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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名师工作室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8-10-10 18:37:42)
分类: 上级文件

兴教字[2018]7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名师工作室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教育单位、各名师工作室:

为保障名师工作室顺利开展工作,合理有效使用经费,特制定《名师工作室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山县教育局 

201827

 

 

名师工作室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根据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兴山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兴教文〔201721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名师工作室顺利开展工作,合理有效使用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山县名师工作室。

第三条  名师工作室经费来源于教师培训经费。名师工作室以3年为一个工作周期。工作周期内,对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工作室核拨经费6万元,对中学物理工作室核拨经费4.5万元,对中学化学工作室核拨经费3万元,经费分年度拨付。

第四条  名师工作室经费使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政策;要分配合理、勤俭节约,最大限度发挥经费使用效益。经费纳入工作室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名师工作室经费支出,由名师工作室主持人负责,主持人所在单位按照财务规定进行监管,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晰,核算准确,确保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

第六条  名师工作室经费全额用于名师工作室工作开支,应主要用于专项调研、课题研究、培训研修、成果辐射等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培训、会议等费用。根据实际需要,还可用于以下项目开支:

(一)设备设施开支,用于购置工作所必需的设备设施,支出比例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

(二)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及业务耗材开支,用于工作室办公用品、图书购置,日常资料印刷,研究成果出版印刷等,支出比例不超过经费总额的40%。研究成果出版印刷,用工作经费开支的,其版权及印刷物所有权归工作室所在单位,根据县教育局和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研究成果辐射和教师培养培训。

(三)资源建设费用开支,用于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工作室网络平台建设等,支出比例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名师工作室经费不得用于工作室主持人及成员个人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支出。

第七条  县教育局按年度对各名师工作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工作室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工作室,取消工作室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相关资金。

第九条  原有名师工作室经费使用及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兴山县教育局。

 

 

                                                       

兴山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8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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