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第十八章
(2022-10-15 06:32:50)
第十八章
重为巠根,静为躁君,是以君子终日之行不离资众。虽有荣观,焉处超然?奈何万物之王而以身轻天下?轻则失根,躁则失君。
译文
民众是君人的根基,法则是众物的统治者,所以君人终日的行为不可脱离救人助人资助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虽有宫观金阙琼楼玉宇,如何处身超然?奈何万物之王而今以身而轻天下?轻躁则失根丧本,轻躁则失法失道。
重为巠根:(一)大道是管理、统治或得到管理、统治的依据;(二)道法(母法、大法、自然法)是实在法的依据;(三)民众是君人的根基;(四)人民是统治者的根基。
1)重:大;大众,民众,人民,众民,群众,人民大众。群众:泛指人民大众;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众:古代对夫役、军卒人等的总称;泛指民众,群众。民众:人民,群众;人民众多。人民是对一个经济体认同并有归属感的人群集合。近代以后,“人民”的概念被广泛使用,但往往与公民、国民等词混用,泛指社会的全体成员。当然,更多的是与“人民”一样,它们的意义变得十分模糊,在何种意义下使用,全看有权使用它的人当时的需要。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在人民主权理念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众是人民概念中一个子概念,集体名词。民众选举权是人民主权核心内容。人民是集体名词,由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组成。人民来自公民群体是参加政治活动社会人群,这些人群分为统治阶层和非统治阶层。"人民”一词古已有之。在中国古籍中,人民一般泛指人,如《管子·七法》:“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也指平民、庶民、百姓,如《周礼·官记·大司徒》:“掌建邦之生地之图,舆其人民之数”。
(2)同“经”,经营,治理,管理。经营:筹划并管理;泛指计划和组织。治理:管理;统治;得到管理、统治。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对于什么是管理,到现今专家和学者们仍然各抒己见,没有统一得表述。管理是指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以人为中心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及创新等手段,对组织所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进行有效的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以期高效的达到既定组织目标的过程。 管理是由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及控制等职能为要素组成的活动过程。管原意为细长而中空之物,其四周被堵塞,中央可通达。使之闭塞为堵;使之通行为疏。管,就表示有堵有疏、疏堵结合。所以,管既包含疏通、引导、促进、肯定、打开之意;又包含限制、规避、约束、否定、闭合之意。理,本义为顺玉之纹而剖析;代表事物的道理、发展的规律,包含合理、顺理的意思。管理犹如治水,疏堵结合、顺应规律而已。所以,管理就是合理地疏与堵的思维与行为。-《极简管理:中国式管理操作系统》广义的管理是指应用科学的手段安排组织社会活动,使其有序进行。狭义的管理是指为保证一个单位全部业务活动而实施的一系列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决策的活动。
(3)指平时的行为准则,法制,实在法。法制,指法律和制度;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司法),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制”我国古代已有之,在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是不一样的。其一,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或法令制度。其二,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传声筒,只能依三段论法精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宪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严格受到限制。但从现代各国司法体制及司法机关的职权来看,孟氏对司法的定义方式显然与现实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认为,司法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现代各国对“司法”概念的具体实践,大体上,美日与德法堪称两类典型。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以“事件及争讼”(Cases and controversies)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审理案件时,附带对有关法令进行违宪审查,这是司法的本质性义务。日本战后对美国司法制度全盘照收,因此,在对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采取与美国相同的态度。法国自西历1789年大革命以来,即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务亦受严格限制,大革命时期的法律规定,法官干预立法权及执行权行使的,即构成渎职罪。同时,法院“解释”法律也被绝对禁止,相应地,法官仅能一板一眼适用法律。西历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宪法虽然引进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与一般司法不同,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应法律条文的归属上:后者规定于第八篇“司法权威”,而前者却另外规定于第七篇“宪法院”。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传统类似于法国,将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体系之外,现行基本法则另设“裁判”(Rechtsprechung)一语,做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统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及具有抽象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
(4) 通“径”;即,就;取道;喻指达到目的的途径、方法;经过,行经;小路。
径:(1)通“竟”;即,就。
不过一斗,径醉矣。——《史记·滑稽列传》
径须沽取对君酌。——《将进酒》
(2)取道。
夜径泽中。——《史记·高祖本纪》
(3)喻指达到目的的途径、方法。
如:捷径(近路,比喻能较快地达到目的的巧妙手段或办法);门径(门逕,当门的小路;入门之路;比喻学习、工作的方法;做事的途径、方法、窍门)。
(4)经过,行经。
径,过也。——《广雅》
昔赵衰以壶飱从,径,馁而弗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
河水南径北屈县故城西。—— 郦道元《水经注》
(5)小路。如:曲径(曲迳;弯曲的小路);山径(有山间小路)。
3)根:(1)(形声。从木,艮(gèn)声。本义:草木之根)
(2)植物生长于土中或水中吸收营养的部分。
根,木株也。——《说文》
蔓根为根,直根为柢。——《说文通训定声》
根深,则视久。——《韩非子·解老》
是谓深根、固柢。——《老子》
又如:根荄(根。荄:草根;又指根本,根源);根茇(植物的根部);根柢(草木的根);根垓(根核。植物的根;植根)。
(3)事物的本源;作为根本;根据,依据;根由。
根,始也。——《广雅·释诂一》
根者,书之所谓柢也。——《韩非子·解老》
万物有所生,而独知守其根。——《淮南子·原道》
(4)物体的下部,基部。
满庭田地湿,荠叶生墙根。——唐· 白居易《早春》
又如:根下(物体的根基附近)。
静:规律,法则。法则亦称规律。规律:(1)自然界和社会诸现象之间必然、本质、稳定和反复出现的关系。规律是就事物的运动发展过程而言,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它是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的相对静止的内容,是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规律、法则、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客观性规律:它是客观的,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规律总是起着作用。这个世界任何物质都受规律约束,彼此对立又互相联系统一。(2)法律,法律制度,规章律令。(3)整齐而有规则。”
(2)众物。众物:万物;诸物。
(3)运动的事物;事物运动。
(4)动,运动,行动,行为。动:(形声;从力,重声;《说文》古文从“辵”。本义:行动;发作) ;(事物)改变原来位置或脱离静止状态(跟“静”相对)。运动:运行移动;犹行动;谓人或动物活动;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奔走活动;物体的位置不断变化的现象,通常指一个物体和其他物体之间相对位置的变化,说某物体运动常是对另一物体而言;宇宙间所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从简单的位置变动到复杂的人类思维,都是物质运动的表现。
(5)浮躁,不专一。(6)性急,不冷静。
(2)大夫以上据有土地的各级统治者的通称。
君,尊也。——《说文》
赏庆刑威曰君。——《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君也者,掌令者也。——《春秋繁露》
又如:君人(人君,国君;为人之君;统治人民);君王(古时对帝王的一种尊称);君伐(君王的功绩);君位(国君之位);君长(国君与卿大夫;天子或诸侯);君体(人主的体统);君德(人主的德行或恩德);君侯(古代对列侯的尊称);君公(诸侯);君父(对父为国君者的称呼)。
(3)封建制度的一种尊号,尤指君主国家所封的称号或封号。
(4)主宰、统治、治理。
君之宗之。——《诗•大雅•公刘》
又如:君火(中医称主宰神明之火)。
(5)君,此字始见于商代,古字形从口、从尹,尹代表掌握权力者,口表发号施令。“君”本王臣之称。甲骨文中“君”字之义或与“尹”同用,如多君与多尹、多臣、多公均指人臣,西周仍承用此义。甲骨文、金文中商、周最高统治者称“王”或“余一人”,未有称“君”者。余一人,也写作“予一人”,古代天子自称。整个两周时期,“天子”始终是周王的特有称呼。两周金文中,周王以外之朝廷官员及诸侯邦、方邦之首领均可称之为“君”。“君”或“天君”在金文中可用来指周王之后妃,如作册瞏尊“君令余作册瞏安夷伯”之“君”;也可指宗妇,即宗子之妻,如五年琱生簋“以君氏令曰”之“君氏”。“君”还用于职官名,如“里君”、“邦君”等。金文中“君”也用于指丈夫,反映出当时君统与宗统的合一,夫妻关系如同君臣关系。春秋战国时用为封君之称,如樊君鬲之“樊君”、邛君壶之“邛君”、鄂君启舟节之“鄂君”,文献中孟尝君、信陵君、春申君等。“君”还用为动词,表统治、治理义(见晋姜鼎),也可以用为姓氏。战国中山王方壶始见“君臣”对称,曰“遂定君臣之位”,同时君又称“主”,如“臣主易位”,这个意义是后世用为“天子”的“君”的一个重要演变链环。“君”后世便衍申成帝王之称,指一国之国君,即最高统治者。 后来,“君”也变成一种敬称。
是:为;则,遵从,效法,以为法则;正,不偏斜;对,正确(跟“非”相对);赞同,认为正确,肯定;联系两种事物,表明两者同一或后者说明前者的种类、属性;表示两种事情同一,或后者说明前者;表示存在;表示适合;像,似;表示原因、目的。“是”后可加“因为、由于、为了”。
以:用,拿;凭借,仗恃;因;依,顺,按,凭,按照;根据;从,自,由;认为,以为;做,从事;为;表示目的或结果等。
因此:因则,因法。此:乃,则。则,法也;则,常也。——《尔雅》
(1)(形声。从贝,次声。从贝,与财富有关。本义:钱财)
(2)同本义。
资,货也。——《说文》
资,川也。——《广雅》
又如:投资(把资金投入企业);薪资(工资);茶资(茶钱);资业(资产)。
(3)费用。如:资斧不裕(旅费盘缠不宽裕);资装(盘缠与行装);川资(旅费);邮资(邮费);资值(衣食之值)。
(4)天赋;天资。如:资略(才知、见识);资补(天资素质);资望(丰姿仪容;资历和声望)。
(5)条件。三资者备。——《战国策·秦策一》
(6)资料;材料。资料:指生活中必需的用品,也可指可供参考作为根据的材料。
材料:原料;可供制成成品的东西;资料;可供参考或作为素材的事物;胜任某事的人选。材料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7)粮食。
南军谷少,而资储不如北。——《后汉书》
又如:资饟(粮饷);资粮(粮食)。
(8)凭借。
若据而有之,此帝王之资也。——《资治通鉴》
夫无者,诚万物之所资。——《世说新语·文学》
(9)能力;作用。
何况因万乘之权,假圣王资乎。——邹阳《狱中上梁王书》
(10)资助;供给。
资之以币帛。——《韩非子·说疑》
又如:资馈(馈赠;出资帮助);资禄(提供俸禄);资给(供给财用);资给馆谷(供给宾客的宿食)。
(11)给予。
王资臣万金而游。——《战国策》
又如:资给馆谷(供给宾客的宿食)。
(12)救助;帮助。
此殆天所以资将军,将军岂有意乎?——《三国志·诸葛亮传》
又如:资全(周济);资政(帮助治理国政);资辅(资助;帮助)。
(13)蓄积。
夏则资皮,冬则资絺,旱则资舟,水则资车,以待令也。——《国语·越语上》
又如:资聚(积聚);资储(积蓄,贮备)。
(14)取,取用。
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王安石《与马运判书》
又如:资取(获取;取得);资福(取福,求福);资纵(取用无度)。
汉·严遵《道德指归论·行于大道》:“丰屋荣观,大户高门,饰以奇怪,加以采文。” 《老子》:“虽有荣观,燕处超然。” 河上公 注:“荣观,谓宫阙。”
(2)
宫观。宫观:供帝王游憩的宫馆;祠庙;道教的庙宇。
焉:表示指示,相当于“之”;哪里或那里;什么;怎么;兼有介词“于”加代词“此”的语法功能,相当于“于是”、“于此”;如何 表示承接上文,得出结论;于是;就,乃,则;表示结构,用于前置的宾语之后,相当于“之”,“是”。
处:(1)居住。(2)置身在(某地、某种情况等)。(3)处身。处身:立身处世;对待自身。(4)处置;办理。处置:分别事理,使各得其所;安排;处理。
超然:(1)不站在对立各方的任何一方面。例句:政府必需要以超然的角色制定科学的行政决策。(2)豁然。豁然:开悟;坦荡;无所拘束貌。(3)超脱世俗。超脱世俗是解脱世间不知变通的、拘泥的陋习的束缚。(4)高超出众,超越常人的想法和行为。(5)怅然。怅然:失望,不痛快的样子;精神不集中,情志迷乱,不能把握自己而失其主张。
轻率:轻视法令,藐视法律;言行随便;不慎重,不严肃;随随便便,言行不慎重,不严肃,不认真。
率:法令;
轻佻:谓行动不沉着,不稳重;谓言语举动不庄重,不严肃,予人侮辱。
轻躁:轻率浮躁。浮躁:急躁,不沉稳,轻浮急躁。
轻忽:不重视;不注意;轻率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