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第十六章
(2022-10-12 04:42:42)第十六章
道恆无名也,朴也,惟微也,天下莫不臣也。帝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天法道,地法道,天地相合,以雨甘露,民莫不知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之,知之可以不殆。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
译文
大道(母法、道法、大法、自然法、自然法则、道纪、道理、原理、始制、大制)无名(无名法;无有名状,不可名状)也,本质也,为夷希微也,天下皆臣服(屈服称臣,以臣礼服从君命,接受统治),天下皆服从统治。当权者若能循道循理循法理物,众人众物自然宾服。天效法道,地效法道,天地相合,以雨甘露水,人民皆知法令而自调节。遵循自然法(道纪、道法、母法、大法、道理、原理、大制)结合实际的原理制定惟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并且公布宣传普法,惟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制定了也已经有效普法宣传教育了,所有人物也务必知道循理奉法,知道循理奉法保平安、保安全。譬喻言之,道之在天下,犹川谷水之于江海水。川谷水,江海水,水循环,循环往复。川谷水,江海水,皆为水,同是水。道为宇宙万物的本原、本体及其法则。道为物,道为法;物则道,法则道。道生物,道生法;物由道生,法由道生。道生物,大道派生万物,道为万物之本元,道为一切物之本元。道生法,大道为法,道为万法之本元,道为一切法之本元。本元、本源、本原、始基,为卋界万物的来源和存在的根据。一切存在物皆由本元构成。一切存在物皆由本元生,又复归本元。道为本元(本体、本源、本原、始基),道为宇宙万物的来源和存在的根据。大道派生宇宙万物,大道又作为宇宙万物存在的根据而存在于宇宙万物。道生万物,道为万物之宗,道为宇宙万物的依归。一切存在物皆由道构成。一切存在物皆由道生,又复归道。
道恆:大道;道法,大法,(天下)母法,道纪,道理,原理,始制,大制,自然法,自然法则。
道:大,场,大宗,大本,本体,本元,本原,本源,始基,自然,大自然;恆,法,道法,大法,母法,大制,始制,自然法,自然法则;道理,原理,真理,事理,物理,法则,规律。《尔雅•释宫》:“场,道也。”场,物质存在的一种基本形式,具有能量、动量和质量,能传递实物间的相互作用。道名大,亦称无。
道,夷希微也,视之而弗见,听之而弗闻,搏之而弗得。道为宇宙万物的本原、本体及其法则。道为宇宙万物的始基,道为天下母,道为万物母,道为大,道为大宗,道为大本,道为元炁,道为冲炁,道为本元(本原、本源),道为始有,道为无有,道为无(在数学上,可以用“”表示无),道为一,道为大一,道为场,道为夷希微,道为始主,道为万物之奥主,道为象帝,道为谷神,道为恆,道为无名之朴,道为本体,道是自然,道为自在之物。本体,就是“自在之物”,就是“无名之朴”,就是谷神,就是始主,就是象帝,就是万物之大宗,就是万物之大本,就是本元(本原、本原、始基),就是大道。道生物,大道派生万物,道为万物之本元,道为一切物之本元。大道为万物依归的奥主,德者的保护者,亡德者的所有者。依皈大道,循道循理循法,奉道之命也;弱者守柔,循道循理循法,受道之用也。道生法,大道为法,道为万法之本元,道为一切法之本元。道拟人化之后是神,法则(规律)拟人化之后是天命或天意。传说中的天神,即天地万物的创造者或主宰者。古籍《说文》曰:“神,天神引出万物者也。”现代哲学对“神”的定义“神”是拟生物化了的宇宙。“神”的行为就是生物事化了的宇宙事。“人类神”是拟人化了的宇宙。“人类神”的行为就是人事化了的宇宙事。神是寄于心,牵引心,给心以法则,使心认识本体。神就是宇宙万物正常运行的法则。本体就是本源,事物的来源或根源。本体,德国哲学家康德唯心主义哲学中的重要概念,指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从历史上来看,本体源自哲学之中称为“形而上学”的分支。形而上学所关注的是现实的本质,也就是存在的本质。本体与现象,是指德国康德哲学中表明其二元论和不可知论思想的一对哲学范畴。“本体”,即“自在之物”。“现象”指“自在之物”作用于人的感官所引起的感觉表象。康德认为,“作为我们的感官对象而存在于我们之外的物是已有的,只是这些物本身可能是什么样子,我们一点也不知道,我们只知道它们的现象“”(《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尽管“现象”是本体作用于感官而产生的,但“现象”并不反映“本体”的本来面目。事物本体的存在是无疑的,事物本体究竟是什么,不可能知道。康德承认本体的客观存在,但又把现象与本体割裂开来,否认自在之物可以被认识,反映了他哲学中的不可知论思想。
恆:恒;道;规律,法则;对立统一法则,对立统一规律;久,恒久,永恒,永久,持久;常。常:静;质;规则,规律;恒久;长久不变。道法:大法,(天下)母法,自然法,自然法则;始制,大制;道纪,道理,原理;道理法度,道理法则;遵循效法;遵守法制;道教的教义;道教的法术。道法者,母法也,天下母法也,万物之母法也。原理:道理,道纪,始制。原理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道理。原理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最基本的规律。科学的原理,可作为其他规律的基础。道理,道之理也,是非曲直也。大道无形生育万物,大道无情运行万物,大道无名养育万物。道之理者唯自然也。自然之理者,顺道者昌盛,逆道者衰亡。大道无亲,恆与善人。《文子•自然》:“用众人之力者,乌获不足恃也;乘众人之势者,天下不足用也。无权不可为之势,而不循道理之数,虽神圣人不能以成功。”
(文子,姓辛氏,号计然。春秋战国时期的哲学家、文学家、教育家、思想家。《汉书•艺文志》道家类著录《文子》九篇,班固在其条文下注明:“老子弟子,与孔子同时。”《文子•上德》篇有明显的《易》学特色。《上德》解易与《彖》、《象》为同一思想脉络的发展。北魏李暹作《文子注》,传曰:“姓辛,葵丘濮上人,号曰计然。范蠡师事之。本受业于老子,录其遗言为十二篇。”宋人南谷子杜道坚《通玄真经缵义序》:“文子,晋之公孙,姓辛氏,名钘,字计然,文子某号,家睢葵丘,属宋地,一称宋钘,师老子学,早闻大道,著书十有二篇,曰《文子》。”文子学道后无所不通,彭蒙、田骈、慎到、环渊等皆师事之,三晋之地的文子学派和齐地的黄老学派共同形成了北方道家。文子的思想对墨子有深刻影响。)
(尹文,宋尹学派始祖,与宋钘齐名,属稷下道家学派。尹文于齐宣王时居住在稷下,为稷下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与宋钘、彭蒙、田骈同时,都是当时著名的学者。稷下黄老学风,以道家为主,广收并纳各派学说。尹文的学说,很受公孙龙的称赞。流传于世者唯《尹文子》一书,先秦论法术和形名的专著,对后期儒家思想有深刻影响。《尹文子》,今本仅一卷,分《大道》上下两篇,语录与故事混杂,各段自成起讫。上篇论述形名理论,下篇论述治国之道,可以看作是形名理论的实际运用。其思想特征承继老子自然之道的思想,以法于道而为仁义礼乐的根据,变自然法则为与法相联系的社会法则。自道以至名,由名而至法,上承老子,下启荀子、韩非。)
朴:本质,本性;本体;淳朴,朴实。朴质(朴素纯真),朴散则为器(大道派生万物)。派生,本指江河的源头产生出支流,引申为从一个主要事物的发展中分化出来。“本体”是多义词。本体:事物的本身;引申为根本的;无名之朴;自在之物;自然,大自然,道。(本身:谓以自身为本位、中心;犹本性;原身;自身。)本体与现象,是指德国康德哲学中表明其二元论和不可知论思想的一对哲学范畴。“本体”,即“自在之物”。“现象”指“自在之物”作用于人的感官所引起的感觉表象。从历史上来看,本体源自哲学之中称为“形而上学”的分支。形而上学所关注的是现实的本质,也就是存在的本质。
本质: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的属性,事物的根本性质,事物固有的内部联系,某类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基本特质。严格意义上来说,性质是指事物的本质,是一个事物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本质可使人们脱离具体的形象进行创新活动。广义情况下,本质=规律。规律亦称法则。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构成。规律则是就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它是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的相对静止的内容。规律是反复起作用的,只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本质,与“现象”相对。(相对:互相朝着对方;对立面,性质上互相对立,如大与小相对,美与丑相对;依靠一定条件而存在,随着一定条件而变化的(跟“绝对”相对),各个具体过程的发展都是相对的。绝对,指没有任何条件限制,不受任何限制而言。以相对主义哲学角度来说,没有绝对的绝对,因为宇宙中的未知因素还是占大部分的;但这绝对的说法本身就否定了自己的正确性,意味着宇宙是有绝对的绝对存在。哲学绝对主义认为存在着某种绝对事实(absolute reality),即独立于人类认识之外之物。因此其存在是客观的、超越于时空的,而人类的认识却受制于时空。)现象,与“本质”相对,是本质的外在表现。现象是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出来的外部形态。现象是事物表现出来的,能被人感觉到的一切情况。现象是人能够看到、听到、闻到、触摸到的。
惟微:以夷希微,为夷希微,夷希微;隐行;隐蔽,隐匿,隐藏,潜藏,不显露。
惟:为,是;有;表示动作、行为的重复,相当于“又” ;相当于“犹”、“还”;用在句首,表希望、祈使;表示并列关系,相当于“与”、“和”;表示顺承关系,相当于“则”;表示让步关系,相当于“即使”、“虽然”;由于,以;用于句首,无实义;用在句中,起调整音节的作用。以:用;使,令;凭借,仗恃;认为,以为;做,从事;为。
微:(1)(会意。从彳( chì);--( wi)声。本义:隐秘地行走)
(2)同本义。
微,隐行也。——《说文》
又如:微行(便装出行,不想让人知其尊贵的身分)
(3)藏匿,隐蔽,隐藏,潜藏,不显露。如:微没(隐没);微情(隐藏而不显露的感情);微意(隐藏之意)。
(4)小,微小。
微,小也。——《广雅•释诂二》
(5)秘密,隐秘深奥。如:微伺(暗中伺察);微知(暗中探悉);微随(暗中跟随);微察(暗中侦察 );微谋(密谋);微讽(暗中讽喻)。
(6)精妙。
其辞微。——《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7)无;夷希微;大,道,大道。视之而弗见,名之曰夷;听之而弗闻,名之曰希;搏之而弗得,名之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一者,其上不皎,其下不昧,绳绳兮不可名,复归于无物。是谓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惚恍。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执卋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卋始,是谓道纪。
莫不臣:无不臣,没有一个不臣;无不臣服,没有一个不臣服;皆臣,皆臣子,全都是臣子;皆臣服,都臣服,全都臣服,全部臣服;皆以臣礼服从君命,都以臣礼服从君命,全都以臣礼服从君命,全部以臣礼服从君命;皆接受统治,都接受统治,全都接受统治,全部接受统治;皆服从统治,都服从统治,全都服从统治,全部服从统治。
莫不:皆;无不;没有一个不。皆:(会意。从比,从白。从“比”,有“并”的意思。本义:都,全);全,都;全是,都是。全:完备、齐备、完整、不缺少;完全,都;全面,全部;整个,遍;保全;使不受损伤。都:全部;表示全部包括在内;统统,完全。
臣:(1)(象形。甲骨文字形,象一只竖立的眼睛形。人在低头时,眼睛即处于竖立的位置,字形正表示了俯首屈从之意。本义:男性奴隶)
(2)同本义。
臣,事君者也。象屈服之形。——《说文》
又如:臣妾(古时对奴隶的称谓。男曰臣,女曰妾);臣役(泛指奴仆);臣御(臣妾仆御);臣宰(本指奴隶。后亦以称辅佐帝王的臣佐)。
(3)国君所统属的众民。如:臣庶(臣民);臣姓(群臣百姓)。
(4)君主制时的官吏。
今功臣名将,雁行有序。——南朝梁· 丘迟《与陈伯之书》
(5)君主制时的高级官员;大臣。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忠良死节之臣。——诸葛亮《出师表》
(6)古代大臣对君的自称。
臣窃见先帝欲开西域。——《后汉书·班超传》
又如:臣下(古时官吏对君主的自称)。
(7)臣服。
臣服:屈服称臣,接受统治;以臣礼服从君命;称臣降服,降服称臣。服从:遵从,顺从;个体在社会要求、群体规范或他人意志的压力下,被迫产生的符合他人或规范要求的行为。[心理学]服从是“主体在特定社会情境中,通过对客体提供的社会信息的概括、判断和推理,为寻求奖赏或免受惩罚而产生的与客体一致的行为或态度”。个体服从有两种,一是在群体规范影响下的服从,二是对权威人物命令的服从。社会生活要求每一个体服从基本规范,任何一个群体,不论其规模大小与层次高低,都要求其成员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其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实现群体目标并维护团结。
(8)又指为臣,作臣子。如:臣仕(为臣入仕,为人臣而任官职)。
(9)尽臣的本分。诸葛亮《西戎》:“地广形险,俗负彊很,故人多不臣。”
帝王:当权者,当时的当权者。当权:掌握大权;掌握大权的人。
帝王,顾名思义就是其时的当权者。帝王,是皇帝和各种君王的综称。帝王,历史学家对君主的泛称。“帝”与“王”级别不同,夏商周三朝的最高统治者称王、死后在被祭祀时、其后世才称其为帝,那时期的最高统治者称神灵为皇。(皇,此字始见于商代甲骨文,其古字形一般认为像火炬光焰上腾的样子,应是“煌”的本字。古先民崇拜火,故“皇”含有高贵之意,又指庄严、伟大。皇在古籍中可转指天神、先人。又特指远古的帝王。)各朝君主在神主上写有上古帝王之名,以示正统,或乞求得到庇佑。自秦始皇开始,才有“皇帝”这一尊号。理论上天下只能有一个君主,而有多个诸侯。
宾:服从,归服;宾从,宾服,宾附。归服:归顺;推崇信服。宾附:臣服;归顺。宾从:服从,归顺;相从,随从,随行。宾服:服从;归顺,归附;佩服,服贴。佩服:犹言遵循;感到可敬而心服。佩服是由于对方具有某种优秀品质而产生的主观情感。
服从:遵从,顺从;屈服于别人的意志或权力。服从,个体在社会要求、群体规范或他人意志的压力下,被迫产生的符合他人或规范要求的行为。个体在社会要求、群体规范或他人意志的压力下,被迫产生的符合他人或规范要求的行为。个体服从有两种,一是在群体规范影响下的服从,二是对权威人物命令的服从。社会生活要求每一个体服从基本规范,任何一个群体,不论其规模大小与层次高低,都要求其成员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其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实现群体目标并维护团结。
甘露:甘美的雨露,甜美的雨露;甘露雨,甘露雨水;甘露水;喻道法、大法、自然法;喻遵循自然法(道纪、道法、母法、大法、道理、原理、大制)结合实际的原理制定惟道的实在法;喻善法、德法。雨露:雨和露,亦偏指雨水;比喻恩泽;谓沐浴恩泽。甘露,甘雨。甘雨:适时好雨;对农事特别适时的雨;甘霖。雨甘露,甘露法雨,法如甘露。是(遵从)道法之甘露法雨,洽润众物,洽润众生,洽润众心,洽润人心,洽润资生。是(遵从)道法之教法、法律制度、教治政令,惟道法教化众生,就如空中有大云,由云降下雨,洽润众物,洽润众生,洽润众心,洽润人心,心田受润,洽润资生(生物、生人、生民、生产、生活),这就是甘露法雨。是道,惟道,遵从大道,遵循大道,遵从道法,遵循道法,遵从自然法,遵循自然法。是:遵从,以为法则;对,正确(跟“非”相对);赞同,认为正确,肯定;正,不偏斜。惟:思想,思考,思念;愿,希望;为,是;遵循,遵从,听从;跟从,随从;由于;由,以。生人:活人;养育人;生育人;犹救人;犹人民,民众;犹众人。生民:人民;生育人;犹言人类诞生;指人类;养民;保全士兵生命。
雨:天上降下;水蒸气升到空中冷凝成云,云里的小水滴大到不能悬浮在空中时,就下降成雨;从云层中降向地面的水;下雨,下(雨、雪等);比喻教导之言、教治之言,教泽。教泽:教治、教育、教化、治教的恩泽。恩泽:恩惠赏赐,比喻恩德及人;帝王或朝廷赐给臣民的恩惠,言其如雨露之泽及万物,故云。甘露:甜美的露水,甘美的雨露。甘露的近义词:甘雨,甘霖。甘雨:适时好雨,对农事特别适时的雨。甘雨的近义词:甘露,甘霖。甘霖:形容久旱以后所下的对庄稼十分有利的雨。甘霖的近义词:甘露,甘雨。
知令:知法令,知政令,知号令,知命令。
令:发布命令;号令,命令,政令,法令。令,初文见于商代甲骨文;古字形上部模拟发出号令的木铎,下部模拟受命的人;意思是发号令使有所为;由于命令是由上级发布的,所以“令”字引申为必须执行的法令、指令、军令;又引申为发布命令的长官;古代政府官员也称令,如中书令;长官又是受人尊敬的,所以“令”字又引申出美、善的意思,作为用。此外,“令”字还有“使”的意思。
均:(1)(形声。从土,匀声。“匀”亦兼表字义。合起来指土地分配均平。本义:均匀;公平)
(2)等同,相同。如:均权(力量相当;分权;平权);均敌(犹对等);均礼(行对等之礼)。
(3)使……同样;平分。如:均摊(平均分摊);均匀(分布或分配在各部分的数量相同;事物各部分的数量分布相等;疏密得当)。
(4)调和,调节。如:均和(调和,协调);均节(调节);均适(调节适应)。
调节:在一定的数量或程度范围内进行调整、节制,使符合要求;从数量上或程度上调整,使适合要求;整治,调理;使曲调合于音律;指阴晴风雨调匀而适度。整治:严肃整齐;整齐而有秩序;治理;整理;办理;处理;惩治。调理:调养;调护;照料;管理;管教;训练。调理,指调和;调护治疗;料理。
(5)衡量,比较。均之二策。——《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6)皆,都,全部。均欲奋勇出城。——《广东军务记》
(7)普遍;全面。
《墨子·尚同下》:“千里之外有贤人焉,其乡里之人皆未之均闻见也,圣王得而赏之。”
始制:大制;道理,原理;道纪,道法,大法,母法,自然法;无名法。始:根本,本源;大,道,大道;自然;始基;始有;无。有名:有名法;制定名法,制定名分与法律;制定实在法。所谓“立法”就是制定实在法,制定法律制度,制定名法,制定名分与法律。《尹文子•大道下》:“政者,名法是也。以名法治国,万物所不能乱。”名法正则政令顺,政令顺则政治。名法正,名法是道;政令顺,政令顺道顺人民,政令顺道法、顺人心民意。是:为;则;遵从,顺从,效法,以为法则;适合。《书•毕命》:“道洽政治,泽润生民。”政治:政事得以治理;政事清明;政事的治理;指治理国家所施行的一切措施;指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内政及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
有:具有,与“无”相对;存在;取得,获得,占有;发生,呈现,产生。
名:(1)自己报姓名,起名字;(2)称说,说出;(3)以私人名义占有;(4)出名, 闻名,有名声;(5)名声,名誉,名望;(6)有名的,著名的,名贵的;(7)大,广大,大的;(8)通“命”,命令,政令,教令;(9)号令;(10)名法。号令:号召,发布命令;发布的号召或命令;传呼命令,古代以传叫之法发布命令,故称号令;指挥部队军事行动的命令和指示的统称。名法:名分与法律。分:名位、职责、权利的限度。实际:指“真如”、“法性”境界,犹言实相;客观存在的事物与情况,事实;真实的,合乎事实的;实有的,具体的;实效,实在的利益。现实:当前存在着的客观实际;事实;符合实际情况,真实。现实,即客观存在的事物或事实解释,真实的即时物。
道为天下母,道为宇宙万物之母,道为万物之奥主,道为本体,道为始基,道为本原,道为大宗,道为法则,道为母法,道为大法,道为自然法。自然法是永恒永久的。人的理性可以认知、发现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公正,法治民主,自由平等。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来源自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依据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规则的权威,来自法律规则所具有的德道权威。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自然法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遵循自然法(道纪、道法、母法、大法、道理、原理、始制、大制)结合实际的原理制定惟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是道的实在法得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变化。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是实在法,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知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实在法又称“人定法”、“人为法”,各国各个历史时期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包括成文法(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人定法是指人们制定而实际存在的法律,又称“实在法”,是“自然法”的对称,包括各国历史上的法律和现行的法律。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都属于人定法。实在法必须服从自然法,实在法的合法性依赖于自然法。不合于自然法的实在法不具备合法性,即“伪法非法”。“伪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没有服从“伪法”的义务。实在法是可以修改、补充或废除的,是道的实在法要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变化。法治得循道、循理、循法,服道、服理、服法,因道、因理、因法,如道、如理、如法,适道、适理、适法、适度,合道、合理、合法、合度。权力在大法的规范下运行,当权者被关进了法网编制的笼子里,确保权力行善,杜绝妄作。司法独立,大法监督审查,确保法律(实在法)遵循大法,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大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保障大法的实施、维护大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确保为政者奉道奉理奉法,确保为政者是人民的代言人,确保为政者为人民服务、为人民造福。
始制即自然法。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念是:宇宙整体及万物自身均有其规律,规律的运行构成宇宙整体及其各个事物自身的秩序,这就是普遍存在又至高无上的自然法;人类社会所制定的法律(人定法)应隶属于自然法,顺从于自然法。人类社会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自然现象,任何社会的整体及其局部领域均存在着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则。法则的运行及结果形成秩序;法则的凝聚和摄取便是规则。人定法即某一社会制定的法律,它不应该是人君个人意志的恣意显示。人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符合人和人类自身规律和秩序的要求。
自然权利,理性公正,法治民主,自由平等。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来源自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依据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规则的权威,来自法律规则所具有的德道权威。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自然法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遵循自然法(道纪、道法、母法、大法、道理、原理、始制、大制)结合实际的原理制定惟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是道的实在法得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变化。
自然法学派是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有理聖老子、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公道、正理、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的权利观念有“道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或不善的标准。”他心目中的理性、正理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理、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根据自然法理论,格老秀斯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观点,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一)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法则。道生物,大道派生万物,道为万物之本元,道为一切物之本元。道生法,大道为法,道为万法之本元,道为一切法之本元。道为本元(本体、本源、本原、始基),道为宇宙万物的来源和存在的根据。大道派生宇宙万物,大道又作为宇宙万物存在的根据而存在于宇宙万物。道生万物,道为万物之宗,道为宇宙万物的依归。依归:依皈;出发点和归宿;依托,依靠;尊奉,遵循;皈依,归依;目的;宗旨。一切存在物皆由道构成。一切存在物皆由道生,又复归道。一大道为法,大道可统治万物,大道可佐助万物,大道可佑助万物,大道可保佐万物,大道可保佑万物!遵循自然法(道纪、道法、母法、大法、道理、原理、大制)结合实际的原理制定惟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并且公布宣传普法,惟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制定了也已经有效普法宣传教育了,所有人物也务必知道循理奉法,知道循理奉法保平安、保安全。遵循自然法(道纪、道法、母法、大法、道理、原理、始制、大制)结合实际的原理制定惟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是道的实在法得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变化。
(二)自然权利(jus nafural)论。在西方,自然权利(jus nafural)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自然权利,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西历二十世纪的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三) 社会契约论。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他们的后继者又把社会契约论扩展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四) 主权在民论。这是“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引伸和发展。按照卢梭的说法,由于人们把一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他们放弃权利,因此,人民在国家中应该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是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换政府。在此基础上,卢梭提出了“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理论,他指出:“人民主权”应包括如下原则:(1)主权不可转让;(2)主权不可分割;(3)主权不可代表;(4)主权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
(五) 法治论。自然法学派主张建立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依法办事,强调权力制约,并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政治体制。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此,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宪法规定立法原则。宪法监督又称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宪法监督机关的首要任务是审查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具体审查范围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可以对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有的国家可以对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有的国家可以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
各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大致上有以下3种体制:
由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瑞士联邦议会有权采取“旨在执行联邦宪法,保障各州宪法以及执行联邦义务的措施”。
由普通的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这本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后来有许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并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
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处理违宪案件,保证法律性文件同宪法的一致。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建立了宪法法庭,意大利、德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大道氾兮,大道为法。法律: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因为社会是指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结成的人们的总体,法律的调整是指向人们的行为,是对人们行为所设立的标准,即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法律有明示作用、矫正作用、预防作用。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法律的矫正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法律信仰的表达,是指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归依;法律信仰的实质,是它对公平公正理念的维护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标识,是它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法律信仰的践行,意味着公民应当知法、守法,并自觉投入法治社会的建设。法律可以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有明示作用、矫正作用、预防作用。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制度: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制订法规;规定;指规定品级的服饰;制作;谓制作方法;规模,样式;规制形状;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制度(Institution),或称为建制,是社会科学里面的概念。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建制的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的范畴之中。“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般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立法者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律制度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制定实在法、法律制度、名分与法律)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就自然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力,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遵循自然法(道法、母法、大法、道理、原理、大制)结合实际的原理制定惟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并且公布宣传普法,惟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制定了也已经有效普法宣传教育了,所有人物也务必知道循理奉法,知道循理奉法保平安、保安全。遵循自然法制定实在法匡众人之过愆,以辅(導)万物适道适法之自由,而不敢肆欲妄为。规律属于自然法;规则属于实在法。规律(法则):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持久不变的可复制的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规律(法则)具有十分明显的重复性。规律亦称法则。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构成;规律是就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它是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的相对静止的内容。规律是反复起作用的,只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的共同特性是:首先,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过程本身所固有的联系;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中的本质联系;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过程中的必然的联系。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则是人们制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是人们制定的,可以修改、补充或废除,它是主观的;规律则不能被修改、补充或废除,它是客观的。规律客观性的表现:规律是客观的,指的是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规律是客观的,还指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规律是客观的,集中表现为它的不可抗拒性。规律是客观的,不等于说人们在客观规律面前就无能为力。人们能认识规律并能利用规律。一个正确的合理的规则总是根据客观规律制定的,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唯心主义者认为规律是客观精神外加给事物的,规律不过是天命和神意的代名词;唯心主义者认为规律是人的主观精神的产物,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人定法是指人们制定而实际存在的法律,又称“实在法”,是“自然法”的对称。包括各国历史上的法律和现行的法律。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都属于人定法。实在法又称“人定法”、“人为法”,各国各个历史时期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包括成文法(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知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实在法必须服从自然法,实在法的合法性依赖于自然法。不合于自然法的实在法不具备合法性,即“伪法非法”。伪:非法,不合法的,不合道的;不真实。伪法非法,伪法不是法,伪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没有服从“伪法”的义务。实在法是可以修改、补充或废除的,是道的实在法得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变化。法治得循道、循理、循法,服道、服理、服法,因道、因理、因法,如道、如理、如法,适道、适理、适法、适度,合道、合理、合法、合度。
使我坚正不移的知道遵纪守法,遵行大道,惟有持续实际施行(实施、实行)是敬服。亚里士多德说:“对于美德,我们仅止于认识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努力培养它,运用它,或是采取种种方法,以使我们成为良善之人。”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说:“我们应该注意到国家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善的法律。”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统治者通过法律来治理国政,管理社会。
良法之治属于法治国家的范畴,而良法获得普遍的服从则是法治社会范畴。在狭义的法治社会中,公民对法治尊崇、对法律敬畏,这种尊崇与敬畏源自他们的内心真诚的信仰和服从。在法治社会,公民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法治社会中公民个体依法自治,公民结社形成社会团体,团体通过团体自治实现社会和谐,因此社会契约、乡规民约也具有了实在法的意义,而法律在法治社会中也成为了社会契约。法律是一种规范,法律是规范人们生活和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
法治内在包含着人类追求公道正理的诉求。实现公道正理,立法要公平的配置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对公权予以规范和监督,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充分保障,对遭受侵害的权利给予充分救济。执法和司法要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的理念。无私而谓之公,无偏而谓之正,要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裁判中感受到法律的公道正理。法治真正的精髓在于追求正理的实现。要建立一个正理的社会,法治就是当然的追求目标。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治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民的福祉,实现个人的幸福安宁。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障和促进社会公道正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道正理。法治既规范自由又保障自由。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违反法律要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人们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损害。法律就是一种规范。社会生活中,有规范才有秩序,遵守规范才能享有自由。社会规则划定了自由的边界,这些规则是我们享有自由的保障。只有自觉遵守规则,才能保障公民的有序生活。否则,违反了规则,其自由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受到相应处罚。
在法治社会,行政机构要依法行政,既要遵循执法程序,又要严格把握实体要件,不能越权执法;同时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能选择性执法,不能搞差别对待,不能依照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执法。
在法治社会,法治成为人们的信仰,守法成为人们的习惯。信仰法治强调的是人们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从和服从。法律信仰的表达,是指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归依;法律信仰的实质,是它对公平、公正和无私理念的维护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标识,是它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法律信仰的践行,意味着公民应当知法、守法,并更积极主动地投入法治社会的建设。法律的出发点就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全面、有效、合理的保护。
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以公民的权利而言,既有民主权利,又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利。法律保障权利的全面性有效性。法律设定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受害者进行救济。法律保障权利的合理性,指法律要保护的是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法律规定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一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可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能够成为人们行动的指南,在法律本身具有普遍性,是公之于众的,是相对稳定的,是经常能工整的加以执行的。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规范一国领域之中的所有人,不因民族、性别、身份、职业等相区别。法律要公之于众,目的是使所有人都知法、守法,使法律的实施处在社会监督之下。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是可预期的。依据同一个法律事实,不同地区适用同一法律,判定结果应当相同。司法腐败对整个法制的损害致命性的,因为它破坏了法律的可预期性,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法律不仅仅是指任何人都必需遵守,而且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更需要遵守,而法律拥有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法律必须要保持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法律的尊严。但是社会在不断的发展,法律(实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当与时俱进,因此法律(实在法)的稳定性只是一种相对的稳定性。遵循自然法(道纪、道法、母法、大法、道理、原理、始制、大制)结合实际的原理制定惟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是道的实在法得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变化。实在法是可以修改、补充或废除的。所以,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法律(规则、实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得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变化。法律的所要保持的稳定性只是一种相对的稳定性。例如,法国民法典自西历1804年颁布以来,一直坚持5年一小修,10年一大修,保持和社会同步发展。美国联邦宪法自西历1789年制定后至西历2016年,国会共通过28条修正案,其中批准生效的有27条。
(2)衍义:指女子配偶。
(3)衍义:对男子的美称。
(4)衍义:指从事某种体力劳动。
(5)衍义:服劳役的人或被强迫做劳工的人。
(6)衍义:古代士兵、武士。
(7)衍义:引申指“大夫”(古代官职名,位于卿之下、士之上)的省称。现在把医生称为“大夫”。
(8)衍义:旧时对学者的一种称呼;旧时称老师;旧时妻称夫;称读古书而思想陈腐的人。(9)衍义:借用为第三人称代词和指示代词。相当于“他、她、它、他们、”。
(10)衍义:表示近指;相当于“此、这、这个”。
(11)衍义:表示远指;相当于“那、那个”。
(12)衍义:表示泛指;相当于“凡、所有、一切”;所有的,大家;所有人物,所有的人和物。一切:一律;一概;全部,所有;泛指全部事物。所有:领有,占有,有支配权;指领有的各种具体或抽象的人、事、物;整个,全部,一点也不剩下;一定范围内。全部:一切,所有;全体;不缺少任何部分、部件或成分的数目、集合或总体;完全。完全:完整,齐全;完美,完善;保全;全部;全然;纯粹。人物:人和物;人类与其生存环境中的他物;指人与财物、财富;特指人与其他动物;指人;有才能之人;被认为有突出贡献的人;指才能杰出或声望卓著、有地位的人;讲话者,提警告、提要求、鼓励或发命令的人;指人的品格、才干;指人的外貌;指人的志趣情性;特指在某方面有代表性的人;指辨别评述人的流品;小说或戏剧中被描写的人,文学作品和艺术品中的人物形象。
奉:承;恭敬地接受;进献,下对上送东西;为……效劳,侍候;贯彻,执行;尊奉;供奉,供养;持,拿;辅助,拥戴。
知道:知大道,惟大道;知道理,惟道法;惟道,是道,奉道,守道;知法,守法,奉法;谓通晓天地之道,深明人世之理,信奉自然之法;晓得,谓对事物有所了解、认识。《管子•戒》:“闻一言以贯万物,谓之知道。”《孙膑兵法•八阵》:“知道者,上知天之道,下知地之理,内得其民之心,外知敌之情。”
理:道理,事理;法,法纪,法律;名分;辨别,理解;医治;治理,整理;谓治理得好,秩序安定。
循理:顺道、顺理、顺法;依照道理或遵循法则(规律);遵循法律,遵纪守法。顺道:顺从道理,顺从道法,遵循法则(规律)。顺理:遵循道理。顺法:顺从道法,顺从法则,遵循规律。《管子•君臣上》:“是故别交正分之谓理,顺理而不失之谓道。”《韩诗外传》卷七:“正直者顺道而行,顺理而言,公平无私,不为安肆志,不为危激行。”晋张华《鹪鹩四赋》:“委命顺理,与物无患。”《朱子语类》卷八:“‘虚心顺理’,学者当守此四字。”
奉法:信奉法律;奉行或遵守法令。《韩非子•有度》:“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史记•循吏列传》:“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在辞书中,还是在学术研究中,人们经常把安全与“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等联系在一起,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认为“不存在威胁”、“不出事故”、“不受侵害”就是安全的特有属性。安全肯定是不受威胁、不出事故、不受侵害的,但是不受威胁、不出事故、不受侵害并不一定就安全。某些不安全状态也可能有“不存在威胁”或“不受威胁”的属性。例如,当某一主体没有受到外部威胁但却因内在因素而不安全时,不受威胁便成了这种特殊情况下不安全的属性。这是一种不受威胁或没有威胁状态下的不安全。因此,“不存在隐患”、“不存在威胁”、“不受威胁”、“不出事故”、“不受侵害”等等,并不是安全的特有属性。么,什么是安全的特有属性呢?安全的特有属性就是“没有危险”。单是没有外在威胁,并不是安全的特有属性;单是没有内在的疾患,也不是安全的特有属性。但是,包括了没有威胁和没有疾患这样内外两个方面的“没有危险”,则是安全的特有属性了。
道为宇宙万物的本原、本体及其法则。道为宇宙万物的始基,道为天下母,道为万物母,道为大,道为大宗,道为大本,道为元炁,道为冲炁,道为本元(本原、本源),道为始有,道为无有,道为无(在数学上,可以用“”表示无),道为一,道为大一,道为场,道为夷希微,道为始主,道为万物之奥主,道为象帝,道为谷神,道为恆,道为无名之朴,道为本体,道是自然,道为自在之物。本体,就是“自在之物”,就是“无名之朴”,就是谷神,就是始主,就是象帝,就是万物之大宗,就是万物之大本,就是本元(本原、本原、始基),就是大道。道生物,大道派生万物,道为万物之本元,道为一切物之本元。大道为万物依归的奥主,德者的保护者,亡德者的所有者。依皈大道,循道循理循法,奉道之命也;弱者守柔,循道循理循法,受道之用也。道生法,大道为法,道为万法之本元,道为一切法之本元。道拟人化之后是神,法则(规律)拟人化之后是天命或天意。传说中的天神,即天地万物的创造者或主宰者。古籍《说文》曰:“神,天神引出万物者也。”现代哲学对“神”的定义“神”是拟生物化了的宇宙。“神”的行为就是生物事化了的宇宙事。“人类神”是拟人化了的宇宙。“人类神”的行为就是人事化了的宇宙事。神是寄于心,牵引心,给心以法则,使心认识本体。神就是宇宙万物正常运行的法则。本体就是本源,事物的来源或根源。本体,德国哲学家康德唯心主义哲学中的重要概念,指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从历史上来看,本体源自哲学之中称为“形而上学”的分支。形而上学所关注的是现实的本质,也就是存在的本质。《尔雅·释宫》:“场,道也。”场,物质存在的一种基本形式,具有能量、动量和质量,能传递实物间的相互作用。“道”是“導(导)”的本字,“導(导)”是道的分化字。道为宇宙万物的本体及其规律,道为宇宙万物的本原和法则。道名大,亦称无。道,夷希微也,视之而弗见,听之而弗闻,搏之而弗得。把握自然法则(世界万物之法则),以御人、御物、御世,以御世界万物,以御现实事物。能知世界始基的,是为道纪(自然法则)。法则役使实物,大道拥有自然选择,我因此懂得循道循理循法为人、用事、为政、理物之所以有益。循道循理循法之道教,循道循理循法为人、用事、为政、理物之济人济卋济天下、济物利物、利益众生的利益功德,天下无能及之。
本原,哲学上指万物的最初根源,指世界的来源和存在的根据。本原也叫本源、本元、本体、始基。原:(会意。小篆字形。象泉水从山崖里涌出来。从厂( hn),象山崖石穴形。从泉。本义:水源,源泉);“源”的古字,水源,水流起头的地方;起源,根本,根由;原来;本来;最初的;未加工的;推究。上善若水。生命依赖水(循环)。水善,利万物而不争,近于道。水:氢氧化合物,化学式H2O,无色、无味、无臭的液体;河流;泛指一切水域(江、河、湖、海、洋的通称);表示无色无味的透明液体。派生:江河的源头产生出支流;江河的源头发展成众多支流;引申为从一个主要事物的发展中分化出来。派:水的支流;江河的支流;泛指一个系统的分支。川谷:河流;河谷。谷:两山或两块高地中间的低洼地;泉出通川为谷;泛指水流;水流会聚的地方。川:河流的源头;河流;水道。江:属于疆域地区所有的水道;江水;江河的通称。海:百川会聚之处;古人认为陆地四周皆为海;大海,海洋;大的;渊海;海渊。川谷水,江海水,水循环,循环往复。(地球的水就处于不停地运动中,并且不停地变换着存在形式,从液体变成水蒸气再变成冰,然后再循环往复。地球上的所有生命都依赖于水循环。)群川众水,群有众物,群物众物。群有:犹众生或万物。众物,是指万物、诸物。万物:统指宇宙内外一切存在物;众物。宇宙万物由大道派生。宇宙:天地;世界;犹言天下,国家;包括地球及其他一切天体的无限空间;一切物质及其存在形式的总体;一切存在的总体。宇宙是广袤空间和其中存在的各种天体以及弥漫物质的总称。宇宙处于不断地运动和发展之中。宇宙在空间上无边无际,在时间上无始无终。宇,指无限空间;宙,指无限时间。现代天文学认为,宇宙是所有时间空间物质的总和,是我们这个物质世界的整体。道是宇宙万物的渊源,道是本原。淵源:比喻事物的本源。本原:哲学上指万物的最初根源或构成世界的最根本实体。大道空无,而因之有大盈无盈若空。淵啊,如万物依归的本元(大宗、大本、本源、本原、始基)、宗奉的奥主——大道,汇纳群川众水(群有众物),挫其豪锐(强横凶悍)戾气,化解其纷纠(纠纷;纷扰;祸乱),联合统一无数有限真理的总和(合)就是无限真理,任何有限真理都具有无限真理的成分、微粒,无限接近无限真理,万法归道,万物归道,统合万物,统一尘海,清澈透明啊,似乎存在又似乎不存在。道者,一也。众物,众多的具体事物,多也。恩格斯指出:一和多是不能分离的、相互渗透的两个概念,而且多包含于一之中,同样程度如同一包含于多之中一样,什么样的多样性和多都包含在这个如此简单的单位概念之中。大事物和小事物是相互包容的。任何一个事物都依存于另一个更大的事物之中,都是作为更大事物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小事物;任何一个事物都包含两个或多个组成部分或组成元素,都是相对独立存在的包含小事物的大事物。世界是包含全部小事物、中事物和较大事物的最大事物,也是存在于每个较大事物、中事物个小事物之中的最小事物。世界和事物这两个语词表述和界定的是同一个对象,世界就是事物、事物就是世界,事物观就是世界观。
资料
《尹文子•大道上》
大道无形,称器有名。名也者,正形者也。形正由名,则名不可差。故仲尼云「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也。大道不称,众有必名。生于不称,则群形自得其方圆。名生于方圆,则众名得其所称也。大道治者,则名、法、儒、墨自废。以名、法、儒、墨治者,则不得离道。老子曰:「道者万物之奥,善人之宝,不善人之所宝。」是道治者,谓之善人;藉名、法、儒、墨者,谓之不善人。善人之与不善人,名分日离,不待审察而得也。道不足以治则用法,法不足以治则用术,术不足以治则用权,权不足以治则用势。势用则反权,权用则反术,术用则反法,法用则反道,道用则无为而自治。故穷则徼终,徼终则反始。始终相袭,无穷极也。
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圆白黑之实。名而不可,不寻名以检其差。故亦有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察其所以然,则形名之与事物,无所隐其理矣。
名有三科,法有四呈。一曰命物之名,方圆白黑是也;二曰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曰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量是也。术者,人君之所密用,群下不可妄窥;势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为。人君有术而使群下得窥,非术之奥者;有势而使群下得为,非势之重者。大要在乎先正名分,使不相侵杂。然后术可秘,势可专。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然形非正名也,名非正形也。则形之与名居然别矣。不可相乱,亦不可相无。无名,故大道无称;有名,故名以正形。今万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则乱;万名具列,不以形应之,则乖。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善名命善,恶名命恶。故善有善名,恶有恶名。圣贤仁智,命善者也;顽嚚凶愚,命恶者也。今即圣贤仁智之名,以求圣贤仁智之实,未之或尽也。即顽嚚凶愚之名,以求顽嚚凶愚之实;亦未或尽也。使善恶尽然有分,虽未能尽物之实,犹不患其差也。故曰:名不可不辨也。名称者,别彼此而检虚实者也。自古至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今亲贤而疏不肖,赏善而罚恶。贤不肖善恶之名宜在彼,亲疏赏罚之称宜属我。我之与彼,又复一名,名之察者也。名贤不肖为亲疏,名善恶为赏罚,合彼我之一称而不别之,名之混者也。故曰:名称者,不可不察也。语曰「好牛」,又曰,不可不察也。好则物之通称,牛则物之定形,以通称随定形,不可穷极者也。设复言「好马」,则复连于马矣,则好所通无方也。设复言「好人」,则彼属于人矣。则「好非人,人非好」也。则「好牛」、「好马」、「好人」之名自离矣。故曰:名分不可相乱也。五色、五声、五臭、五味,凡四类,自然存焉天地之间,而不期为人用。人必用之。终身各有好恶,而不能辨其名分。名宜属彼,分宜属我。我爱白而憎黑,韵商而舍徵,好膻而恶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爱憎、韵舍、好恶、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故人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少多,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则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
天下万事,不可备能,责其备能于一人,则贤圣其犹病诸。设一人能备天下之事,则左右前后之宜、远近迟疾之间,必有不兼者焉。苟有不兼,于治阙矣。全治而无阙者,大小、多少,各当其分;农商工仕,不易其业。老农、长商、习工、旧仕,莫不存焉。则处上者何事哉?故有理而无益于治者,君子弗言;有能而无益于事者,君子弗为。君子非乐有言,有益于治,不得不言。君子非乐有为,有益于事,不得不为。故所言者不出于名法权术,所为者不出于农稼军陈,周务而已。故明主任之。治外之理,小人之所必言;事外之能,小人之所必为。小人亦知言有损于治,而不能不言;小人亦知能有损于事,而不能不为。故所言者极于儒墨是非之辨,所为者极于坚伪偏抗之行,求名而已。故明主诛之。故古语曰:「不知无害为君子,知之无损为小人。工匠不能,无害于巧;君子不知,无害于治。」此言信矣。为善使人不能得从,此独善也;为巧使人不能得为,此独巧也;未尽善巧之理。为善与众行之,为巧与众能之,此善之善者,巧之巧者也。故所贵圣人之治,不贵其独治,贵其能与众共治也;所贵工倕之巧,不贵其独巧,贵其能与众共巧也。今世之人,行欲独贤,事欲独能,辨欲出群,勇欲绝众。独行之贤,不足以成化;独能之事,不足以周务;出群之辨,不可为户说;绝众之勇,不可与征陈。凡此四者,乱之所由生。是以圣人任道以夷其险,立法以理其差。使贤愚不相弃,能鄙不相遗。能鄙不相遗,则能鄙齐功;贤愚不相弃,则贤愚等虑。此至治之术也。
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物不竞,非无心;由名定,故无所措其心。私不行,非无欲;由分明,故无所措其欲。然则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无心无欲者,制之有道也。田骈曰:天下之士,莫肯处其门庭、臣其妻子,必游宦诸侯之朝者,利引之也。游于诸侯之朝,皆志为卿大夫而不拟于诸侯者,名限之也。彭蒙曰:「雉兔在野,众人逐之,分未定也;鸡豕满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物奢则仁智相屈,分定则贪鄙不争。」圆者之转,非能转而转,不得不转也;方者之止,非能止而止,不得不止也。因圆之自转,使不得止;因方之自止,使不得转。何苦物之失分?故因贤者之有用,使不得不用;因愚者之无用,使不得用。用与不用,皆非我也。因彼可用与不可用而自得其用也。自得其用,奚患物之乱乎?物皆不能自能,不知自知。智非能智而智,愚非能愚而愚,好非能好而好,丑非能丑而丑。夫不能自能,不知自知,则智好何所贵?愚丑何所贱?则智不能得夸愚,好不能得嗤丑,此为得之道也。道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怨,富贵者不骄,愚弱者不慑,智勇者不陵,定于分也;法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敢怨富贵,富贵者不敢陵贫贱,愚弱者不敢冀智勇,智勇者不敢鄙愚弱。此法之不及道也。
世之所贵,同而贵之,谓之俗;世之所用,同而用之,谓之物。苟违于人,俗所不与;苟忮于众,俗所共去。故人心皆殊,而为行若一;所好各异,而资用必同。此俗之所齐,物之所饰。故所齐不可不慎,所饰不可不择。昔齐桓好衣紫,阖境不鬻异采;楚庄爱细腰,一国皆有饥色。上之所以率下,乃治乱之所由也。故俗苟沴,必为法以矫之;物苟溢,必立制以检之。累于俗、饰于物者,不可与为治矣。昔晋国苦奢,文公以俭矫之,乃衣不重帛,食不兼肉。无几时,国人皆大布之衣,脱粟之饭。越王句践谋报吴,欲人之勇,路逢怒蛙而轼之。比及数年,民无长幼,临敌虽汤火不避。居上者之难,如此之验。圣王知民情之易动,故作乐以和之,制礼以节之。在下者不得用其私,故礼乐独行。礼乐独行,则私欲寝废;私欲寝废,则遭贤之与遭愚均矣。若使遭贤则治,遭愚则乱,是治乱属于贤愚,不系于礼乐。是圣人之术与圣主而俱没,治世之法逮易世而莫用,则乱多而治寡。乱多而治寡,则贤无所贵,愚无所贱矣。处名位,虽不肖,不患物不亲己;在贫贱,不患物不疏己。亲疏系乎势利,不系于不肖与仁贤也。吾亦不敢据以为天理,以为地势之自然者尔。今天地之间,不肖实众,仁贤实寡。趋利之情,不肖特厚。廉耻之情,仁贤偏多。今以礼义招仁贤,所得仁贤者,万不一焉;以名利招不肖,所得不肖者,触地是焉。故曰:「礼义成君子,君子未必须礼义;名利治小人,小人不可无名利。
庆赏刑罚,君事也;守职效能,臣业也。君料功黜陟,故有庆赏刑罚;臣各慎所任,故有守职效能。君不可与臣业,臣不可侵君事。上下不相侵与,谓之名正。名正而法顺也。接万物使分,别海内使不杂。见侮不辱,见推不矜,禁暴息兵,救世之斗。此仁君之德,可以为主矣。守职分使不乱,慎所任而无私。饥饱一心,毁誉同虑,赏亦不忘,罚亦不怨。此居下之节,可为人臣矣。
世有因名以得实,亦有因名以失实。宣王好射,说人之谓己能用强也,其实所用不过三石。以示左右,左右皆引试之,中关而止。皆曰:「不下九石,非大王孰能用是?」宣王说之。然则宣王用不过三石,而终身自以为九石。三石,实也,九石,名也,宣王悦其名而丧其实。齐有黄公者,好谦卑。有二女,皆国色。以其美也,常谦辞毁之,以为丑恶,丑恶之名远布,年过而一国无聘者。卫有鳏夫,失时冒娶之,果国色。然后曰:「黄公好谦,故毁其子不姝美。」于是争礼之,亦国色也。国色,实也;丑恶,名也。此违名而得实矣。楚人担山雉者,路人问:「何鸟也?」担雉者欺之曰:「凤皇也。」路人曰:「我闻有凤皇,今直见之,汝贩之乎?」曰:「然。」则十金,弗与。请加倍,乃与之将。欲献楚王,经宿而鸟死。路人不遑惜金,惟恨不得以献楚王。国人传之,咸以为真凰皇,贵,欲以献之。遂闻楚王,王感其欲献于己,召而厚赐之,过于买鸟之金十倍。魏田父有耕于野者,得宝玉径尺,弗知其玉也,以告邻人。邻人阴欲图之,谓之曰:「怪石也,畜之弗利其家,弗如复之。」田父虽疑,犹录以归,置于庑下。其夜玉明光照一室,田父称家大怖,复以告邻人。曰:「此怪之征,遄弃,殃可销。」于是遽而弃于远野。邻人无何,盗之以献魏王。魏王召玉工相之,玉工望之再拜而立:「敢贺王,王得此天下之宝,臣未尝见。」王问价,玉工曰:「此无价以当之,五城之都,仅可一观。」魏王立赐献玉者千金,长食上大夫禄。
凡天下万里皆有是非,吾所不敢诬。是者常是,非者常非,亦吾所信。然是虽常是,有时而不用;非虽常非,有时而必行。故用是而失,有矣;行非而得,有矣。是非之理不同,而更兴废,翻为我用,则是非焉在哉?观尧、舜、汤、武之成,或顺或逆,得时则昌;桀、纣、幽、厉之败,或是或非,失时则亡。五伯之主亦然。宋公以楚人战于泓,公子目夷曰:「楚众我寡,请其未悉济而击之。」宋公曰:「不可,吾闻不鼓不成列。寡人虽亡之余,不敢行也。」战败,楚人执宋公。齐人弑襄公,立公孙无知。召忽、夷吾奉公子纠奔鲁,鲍叔牙奉公子小白奔莒。既而无知被杀,二公子争国。纠,宜立者也。小白先入,故齐人立之。既而使鲁人杀纠,召忽死之,征夷吾以为相。晋文公为骊姬之谮,出亡十九年,惠公卒,赂秦以求反国,杀怀公子而自立。彼一君正而不免于执,二君不正,霸业遂焉。己是而举世非之,则不知己之是;己非而举世是之,亦不知己之非。然则是非随众贾而为正,非己所独了。则犯众者为非,顺众者为是。故人君处权乘势,处所是之地,则人所不得非也。居则物尊之,动则物从之,言则物诚之,行则物则之,所以居物上、御群下也。国乱有三事:年饥民散,无食以聚之则乱;治国无法,则乱;有法而不能用,则乱。有食以聚民,有法而能行,国不治,未之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