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镝所律师代理案件获评2021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50件典型案例
获评简讯
2022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及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我所葛峰昊、赵斌、罗辉律师代理的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获评2021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50件典型案例(39号)。该案作为2021年度陕西地区唯一入选案例,又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举行的“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获评陕西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10大典型案例(1号)。
案情简介
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星球公司)制作并在其抖音平台账户上发布了短视频《三招挑选优质列巴》,视频中对包括彩虹星球公司经营的“彩虹黑麦列巴”和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山果园公司)生产的“鹰嘴豆黑麦坚果列巴”
一审法院判决:一、彩虹星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其抖音短视频平台账户“CaiHongXingQiu”中的名为《三招挑选优质列巴》的短视频;二、彩虹星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抖音短视频平台账户“CaiHongXingQiu”中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声明内容必须经本院审核确认,时间不少于15秒,连续发布三十日;三、彩虹星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雪山果园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四、驳回雪山果园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彩虹星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彩虹星球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制作发布短视频实质上是依托抖音平台,利用大数据算法,通过传播短视频推销旗下经营的“彩虹黑麦列巴”,是一种商业广告行为。具体到该视频的内容,是以同类商品的横向测评,彰显自身商品竞争优势,影响消费者评价、购买决策。故彩虹星球公司制作并传播短视频,是针对竞争对手发布比较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市场主体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而发布的测评类短视频属于比较广告,其对他人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评论或者批评时,应当遵循全面公允、客观真实、有据可循的基本原则。特别是经营者为竞争目的对他人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时,更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能无视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采取片面的,以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的实际品质产生误解,损害其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一审法院认定彩虹星球公司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经过
本案一审由我所葛峰昊、赵斌律师代理。在案件初期研判过程中,通过对被告彩虹星球公司侵权行为的深入分析及性质界定,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而明确案由及管辖法院。根据律师团队共同设计的诉讼思路,通过各类方法搜集、固定证据,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一审取得较为理想的代理结果。后被告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由我所葛峰昊、罗辉律师代理。接收对方上诉文书后,根据对方上诉观点及重新补充的证据材料,对其提出异议的案件原审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逐条分析。重点强调了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公开发布言论的注意义务及发布片面对比广告性质视频的侵权故意,同时指出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实质。通过对案涉侵权视频的逐帧分析、论证,最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成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达到维权目的。
典型意义
短视频作为一种流量经济的新业态商业模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更加需要司法维护其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对测评类短视频的商业广告性质进行了界定,并提出了从测评模式、竞争优势、消费者价值判断、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四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判定是否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情形,细化了同类案件的司法规则,遏制了商业诋毁短视频的野蛮生长,维护了互联网产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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