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不良信用修复那点事!关于征信修复、征信异议,这篇说得透彻!
(2019-10-01 10:49:23)分类: 个人征信 |
本公众号里上一篇推文谈到了我对征信修复业务的看法,核心观点是,征信修复并非是一个正常的市场化的业务,无法大规模地做,也无法正大光明地做。
在当前的征信市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仍是主流,我们一般所说的征信修复,主要是对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的修复。
然而官方给出的征信修复途径比较单一,适用的情况也比较单一,处理的流程多、耗时长。
首先,申请方式单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这一表述表明,个人提出征信异议只能通过向人民银行提出,处理方式较为单一。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在实际操作中,仅有两种途径可以提出异议:
一是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二是通过数据发生机构的商业银行提出异议申请。
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的程序:金融消费者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齐备性审查→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内部核查(
若能确认数据错误后直接修改)→转至数据发生的商业银行总行核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核查→向商业银行总行上报修改申请→商业银行总行上报修改报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更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金融消费者,共
10 个环节,通常历时一个多月。
由于异议处理程序复杂、周期长,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难以及时得到纠正。
最后,征信修复权利保障不规范。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侧重保障信息主体异议权利,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办法保障个人征信修复的权利,或是规范各机构在个人征信修复当中的权利与义务。
在实践中由于监管手段不足,在异议处理外部协查过程中往往出现个别商业银行不配合或是有意拖延异议处理的现象。对于不配合或者故意拖延的情况,先行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保障和惩戒手段。
综上,征信修复并没有一套很成熟的管理制度体系作为保障,真正可以修复的情况极少,一般是银行方面有明显过错的情况。
客户本人因为自身原因(不管是否主观故意,也不分恶意费恶意)造成不良信用记录,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法在短时间内通过征信异议或投诉的方式修复的。
再一次提醒有不良征信记录的朋友,不要盲目相信一些可以做征信修复业务的中介机构,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