深,流了多少血,对他表达一种同情,但也就仅此而已,具体有多痛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伤者的行动能力,外人都不可能知道,这就是属于受伤当事人的内在规则,这是任何非规则内主体所不知道的;前一阵有个很热门的话题,说正常人和色盲者谁看到的更真实,这里就含有内在规则的问题,当我们把【他在主体内在规则不可知】放在这个问题中,结果就是我们永远不知道别人看到的世界是什么样子,也就不存在所谓看到的更真实,所有看到的都只是现象的呈现,认知对于任何事物的介入从来就不是上帝视角下无所不知的客观全貌,而是根据主体自身规则来建立的,规则只服务于主体自身而无法直接转嫁于他在,形而上学规则属于我们自身,与他在主体规则无直接关联。
【不可知】的作为判断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比正确,但是它不解决问题,这对我们的讨论而言是个灾难,先验学讨论对象就是他在主体的内在规则,在【不可知】下,他在主体内在规则无法讨论,而能讨论的那些内容又不是对象自身的规则,那讨论还如何进行?所以我们一直在说先验学要成为一门科学,科学的特点就是从那些我们能知道的东西出发,解决我们能解决的问题,对于那些我们想知道的东西,能不能提出相关推论完全看机缘,如果不能就把它搁置起来,等待条件成熟后再去讨论,千万不能勉强。事实上对于他在主体的问题,我们也并非一无所知,我们能知道自身作为知识主体的形而上学规则,这种规则能够从表象获得对象的性质特征,同时也知道他在主体跟我们自身的规则具有类似构造,但这些都不足以构成我们对他在主体规则做判断的充分依据,因为在我们的形而上学规则中充满了属于我们自身的经验,这些经验内容在他在主体中不一定成立,而他在主体还有自身特殊情况是无法被我们所表象的,所以要想进行科学讨论,就必须将所有规则形式差异都给剔除掉,落实到一个只具有最基本形式的纯粹主体模型中,纯粹主体不存在【不可知】问题,因为这个主体本身就是我们自身的规定,作为一切主体的公约形式,基于这一公约形式我们便可以对他在主体做一些基本判断。
每说到【纯粹】我都要习惯性的致敬一下【纯粹理性批判】,是康德使我们看到了这一问题然后又趟了雷,是我们看到科学的途径,那么科学范式如何去解决问题呢,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牛顿物理学的一些相关做法。前面我们说过牛顿的方法是先不必去讨论对象自身的具体形式,而是对运动中的相应要素之间建立纯粹关系,假设其中存在某些【定理】,然后根据这一假设在实验中进行验证,再将这些被验证的定理推广到具体对象实践的场景中,建立各种对象在具体场景下的力学模型,构建一个由力学主导的物理世界。这跟我们设想的思路差不多,然而面临的情况却有点不太一样,科学方法的纯粹讨论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假设的论证,物理学讨论可以从假设一个简单规则开始,而对这些规则的论证可以马上通过简单的物理实验来进行,由此完成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逐渐过度;而对于我们这里讨论先验学,最终对象其实是以【人】为代表的知识主体,找不到中间的过度形式,这使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在一开始就处于一个高度复杂的状态,要对其进行实验,则很难排除外在规则介入所导致自由意志的不确定性,这种情况下科学方法岂不就是空谈了。
其实科学的简单化从来就不是看到的那么简单容易的事,牛顿物理学作为科学的典范并非科学的真正开端,真正的开端要追溯到哥白尼的天文学革命。回到哥白尼时代,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就跟那时候人们遇到问题一样,那就是人没有办法离开大地去考察外星体的运动,能够观测到的只有日月星辰以不同的现象对我们的呈现,如何从中判断谁是运动中心以及规则,凭直观上当然就是脚下的大地,在此之前从没提出过怀疑,当我们要离开这种直观去建立新规则,又是根据什么作为新规则的基础呢?那是基于一种纯粹逻辑的规则来进行推论。逻辑推论的作用在于让我们能跳出自身的视角,以纯粹规则自身的角度去寻找属于规则自身的合理性,哥白尼当时的想法就是认为,行星运动一定是遵循完美的圆形轨道,而不是托勒密地心说中所说的【本轮均轮】那种怪异运动方式。这个想法很纯朴,在今天看来不完全准确,但他就是凭借这样一种纯朴的逻辑信念诞生了日心理论的火种。先验学问题与天文学问题当然有巨大差异,然而内在逻辑上却有共性,知识发生的过程在我们看起来很复杂,超出我们的想象,但我们坚信它绝不可能是超自然规则所导致,对此我们能做的就是根据基础规则的构成,把复杂规则拆解为由若干个步骤的简单规则,通过组织这些规则之间的相互关联,使其对先验能力构成合理的规则解释。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逻辑工具是有缺陷的,前面说过逻辑具有普遍性而不具有必然性,虽然我们能通过逻辑方法把规则进行简化,但这并不代表这种简化形式就是能实现的。不好意思这里又端出康德的老问题来开涮了,还是针对他提出将时间和空间作为感性直观的先天形式的那个问题,这次我们换个角度,在他的结论中找问题。就说假如我们的认知能力的确如康德所说,思想中存在一个时间和空间的先天形式,那么这种形式在先验上肯定也需要有一个【本体】存在,那么这种本体如何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之中,又如何作用于直观对象构成经验形式,对于这个问题不能回到形而上学那一套理论来解释,而是要根据实践原则把这种规则给实现出来,如果不能实现能够说明这种规则方式是存在的吗?所以科学范式不可能通过逻辑推论来完成,还需要准备第二步,那就是来自事实方向的证明,简单说就是逻辑推论要找到事实根据。
对于如何获得事实根据,最直观的方法当然是通过做实验,我们看到作为科学的物理学就是通过这种方法去论证物理学要素之间的关系规则,但是对于先验学,目前满足所知条件的对象只有【人】,人的规则高度复杂,我们无法排除这样一套复杂机构去做简单规则的测试,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所有人都表示认可自己能够直观出时间和空间,也丝毫不能说明时空作为先天形式是成立的,所以是不是要做实验,实验本身的规则设定也是个很大的问题,此外我们也不适合做实验。但不做实验怎么会有事实论证呢?事实上与先验学对标的科学不是物理学而是天文学,这里我们又要回到哥白尼时代探索问题的出路。事实上日心说的意义更多在于其革命性而不在于其正确性,最初被提出的时候它就是一种假说,哥白尼坚持认为行星运行轨道必须是圆形实则是个没有根据的猜想,除了【上帝喜欢圆形】外他根本提不出更多的证据来,只不过他的猜想并没有太离谱,开普勒在对第古长时间天体观测记录进行仔细考察后发现行星运行轨道其实是个椭圆形,更重要的是他对行星轨道和移动速度之间关系提出了数学论证,这点启发了牛顿对万有引力的构想,完成了天体物理的论证,证明了日心说的合理性,这个结构与哥白尼最初猜想已经大相径庭。通过这个事例我想说的是,逻辑推论其实做不得准,要撬动科学进步需要事实参与,而对于复杂系统的理论理论而言,【来自事实方向的证明】并不一定要是实验,而是科学原理的论证。
前面讨论我们说过科学范式由【推论】和【验证】两部分组成,这里我们对先验学的科学范式做一次示范,逻辑推论是把复杂规则拆解成若干个简单规则的构成,而验证则是根据一些能够被科学证明的原理对简单规则进行可能性论证,或者把它实现出来,由此便有根据认为主体的能力通过这些途径得以实现,运用于形而上学基础进行思考。同时科学原理和逻辑推论的相互作用也为彼此提出了规范,一方面逻辑推论不需要对规则做无限的追问,但也不能是想当然的推论,而必须以科学原理能论证的规则为标准;另一方面科学原理也需要逻辑推论的指导和完善,有时候逻辑推论出来的某些规则未必是目前科学原理能够论证和理解的,但这并不影响这些逻辑推论的科学性,逻辑推论可以为科学原理的论证提出一些思路,为科学可能的探索指出方向,甚至创造出新的科学,在某种意义上说,牛顿物理学是哥白尼的天文学革命所倒逼出来的进步,科学发展是在科学范式的两种作用下相互推进下而逐渐构成的思考方式。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以此为前面我们质疑康德的【先天形式】做辩解,我们无法从科学原理中论证先天形式的存在以及运作规则,不一定是康德的猜想不对,也可能是科学发展还没有达到的原因。这个问题提出使一种不着边际的【想当然】和【超前思想】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所以有必要对此做出回复。其实对此我们不需要想的太复杂,如果一个设想带有超前思想,那它的合理性必定在未来的科学发展中日渐呈现,而康德到现在两已经百年了,在科学技术飞速进步的今天,似乎没有其他科学家或者思想家在他这个设想上提出更多的想法,更不用说能可实现的原理;当然我们仍然不能就此判断他的设想一定不成立,只要科学还没走到尽头,哪怕不能证实也无法被证伪,那么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我们能够根据科学范式提出一种切实可行的原理去实现的先验规则,那些不切实际的设想也就自然会被淘汰,那么在此之前保留各种可能性的猜想也不完全是一件坏事,只要它不影响科学的探索,就算没有贡献又何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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