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看到人民法院案例入库案例(案例编号: 2024-12-3-002-003
),基本案情是某地城管部门对一占道经营商户的电子秤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场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载明:保存时间自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24日,保存方式为“异地保存”,保存地点“某楼**室”。当事人认为城管部门采取的先行登记异地保存措施违法,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经复议、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城管部登记保存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城管部门对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该案例传导了一个信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可以诉讼。
对证据特别是当事人用以从事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是防止证据毁损灭失的一个重要的行政措施,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中的一个环节,是一种执法手段,不是最终的处理结果,一般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但法院认为,法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期限是七日,七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具体处理。本案中,城管部门登记保存通知书上记载的保存时间明显超过法定的七日期限,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长时间未进行处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当事人作为涉案电子秤的实际权利人,因超期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对当事人权益已经产生了实际影响,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诉讼救济。
作为法院入库典型案例具有指导意义。对于行政措施,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措施违法、并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本案中因当事人没有举证损失具体数额,法院以证据不足没有支持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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