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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协议纠纷类型和行政协议诉讼原告、被告

(2024-03-12 22:48:09)
分类: 行政法律

问   


行政协议纠纷类型和行政协议诉讼原告、被告

解答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月1日,法释〔2019〕17号)。【链接:理解与适用】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关于行政协议是否成立纠纷当事人要求提起行政协议诉讼的前提系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确实存在行政协议。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还可能误解对方的意思表示,将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形成的不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意也视为“行政协议”。对此,要注意甄别行政协议成立与否,对于明显不属于行政协议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此外,还要注意处理行政承诺与行政协议之关系,正确区分系单方承诺还是双方合意。(二)关于行政协议之订立纠纷对于行政协议之订立纠纷,协议双方的缔约资格问题是实体审查的起点,即行政机关有无签订行政协议的权限或者说协议约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协议相对人对标的物是否拥有完全处分权。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缔约权限一般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授权给相关机关行使。若出现行政机关超越权限、滥用权限或委托、授权不合法等情形,所签订行政协议均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三)关于委托签订的行政协议之适格被告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委托”往往也有争议,这时就要根据各方的证据综合加以判断。如在司法实践中,被委托组织有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委托主体的名义签订行政协议。虽然一般认为,受托主体接受委托后仍应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行为,但只要委托主体不是转嫁责任,对委托予以认可,并能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委托关系成立。另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参加诉讼更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允许或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9-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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