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科研〔2017〕1号)
(2020-05-25 09: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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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课题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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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
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教科研〔2017〕1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
现将《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第四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部作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部门,依据实施办法对立项课题进行日常管理。
组建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专家库,课题专家库成员参与并负责课题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三章
第五条
1.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发布研究规划和课题指南,课题申报原则上应根据安徽省教育研究课题指南选题,在相关领域内选择、设计、申报研究课题。
2.选题分为三类:学科类课题、综合类课题和管理类课题。其中学科类课题包括中小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各学科课程研究及教学研究;综合类课题包括跨学科、跨领域或多学科整合等研究;管理类课题包括课程与教学管理、学校管理、校本教研、教育教学评价、综合素质评价、教师评价、班主任工作等。
3.
第四章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1.课题负责人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采用“双负责人制”的,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完成过省市级以上课题并具有较高的研究质量。
2.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的主要研究者,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已承担的省教育研究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课题。
第五章
第九条
1.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立项评审委员会,同行专家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由评委会投票拟定立项课题。
2.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请课题或参与申报课题研究者,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3.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及工作纪律,不得特别关照某项课题或变更评审结果,违反者将取消专家或工作人员资格,并公开通报批评。
4.评审结果经公示、审批后,由安徽省教育教育厅下达课题立项通知。
第六章
第十条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对立项课题直接管理,统一编制研究规划,统一发布课题指南,统一组织立项评审,统一组织中期检查,统一组织成果鉴定,统一宣传推广。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条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落实研究工作。
课题组要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负责落实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如:课题研究方案的制定与修改、课题组人员的任务分工、课题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过程数据的整理分析、检测工具的制定、课题成果的总结等工作。
1.加强重点环节的管理。
(1)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进一步完善研究方案,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计划,在二个月内组织开题。
(2)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内容包括:研究计划落实情况、课题研究开展情况、阶段性成果情况以及课题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3)各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应加强管理,保存好过程性资料,总结提炼课题研究成果,按要求整理结题材料。课题组要及时将开题报告、实施方案、中期报告以及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等通过管理平台报送省教科教育科学研究院课题管理部。
2.建立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课题管理部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最多一年);
(6)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等亦要及时报送备案。
3.严格学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立项课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课题,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无资格申报该项目。
(1)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活动;
(2)随意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3)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弄虚作假;
(4)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5)
(6)
(7)
第七章
第十一条
课题组应按照立项申请时的总体设计和成果形式,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申请鉴定要求如下:
1.课题研究成果至少需满足以下要求中一项。(1)正式出版(如著作)的相关专著不少于10万字(资料汇编不算);(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具有CN刊号)上发表相关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课题负责人任第一署名作者的不少于1篇) ;(3)研究报告被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并产生实际效果,或实践成果已获得教育主管部门肯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
上述成果材料均应与课题直接相关且是课题研究时段内的成果,并有项目编号等标识。
2.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对研究工作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撰写研究总报告,研究总报告必须科学严谨、体例清晰、重点突出、语言规范,字数一般为8000-15000字。
3.申请鉴定均须填写《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书》(3份)(空白表格可在安徽教育资源平台下载);课题申报表(复印件1份);提供课题立项通知(复印件1份),纸质和电子的开题报告、中期报告、课题研究总报告及其相关材料(如出版的专著、发表的论文、成果影响证明材料)(3份)。
第十二条 成果鉴定由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统一组织专家进行,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1—2次。
1.成果鉴定实行专家评议制,由同行专家(3—5人)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建立鉴定专家负责制,鉴定专家须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杜绝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等不良现象,鉴定专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成果鉴定分现场鉴定、通讯鉴定、会议鉴定三种鉴定方式。一般采用通讯鉴定、会议鉴定。重点课题和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及成果形式需要可采用现场鉴定。
3.鉴定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须在限定期限内(一般为半年)完善研究或修改成果材料并申请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仍
4. 通过成果鉴定的课题,可办理结题验收,并由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颁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5.对获得“优秀”鉴定等次并已产生良好效果的研究成果,省教科院将以多种方式予以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项目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承担。课题申报及立项课题研究涉及的相关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并对获奖成果予以奖励。结题并获得“良好”以上鉴定等次的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可参加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