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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23日

(2024-02-23 22:48:09)
分类: 国土规划

最高法案例:未经依法批复而实际占用耕地的,虽已支付征地补偿款,但应对平整土地后征地批复作出前无法耕种的土地损失予以赔偿!

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裁判要点


1、集体土地未经依法批复征收为国有,建设占用集体土地属于违法。2、巴东县政府虽已支付胡某念征地补偿款,但应对平整土地后,征地批复作出前,胡某念无法耕种土地的损失予以赔偿。3、律师费属于行政赔偿范畴。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念,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沿江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胡某念因诉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巴东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行赔终3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某念申请再审称:巴东县政府征收胡某念承包集体土地的行为已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二审认为该征地行为效力尚存,胡某念不能认同。胡某念从未就被征收的承包集体土地签订补偿协议,修公路并未占用该土地,可证实不包含在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的范围内。一、二审仅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土批〔2013〕270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三峡库区巴东新县城至野三关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认定胡某念已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胡某念全部赔偿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本案中,巴东县政府征收胡某念承包集体土地的行为已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给胡某念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赔偿。根据一、二审查明,巴东县政府在平整胡某念承包的集体土地前,该集体土地尚未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为国有。巴东县政府虽已支付胡某念征地补偿款,但应对平整土地后,征地批复作出前,胡某念无法耕种土地的损失予以赔偿。一、二审根据上述无法耕种土地的时间、被征收土地面积以及征收时适用的土地年产值补偿标准,判决赔偿胡某念无法耕种损失1987.33元,符合实际情况。胡某念在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主张后续土地无法耕种的预期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胡某念主张的上访差旅费及律师费,因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一、二审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判决赔偿其律师费8000元,对上访差旅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胡某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胡某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某念的再审申请。


(案件索引:(2019)最高法行赔申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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