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效履行告知义务,4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
法事微语
2025年03月10日 17:00
内蒙古
2023年6月至9月期间,朱某驾驶小型轿车经过安徽省某市两条道路交叉口时,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被交警部门的电子警察抓拍46次并上传系统。2024年2月份,朱某发现这个问题后,自行到交警部门处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安徽省某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作出46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内容均为对申请人罚款100元并记1分。朱某对该4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发现,申请人朱某车辆信息中绑定的手机号码早已停用,因此,尽管每次违法行为发生后交警部门均向该手机发送了处罚告知信息,但申请人始终不知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可以公告。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本案中由于交警部门未能有效告知当事人,也未履行公告义务,导致申请人在同一地点多次受到相同的行政处罚,交警部门亦有一定责任。同时,交警部门简单累加处罚的做法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为彻底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出交警部门没有有效告知、没有履行公告义务、行政执法过于机械等问题,交警部门接受后启动自行纠错程序,主动撤销了后41份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构针对朱某不系安全带违反法律规定,更换手机号码后未及时告知交警部门,怠于了解自己的交通违法状况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朱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同了前5份行政处罚决定并积极履行,撤回了后41份行政复议申请。『编后语』
本案虽然是行政复议案件,且在复议阶段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从而没有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但是这也提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一定要重视程序合法性,尤其是告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的这些基本权利也应得到保障。简易程序虽然简化了部分流程,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需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告知义务未得到充分有效履行,那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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