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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盗用消防“救命水”违法

(2025-03-01 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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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私自盗用消防“救命水”违法


  221日,市民鲁先生反映,和平苑小区消防栓的水被居民使用,并且很多小区都存在这种问题,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安庆晚报》225日)

  消火栓是一座城市的功能性基础设施之一,直接关系到公共财产及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栓里的水,原本是发生火灾时的“救命水”,在发生火警时由相关的消防人员使用,可在一些人眼中却成了可以随意盗取的“免费水”。这道不可或缺的防线一旦受挫,不仅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还损坏消防设施,给正常的消防灭火工作埋下隐患,同时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的生活用水。

私自使用消防栓水属挪用公共设施,是对群众生命和国家法律的淡漠,违者面临罚款、责令改正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这不是危言耸听。有报道说,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可园小区一栋楼发生火情,消防救援到场后发现消防栓里没有水,只能眼睁睁看着大火燃烧。广西贺州某城建投资公司消火栓里的水施工被责令迅速将被占用消火栓还原,并处以2万元罚款;浙江宁波北仑区大榭街道渣土车司机消防栓的水清洗渣土车,被罚款500元。湖南衡阳县西渡镇清江村村民刘某为图方便,多次打开消防栓,盗取消防用水直接用于浇灌,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

  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单位如果擅自取用消防栓用水,将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个人擅自取用消防栓用水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消防栓的水绝不是随意取用的“免费水”民或企业应该保持对公共设施的尊重和合法使用意识,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切莫因因一己之私酿成灾难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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