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生效裁判“本院认为”观点,对他案没有拘束力和既判力!
(2024-03-10 16:36:41)分类: 民事法律 |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的相应裁判观点。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人民法院对案件所涉相关事实的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广州乾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滨江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
键 词:证据·举证责任·免证事实·生效裁判·裁判理由案例类型:民事案件案
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号: (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再审审查程序审判人员:李延忱(审判长)、王珅、郁琳裁判类型:民事裁定裁判日期:2021年11月9日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详见附件。争议问题: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是否属于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对其他案件是否具有拘束力和既判力?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民事诉讼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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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ant;">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因此,乾顺公司主张的广东高院(2017)粤执复281号复议决定书中“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应被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详见附件。案例来源:见《广州乾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滨江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12月7日发布。附件1: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
法释〔2022〕11号)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4日修正
法释〔2019〕19号)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