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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派出所7月21日接警8月17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程序违法

(2024-03-29 23:02:24)
分类: 行政法律
案件由来:A铁路运输法院行政案(2021)陕7102行初537号  
被告D派出所于2020年8月17日向原告任某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对其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告报称的树木被损毁一案,向其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原告任某诉称,2020年6月22日18时许,原告发现有不明身份人员携大型机械,铲除原告庄基地后2.47亩承包地里的绿化苗木,并损毁了部分苗木,原告即拨打110电话报警。B新区公安局C分局D派出所出警,出警民警简单询问情况后出具了报警回执,后原告多次找派出所追问查处情况,均被拒绝。2020年7月21日11时许,有村民告知原告,有不明身份人员用大型拉土车拉土掩埋原告庄基地后承包地里的绿化苗木,原告拨打110电话报警,B新区公安局C分局D派出所出警,出警民警简单询问情况后并未当场制止,致使绿化苗木被全部损毁。虽然被告出具了报警回执,但是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追问查处情况,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给原告。告知书中称:“报称的任某树木被损毁案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原告认为,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有职责对原告承包地苗木被损毁案件进行查处。现依法起诉,诉讼请求:撤销被告D派出所于2020年8月17日对原告任某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判决被告D派出所对原告任某苗木被损毁案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原告任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略)被告D派出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略)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1日11时19分,被告D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陕西省A市长安区XX街XX村XX村地里树被土方掩埋。”后被告出警,并向原告出具报警回执。2020年7月28日,被告D派出所向原告任某就案件相关事实予以询问。2020年8月14日,被告受案,受案意见载:“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2020年8月17日,被告D派出所向原告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载:“任某,你于2020年7月21日向B新区公安局C分局D派出所报称的任某树木被损毁案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将该告知书送达原告任某。原告任某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另查明,被告提交的斗门街道党工委、斗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斗门水库(昆明池)XX路XX村XX路XX村、先锋万村房屋、企业集中拆除实施方案》载:“;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23日、24日对斗门水库(昆明池)XX路XX村XX路XX村、先锋万村房屋、企业进行集中拆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报警后,被告D派出所结合斗门街道党工委、斗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斗门水库(昆明池)XX路XX村XX路XX村、先锋万村房屋、企业集中拆除实施方案》等材料,查明涉案行为属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关于办案程序方面,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本案中,被告D派出所于2020年7月21日接警,于2020年8月14日受案,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违反了上述关于受案审查期限的规定,程序违法。但该程序违法未对原告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如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后,让行政机关在补正程序之后重新作出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认定主要事实、处理结果基本一致的行政决定,只能造成程序空转。因此对被告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予撤销,应予确认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B新区公安局C分局D派出所于2020年8月17日向原告任某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B新区公安局C分局D派出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A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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