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在事业上应该有可以上升的空间——读清溪有感之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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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按:2020年2月19日,我和这个清溪作者一样,几乎在第一时间就关注到了国家《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机制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出台,当时我的心情也是很兴奋的。
在这许多光鲜的背后, 个人的辛酸也是有的,只是无法与外人道也。是的,个人的事能忍就忍了。只是遇到我热爱的教育督导事业如果有什么不顺,我是不会忍的。我会据理力争,得理不饶人的。记得有一次,市教委教育督导室推荐我参加市人大主持召开的《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研讨会, 在这个会上我火了,当着人大副主任的面我火了,当着那么多专家、教授的面我火了。
起因是前两天在解放日报上刊登的《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有“专职督学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任命。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督学,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晋升”这一条,可是在这个研讨会上,我看到这一条竟然被删掉了。那些在座的领导、专家、教授对这一条被删除,基本上没有什么反应,他们的发言十分踊跃。但是,对于我们这些从事基层教育督导管理的人员来说,我的心深深被刺痛了,我知道这一条对于教育督导室来说多么重要!
如果校长到督导室,从此与晋升等级无缘,如果学校中层干部到督导室以后,再也止步不前,那么,谁还愿意到督导室来工作?没有优秀的督学,哪里会有卓越的督导?督学,本来就应该是让校长仰视的人,他们应该信心满满的去从事教育督导工作,去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基层。可是现在......
我终于忍不住了,举手发言了。我首先举了自己的例子,再举了其他区的例子,这些例子都是很刺痛人心的。我最后说了一句气话:“如果这一条不写进教育督导条例里去,这个条例不出也罢。”我的发言一下子让气氛变得非常沉闷,会场显得十分安静。
这时候,人大副主任讲话了,他问了市督导办的负责人,这种情况是否属实?督导办负责人点点头。他马上要求市督导办负责人再去了解一下北京市的情况、天津市的情况、了解一下浙江省和江苏省是怎么做的?研讨会就此结束。
过了一段时间,《上海教育督导条例》正式颁布。我看到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与需要,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任命。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督学,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晋升,具体办法由市教育督导机构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如果是为自己,我是不会争的;但是为了教育督导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又是不会沉默的。尽管这个《条例》颁布以后,我就退休了,但是我为这个《条例》里有这一条,而感到心里十分舒服。至于这一条贯彻得怎么样,我无从知道。但有了这一条,我们的督学就有了依据,就有了上升的空间。
今天这位曾经仗剑走天涯的清溪作者,好像与我有某些共通之处,他写的这些内容我深有同感,于是在我的博客上转载一下。希望我们共同的努力能够推动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的深化。
嘤嘤鸣矣,求其友声。让我们共同促进《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全面落实,迎接教育督导的艳阳天。
曾经仗剑走天涯
——读《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有感
2020年2月19日19:00左右,我一直关注的一个国家教育督导群传来国家《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机制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终于出台的好消息。一气阅完,直觉酣畅淋漓,同时也百感交集。晚间,禁不住疾敲键盘,诉不尽内心的那份欣慰、欣然~
欣慰
我欣慰,党和国家充分肯定了教育督导的地位和作用,并针对当前机制体制问题,提出明确的改革目标和方向。
《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围绕“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深化督学聘用和管理改革、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五项改革要点,推出24条实施意见,旨在从机制体制改革入手,通过健全完善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体系,“推动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曾经一度,作为区教育督导机构的科室负责人,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在缺少一些上位政策支撑的情况下,左突右冲,力求突破机制体制的樊篱。虽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回想起来,真有几分“曾经仗剑走天涯”的之感。比如2012年,为争取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几次三番与相关部门论辩,最后终以前后累加几近万言的论证材料,争取到经费立项。之后,每年提交预算申请都要来一次艰难论辩。甚至从不愿与人争斗的我,都有过“拍案”之举。最后终得这些年教育督导经费的逐年递增,有力保障了第三方督导评估与教育质量监测的顺利实施,也使督学专业化培训、督导课题研究等顺利推进,并取得丰硕成果,得到上级督导部门和许多地区认可。又如2012年和2017年我们先后争取政府出台推进区域教育督导改革发展政策,曾试图在机制体制方面求突破(如解决区督导机构设置、区专职督学“门槛”、还有兼职督学、特邀督学待遇等问题)。但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因上位政策特别是标准依据支撑不足,只能在文中笼统提及,然后静待上位政策。
今天,我们终于喜看《意见》提出自上而下系统推进教育督导机制体制改革。而我,虽已离开教育督导部门,也依然倍感欣慰!
欣然
我欣然,《意见》一经发布,就吸引诸多关注的目光。各大媒体和微信公众号纷纷转发。我们也深信,它必将促使政府、特别是县(市、区)一级政府重新审视教育督导工作,改变当下地方教育督导部门所处的尴尬境地。
2012年,随着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教育督导曾一度春光无限。我们的教育督导机构冠名“政府教育督导室”,分管领导冠名“总督学”并与教育局主要领导平级。2013年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办公室,就设在教育督导室,实现教育督导的“相对独立”。
尤值得一提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具体到教育领域,则提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 ......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2014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又印发《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提出建立“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督政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督学体制、科学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体系”,并明确提出改革路径和策略:“统筹规划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整合教育协会、学会、教研室以及其他具有教育评估监测职能的机构和资源,实现教育督导部门的归口管理,为系统开展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奠定组织基础”。
而我所在区域,虽然好多方面在我们的执着坚持下终得实现,但仍存在不为各方理解、甚至遭质疑现象。比如说我们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严格按照《市办学质量发展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办法组织实施,且于2015年实现政府购买服务——依托第三方都督评估机构实施。
但我们的发展性督导评估工作却遭一些自主发展能力不强的学校质疑。说他们为了迎检,要全员加班加点很长时间。由于近年来上位政策支撑不足,导致我们的局领导对发展性督导评估不理解,甚至直接将“增负”帽子扣到教育督导头上,以减负为由叫停了第三方发展性督导评估。
可问题在于,到底有没有人去问问这些所谓加班加点补档案的学校到底在补啥材料?补的这些材料是不是本身就应有但他们却没有做到?或者许多应做的工作本身就没开展,迎检时却临时抱佛脚,通过加班加点造假材料?
比如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应不应当研究制定?制定了发展规划,学校应不应当保障落实?比如依法办学、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学校应不应当有健全的制度并推动其落地?而我们的发展性督导评估就是围绕这些方面进行,要学校提供相关材料难道就是”增负“之举?诚然,发展性督导评估在推进的过程中,我们也应不断改进督评方式。但无论如何也不应叫停甚至无端指责。
据我们所知,上述现象并不仅仅发生在我所在区域。从2019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就足见此现象之普遍。甚至许多地区教育督导机构或降格、或并入其它处(科)室,有些地方干脆取消了教育督导室。基层教育督导工作再度陷入隆冬时节。
反思
“症结”1: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总督学”、“副总督学”到底应当是公务员还是事业编?
我们认为,教育督导要“树权威”,首先“总督学”、“副总督学”应是本地区甚至更高层面有思想、有教育情怀、有权威的教育专家或教育管理者,不应局限公务员身份。因为这毕竟是一个专业化的岗位。特别是作为县(市、区)一级的教育督导部门,工作重心在于“督学”,也就是督导学校、幼儿园及地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如果总督学副总督学都不懂教育,又如何引领队伍去“督”去“导”?况且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和教育部《督学管理办法》都对“督学资格”有明确规定。作为“总督学”、“副总督学”是不首先应当具备“督学资格”且远高于督学水平?所以,“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最好能是教育管理或教育科研机构专家、或是高校专家型的管理者、或从我们优秀的中小学校长特别是那些有威望有方略的老校长中选聘。那么问题就又来了,这些人一旦聘为“总督学”、“副总督学”,他们的职务、职级、职称等问题又如何解决?
如果将“总督学”、“副总督学”资格均设定为“公务员”,那么势必将无行政级别(当前校长也大都取消了行政级别)而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育专家阻挡在外,势必由任“外行领导内行”、“不懂教育却督教育”现象继续发生,直接影响教育督导“树权威”。
因此我们认为,国家应制定“总督学”“副总督学”标准。他们可以是公务员,但一定要是有教育情怀、尊重教育发展规律的公务员;也可以为有威望的教育系统事业编人员、或在本地区甚至更高层面有影响力的教科研专家、校长、书记、专家、学者、教授等。特别是副总督学,我们认为最好是后者。至于职务职级,完全可以采取“职务职级并行”方式。
“症结”2: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到底该设哪些岗位?是不是在教育督导机构工作都应聘为“专职督学”?
我们认为,国家应明确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督政”、“督学”、“评估与监测”设岗,并且对岗位要求作出规定
从事“督政”工作的人员可以为公务员。因为“督政”的对象是下级政府,一般都是政策落实层面的督导,从事“督政”的工作人员只要有高度责任心、有组织协调能力、有政策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有较强的书面表达能力就可以。而且“督政”工作一般都是“总督学”负责,工作人员只需执行力。从事“督政”工作的人员不必非要有教育工作经历,因此也不一定聘为“专职督学”。当然,若其有教育工作经历且符合国家规定的“督学”条件,也可以聘为专职督学。
从事“督学”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督学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并且应当“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人员,才能由政府聘任为“专职督学”。
而从事“评估与监测”的人员最好由从事过教育科研或学校熟悉此项工作的人承担。因为教育评估与监测专业性非常强。这类人员若符合督学条件,当然也可聘为“专职督学”。
症结3:专职督学身份、职务、职称等问题该如何解决?
比如我所在的区,督导室有3个事业编制,但没法“用编”。为何?因为不能解决人员的职务、职称问题,也就无法吸引符合条件的人前来。我也是服从组织安排才到督导室主持工作的,工作关系一直在教研室,但却遭遇到职称岗位的尴尬,致使2007年就评上高级教师职称,直到2013年在自己的据理力争下才被“法外施恩”,聘为高级教师最低岗位(七级)岗的特设岗位,只享受待遇罢了,再无法提升。
如今我已工作32年(注:当年,我曾是初中学校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后来,服从组织安排,被镇上选调到镇教研室任教研员;再后来,我通过区教体局招录考试成为区教研员,但却被组织调配到教育科从事基础教育管理工作,关系留在教研室,因为教育科是行政科室,我的事业编身份不可能调入;再后来,我又被组织调到督导室担任负责人,成为专职督学,但关系依然留在教研室,因为教研员身份依然可以享受教师的10%补贴,组织上考虑到个人待遇没给轻易调动,加之后来督导室人员不能再评职称,因此在我的坚持下,关系一直保留在教研室),却只在七级最低岗享受待遇。
非我不优,而在于当前政策所限。好在我的编制仍保留在教研室,好在我毕竟还是享受了高级教师职称待遇。若组织上不考虑这些,硬性把我的编制调到督导室,那恐怕我再也无缘保留自己的教研员身份而无法评聘职称了。
我们认为,要优化教育督导机构配置,最关键的是要系统解决专职督学职务、职称问题。要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还要留住优秀人才,只有这样才能使督导队伍相对稳定,才能真正使教育督导工作“树权威”、“长牙齿”。
症结4:兼职督学工作量核定、工作补贴等也应有标准。
《意见》虽然有明确要求,但如果不尽快联合各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明确标准要求,在基层依然难以执行。我们建议参照前些年落实特教津贴、这两年落实乡镇补贴等办法,争取由各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实施,并且将此纳入对省政府教育履职评价,来督促落实。
畅望
我们期待,下一步国家充分发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作用,争取各相关成员单位一道,研究出台系列配套政策,着力打通《意见》实施的“最后一公里”。特别是着力解决督学“权益”问题。而唯有解决好督学“权益”问题,才能够吸引更多热爱教育督导事业的教育工作者、资深教育专家加入教育督导队伍,才能真正使我们国家的教育督导“树权威”、“长牙齿”。
这是我们与当时的郑州市教育督导办的刘维丽主任(右3)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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