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厕所猝死算工伤体现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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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在烧烤店的厨房炒完菜出来上厕所。当日21时48分,被发现在厕所面向地趴着并呼之不应,经医生现场抢救被宣告死亡。黄某的家属向连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黄某的死亡视同工伤。烧烤店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涉案认定决定的涉案复议决定,亦属合法。(12月27日《广州日报》)
诚然,上厕所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劳动者解决生理之需的厕所也不是工作场所,但必须厘清的是,厕所是一个静态的场所,属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劳动者上厕所是动态的解决生理需要的行为,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者在上班期间上厕所时猝死,自然应视同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黄某是烧烤店雇请的厨师,他在上班期间炒完菜出来上厕所,该“上厕所”的行为属于劳动者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黄某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经审理认定工伤也是理所当然。
那种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求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不能将厕所认定为工作岗位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广大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水平和维权意识,在遇到类似的情形时,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亦应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既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降低自身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