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第十章
(2022-04-17 21:29:10)《道德经》第十章
希言自然。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孰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从事于道者同于道,德也。德者,得道也。从事于德道者,同于德;同于德者,道亦德之。从事于失道者,同于失;同于失者,道亦失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
译文
言:政令,号令。
有不祭则修意,有不祀则修言。——《国语·周语》。韦昭注:“言,号令也。”
又如:言语(命令;指示);言文(法律条文);言文刻深(法律条文严峻刻薄)。
自然:道。
飘风:狂风,暴风。
终朝:整日,整天。
终:(1)(形声。从糸( mì),冬声。甲骨文字形,象一束丝,两头象结扎的末端。本义:把丝缠紧)
(2)同本义,
终,絿丝也。——《说文》
旋终在项。——《睡虎地秦墓竹简》
(3)终了,结束;与“始”相对。
终,极也;终,穷也。——《广雅》
(4)自始至终的整段时间。如:终日(整日,整天)。
(5)整;全,尽。
终宵刺探。(终宵:通夜。刺探:探问。)——清· 袁枚《祭妹文》
又如:终夕(整夜,通宵);终夜(整夜,全夜);终风(整日刮风);终朝(整个早上;整天,整日)。
骤雨:指的是为时不长的降雨,其强度变化可以很大。骤雨多数由积雨云产生。由于积雨云覆盖的面积不大,积雨云一旦移开后,雨就会停止。骤雨一般为时数分钟至数十分钟。如果连续有数个积雨云通过天空,降雨强度的变化可能会很大。暴风雨:大而急的风雨;突然刮风下;比喻激烈的社会动荡。飘风骤雨指狂风暴雨,比喻暴政。
况:表示递进关系,相当于“何况”、“况且”。
从事于道:从事于是道(为道,惟道,如道、如理、如法,因道守法循理,循道循理循法)。
从事:就;将某类事情当作职业般去做;干某项事业;处理,处置;行事,办事;处理事务;参与做(某种事情),致力于(某种事情);追随,奉事。
就:即;登上;开始;启;靠近;走近;趋向;归于;担任;从事,开始从事;完成;成功;受;被;在;从。
奉事:侍候,侍奉;信奉,供奉。供奉:敬奉;供养;供给;奉养;侍奉,伺候。信奉:信仰;敬奉。敬奉:真诚的奉行;恭敬的奉事;恭敬的进献。
于:在;往;取;如;比;引进动作、行为的对象,相当于“向”、“对”、“对于”; 表示动作、行为的所从,意义相当于“从”或“自”、“由”; 在被动句中,引进动作、行为的主动者,相当于“被”;后缀,动词后缀、形容词后缀。
在:存,居;存留于某地点;关于某方面,指出着重点(指出事物的本质所在,或指出事物以什么为内容;决定于);表示动作的进行;介词,表示事情的时间、地点、情形、范围等;和“所”连用,表示强调。
往:之;归向;朝,向。
取:得到,取得;通“趋”; 趋向。
如:遵从,依照;适合;好像, 如同;往;比得上,及。
比:向着;仿照;比方,比喻;紧靠,挨着;依附。
追随:跟随。奉事:(1)侍候;侍奉。(2)信奉;供奉。
惟: (形声。从心,隹( zhu)声。本义:思考;思念);;为,是;有;听从,顺从,随从; 由,以。
为:做;充当;变成;是;帮助,卫护;表示原因,目的;对,向;则,就。
是:为;则,遵从,效法,以为法则;正,不偏斜;对,正确(跟“非”相对);赞同,认为正确,肯定;联系两种事物,表明两者同一或后者说明前者的种类、属性;表示两种事情同一,或后者说明前者;表示存在;表示适合;像,似;表示原因、目的。
以:用;凭借,仗恃;做,从事;依,按,凭;从,自,由;则;为;因为,由于。
由:原因,原由,缘故;来源;自,从;顺随,听从,归属;凭借;遵从,遵照;法式。
同于:同合,符合,合乎;同合于,同一于,统一于;与......相一致。
于,词缀,嵌在动词或形容词后面,不必译出。于:后缀;a)动词后缀:合~,属~;b)形容词后缀:善~调度,易~了解。“于”的本义有多种说法,在卜辞和经传中,“于”都是作为介词来使用的。胡光炜《甲骨文例》:“卜辞用于有三例,一以示地,二以示时,三以示人”,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卜辞用于与经传于字用义皆以示所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曾经把“於”处理为“于”的异体字,《现代汉语通用字表》《通用规范汉字表》则把“於”作为规范字收入。现代作介词的“於”都用“于”代替(读w的“於”和读y的姓氏字“於”仍写作“於”)。“於”《说文》没有单立字头,只在“乌”字头下出现,是“乌”的古文的简化写法,字形隶定为“於”。“于”和“於”作介词时用的都是假借义,它们的用法十分相似。但是它们在古代并不同音:“于”属于匣母鱼部,“於”属于影母鱼部,读音相近而不相同。按照语音演变规律,用作介词的“於”读音应该演变为y,但是由于语音演变过程中有特例,所以普通话“於”读yú,跟“于”完全同音。由于用法相近,读音相同,人们就把它们当做通用字来看待了,现代白话文干脆把二者合并起来。“于”作介词,古代通“於”。现代的“于”多用来介绍动作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表示在、从、到、对、给、向等义。“于”用在被动句中,引出主动者,用在形容词后,引出比较的对象。另外“于”还可作动词后缀。“于”和“於”多数情况相通,现代白话文“於”并入“于”,需要注意的是,“于”和“於”不属于简繁字的关系,《简化字总表》、《通用规范汉字表》都没有规定“於”简化为“于”。《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对”於(yú)“的解释是同“于”,但是“于”并不能代替“於”的全部意义。“于”作为姓氏,不同于“於”姓。
1)同:(1)(会意。从冃,从口。冃(mào),重复。本义:聚集)
(2)同本义。
同,合会也。——《说文》
同,重体合类。——《墨子·经上》
又如:同合(使相一致;融会);同流(诸水合流)。
(3)相同,一样,共同(侧重于同样,齐一)。
同事之人,不可不审察也。——《韩非子·说林上》
又如:同心戮力(同心合力);同号(称号相同;运算符号相同);同忾(相同的愤慨);同义字(意义相同的字);同源字(音、义相同或相近)。
(4)参与;一起干某事。
不知三军之事而同三军之政者,则军士惑矣。——《孙子·谋攻》
又如:同举(一同举荐);同利(共享利益);同室(同居一室)。
(5)共,共一个。
上下同欲者胜。——《孙子·谋政》
(6)齐一;统一。
死去方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宋· 陆游《示儿》
(7)共同;到一处。
同行十二年。——《乐府诗集·木兰诗》
又如:同参(共同参与);同晷(同受日光照耀);同庆(共同庆贺);同进(一同前进);同举(一同举荐)。
(8)中国古代诸侯朝见天子的六礼之一;每隔十二年,诸侯一齐来朝见天子叫“同”。
奠此中国,四夷来同。——王安石《赠贾魏公神道碑》
(9)给;为。
合共还他三十六,还要同他做一年。——《中国歌谣资料》
(10)和,表示并列关系。
如:我同农民;教师同塾师。
2)于:(1)往;去。
之子于归,宜其室家。——《诗·周南·桃夭》。毛传:“于,往也。”
予惟以尔庶邦于伐殷,逋播臣。——《书·大诰》
(2)取。
昼尔于茅,宵尔索陶。——《诗·豳风·七月》
(3)如;好像。
《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介如石焉,宁用终日,断可识矣。——《易·系辞下》
又如:于何(如何)。
(4)引进动作、行为的时间、处所,意义相当于“在”、“到”或“在…方面(上、中)”。
捐金于野。——《后汉书·列女传》
越长城之限,至于泰安。(于:介词,到。)—— 清· 姚鼐《登泰山记》
又如:于以(在何处);于兹(在此);于时(在此)。
(5)引入原因、目的、目标等;相当于“在”。 例如:乐于助人;安于现状。
(6)表范围;相当于“在”。 《尚书·胤征》:“沈乱于酒。”
(7)表示相互关系。相当于“对”“对于”。
《史记·张仪列传》:“且今时赵之于秦,犹郡县也。”
(8)引入动作行为关涉的对象、方面等;相当于“对”“向”“对于”。
《诗经·邶风·泉水》:“有怀于卫,靡日不思。”
(9)相当于“以、用、拿”。
《尚书·盘庚上》:“予告汝于难,若射之有志。”
《尚书·盘庚下》:“历告尔百姓于朕志。”
《史记·乐毅列传》:“蓟丘之植,植于汶篁。”
(10)由于。《尚书·君奭》:“我咸成文王,功于不怠。”
(11)表示动作、行为的所从,意义相当于“从”或“自”、“由”。
《荀子·劝学》:“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
(12)用在动词或形容词后面,引入比较的对象。
《荀子·劝学》:“冰,水为之,而寒于水。”
《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每自比于管仲、乐毅。”
(13)相当于“在……中”。
《史记·吴世家》:“吴王与晋定公争长。吴王日:‘于周室,我为长。’晋定公曰:‘于姬姓,我为伯。’”
(14)相当于“为”、“替”。
《史记·齐太公世家》:“齐使管仲平戎于周。”
(15)相当于“依据”“按照”。
《史记·淮阴侯列传》:“于诸侯之约,大王当王关中。”
(16)在被动句中,引进动作、行为的主动者,相当于“被”。
苦于多疾。——宋· 苏轼《教战守》
伤于缚者。——清· 方苞《狱中杂记》
(17)连词;相当于“与”“和”。
《尚书·多方》:“时惟尔初,不克敬于和,则无我怨。”
(18)助词;用于句首或句中凑足音节,无实义。
《诗经·鲁颂·有駜》:“鼓咽咽,醉言舞,于胥乐兮。”
《诗经·秦风·无衣》:“王于兴师,修我戈矛,与子同仇。”
(19)用于宾语前置的倒装句中,用以确指行为的对象,相当于“是”。
《诗经·小雅·出车》:“赫赫南仲,玁狁于襄。”
(20)用于句末,相当于“乎”,表疑问。
《吕氏春秋·审应》:“然则先生圣于?”高诱注:“于,乎也。”
(21)词缀;嵌在动词或形容词后面,不必译出。
以至于寸。——《后汉书·列女传》
越于诸侯。——《国语·晋语》
(22)附着在动作义成分的后面。
例如:归于;属于;居于;在于;至于。
(23)附着在性状义成分的后面。
例如:勇于;易于;急于。
(24)于,此字始见于商代甲骨文,字形、字义关系不明。文字学家对这些古文字字形有多种解释,学术界尚无定论。“于”作介词,古代时,通“於”。现代的“于”多用来介绍动作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表示在、从、到、对、给、向等义。“于”用在被动句中,引出主动者,用在形容词后,引出比较的对象。另外“于”还可作动词后缀。“于”和“於”多数情况相通,现代白话文“於”并入“于”,需要注意的是,“于”和“於”不属于简繁字的关系,《简化字总表》《通用规范汉字表》都没有规定“於”简化为“于”。《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对”於(yú)“的解释是同“于”,但是“于”并不能代替“於”的全部意义。“于”作为姓氏,不同于“於”姓。
尽管“于”的本义有多种说法,但是在卜辞和经传中,“于”都是作为介词来使用的。胡光炜《甲骨文例》:“卜辞用于有三例,一以示地,二以示时,三以示人”,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卜辞用于与经传于字用义皆以示所在”。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曾经把“於”处理为“于”的异体字,《现代汉语通用字表》《通用规范汉字表》则把“於”作为规范字收入。现代作介词的“於”都用“于”代替(读w的“於”和读y的姓氏字“於”仍写作“於”)。“於”《说文》没有单立字头,只在“乌”字头下出现,是“乌”的古文的简化写法,字形隶定为“於”。“于”和“於”作介词时用的都是假借义,它们的用法十分相似。但是它们在古代并不同音:“于”属于匣母鱼部,“於”属于影母鱼部,读音相近而不相同。按照语音演变规律,用作介词的“於”读音应该演变为y,但是由于语音演变过程中有特例,所以普通话“於”读yú,跟“于”完全同音。由于用法相近,读音相同,人们就把它们当做通用字来看待了,现代白话文干脆把二者合并起来。
德:德:(1)德的古字形从彳(或从行)、从直,以示遵行正道之意。
(2) (形声。从彳(chì),惪(dé)声。从“彳”,表示与行走有关。本义:登高,攀登)
德,升也。——《说文》
君子德车。——《易·剥》虞本。按,与剥庐对文。登也,升。君子以顺德,亦本字。
(3)通“得”;取得,获得。
是故用财不费,民德不劳。——《墨子·节用上》
(4)道德,品行。
德,德行。——《篇海类编》
又如:德薄(德行浅薄);德望(品德与名誉);德器(德行器量);德被四方(品德高尚,满布天下);德薄望浅(谦词。品德低下,名望轻微);德誉(道德声誉);德馨(道德芳馨);德艺(道德与才艺);德操(道德操行)。
(5)恩惠;恩德。如:德施(恩惠;恩泽);德惠(德泽恩惠)。
(6)善行。如:德意(善意);德政(良好的政治措施或政绩) 。
(7)福。百姓之德也。——《礼记·哀公问》
(8)德,是对道、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理解,顺应自然、社会和人类客观需要去做事,不违背自然规律发展去发展社会、提升自己。
(9)德是得道。德者,得道也,知道也,如道也,由道也,以道也,奉道也,守道也,适道也,从道也,是道也,惟道也,依道也,因道也,遵道也,循道也,顺道也,合道也。德:得道,知道,如道,由道,以道,奉道,守道,适道,从道,是道,惟道,依道,因道,遵道,循道,顺道,合道;得法,知法,如法,由法,以法,奉法,守法,适法,从法,是法,惟法,依法,因法,遵法,循法,顺法,合法。
(10)德,此字始见于商代甲骨文。德的古字形从彳(或从行)、从直,以示遵行正道之意。西周金文的形体与甲骨文的形体基本相似,只是有的字形在右边的眼睛下加了一颗“心”,这时的人们又给“德”字的含义加了一条标准,即除了“行正、目正”外,还要“心正”,可见人们对“德”字的含义标准要求越来越高。大约到春秋,“直”字上部一竖渐变为“十”字形。《说文解字》小篆在“目”下加个“拐横”。这样一来,秦始皇用小篆“书同文”后之“德”字,便固定了下来。此后的楷书也只是对其笔画稍作规整而已。“德”在金文中又写作“惪”,曾有学者认为“惪”是“德”的古字。实际上“惪”比“德”出现得更晚,是为“德”的异体字。作为正直、坦率、诚实、自然之“直”,一直被古人视为“德”之重要表征。所以人们干脆将“德”字写作“直”下一个“心”,即为“惪”。也有人认为“德”的本义是登上、升。在《说文解字》中,许慎把“惪”和“德”分列为两个字头,他认为“惪”是指身外对人使有所得,身内对己也同样有所得;“德”则是登、升的意思。“德”常用于指道德、品德,引申指有道德的贤明之士。“德”是美好的,故又引申有恩惠、感恩。又引申指客观规律等意义。德在古代文献中也与“得”通,表示得到。
德道:得道,惟道,是道,如道,顺道;德理,德法;得理,得法。德,通“得”。德:得道,知道,如道,由道,以道,奉道,守道,适道,从道,是道,惟道,依道,因道,遵道,循道,顺道,合道;得法,知法,如法,以法,奉法,守法,适法,从法,是法,惟法,依法,因法,遵法,循法,顺法,合法;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行为,特指好的品行;恩惠,恩德。德道者,得道,惟道,是道。德的古字形从彳(或从行)、从直,以示遵行正道之意。正:道理,规律;正法;官长,君长;通“政”,政治,政事;决定;考定;通“整”,使正,整理,端正;整治;纠正,改正,匡正;不偏斜,平正,直;正直,正派;图形各边、角都相等。正法:政治;法度,公正的法度;正当的法则,正宗的法则;正当的法术;正法制;依法制裁、办理。“德”的本意为遵行大道,顺应自然法则。遵从:遵照实行或执行。顺应:顺从适应。
亦:副词,也,表示同样、也是。
失道:亡道,脱道,离道,脱离大道,违背大道,违背法则。
失:(1)(形声。从手,乙声。表示从手中丢失。小篆字形。本义:失掉;丢失)
(2)同本义。
失,纵也。——《说文》。段注;“在手而逸去为失。”
失得勿恤。——《易·晋》
故人情不失。——《礼记·礼运》。注:“犹去也。”
君子不失足于人。——《礼记·表记》。注:“失其容止之节也。”
又如:失脱(丢失;失掉);失国(丧失国家);失鉴(失去检点);失瞻(失敬);失民(丧失民心);失本(失去根本);失正(失其正道);失名(丧失名节);失合(失去配偶);失道(失去准则;违背大道);失众(失去民心;失去众心);失柄(丧失统治权力)。
(3)错过。如:失眼(没有看准;看错了);失人(错过人才;错用人才);失候(错过适当的时刻)。
(4)违背,背弃。论功计劳,未尝失法律。——章炳麟《原法》
又如:失约;失命(违误命令)。
(5)遗漏。细过不失。——《商君书·开塞》
又如:失恩(不顾恩义);失脱(疏忽失误)。
(6)迷失。如:失心风(神经错乱;精神病);失志(心地糊涂)。
(7)不知。
如:失觉(认不出);失望(记不得;忘记);失忘(忘记)。
(8)消失;消灭。
惟觉时之枕席,失向来之烟霞。——唐· 李白《梦游天姥吟留别》
(9)通“佚”或“泆”;淫泆,放荡,放纵。
非吾敢横失能尽之难也。——《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虞于湛乐,淫失其身。——《国语·周语下》
(10)过错,错误。
今吾且死,而侯生曾无一言半辞送我,我岂有所失哉!——《史记·魏公子列传》
帝知其冤而宥其失。——唐· 李朝威《柳毅传》
又如:失误(过失,过错);失闪(差错;意外事故)。
(11)亡。
亡:逃,逃离,出走;逃匿;通“忘”;轻视;同“荒”,亡与荒,同韵同义;通“妄”,不知常,不守法,不遵道;扰乱;丢失,丧失;死;灭亡;败亡;过去;通“无”,没有;犹否;不;不论;通“毋”可译为“不”、“不要”等,表示否定。
忘:不识;忘记,不记得;玩忽,怠忽;通“亡”,逃亡,遗失,灭亡;舍弃;没有。
玩忽:谓对法令、职守等不严肃认真的对待;不严肃认真(对待某事);忽视。怠忽:怠惰玩忽,懈怠轻忽而不专心。
亡道:不知道;忘道;轻视道;脱道;失道;不道;谓荒淫失政。
失道:弃道;亡道;不知道;不道;违背道,违背道法;失去准则。不道:亡道;妄作非为,胡作非为。
(12)失道;亡道。从事于失道者,同于失;同于失者,道亦失之。——《老子》
信:诚,真诚,真心诚意;真实,不妄,不虚伪;知晓;信奉,信仰;相信,信任;信誉,信用;守信用;证实,应验;果真,的确;信约,盟约;符契,凭证;信道,奉道。真实不妄曰诚。真诚:真心实意,坦诚相待以从心底感动他人而最终获得他人的信任。《汉武帝内传》:“至念道臻,寂感真诚。”
信誉:诚实守信的声誉;信用和声誉,也指信用方面的名声。信誉,意思是信用和名声,诚实守信的声誉,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信誉构成了人之间、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之间的双方自觉自愿的反复交往,消费者甚至愿意付出更多的钱来延续这种关系。
信用:谓以诚信使用人;谓信任和委用;相信和采用;以能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不需要提供物资保证,不立即支付现金,而凭信任所进行的。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
信任:相信并加以任用;谓相信;意志坚定的将心托付,无论发生什么事,凭着对一个人的了解,都有理由去相信一个人的所做所为,不会因为留言蜚语,不会由于误解而去改变对一个人的看法,会去求证真相;互相信赖,信任;信任对方;互相信得过的人;认为正确或确实,不怀疑。信任是相信对方是诚实、可信赖、正直的。信任概念由于其抽象性和结构复杂性,在社会学、心理学、营销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不同的领域定义信任是不同的,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达成共识的观点是:信任是涉及交易或交换关系的基础。心理学认为信任是人格特征和人际现象,个性不同则信任程度也不相同。营销学对信任的研究主要聚焦在交易活动中。管理学对信任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在社会科学中,信任被认为是一种依赖关系。值得信任的个人或团体意味着他们寻求实践政策,道德守则,法律和其先前的承诺。相互依赖表示双方之间存在着交换关系,无论交换内容为何,都表示双方至少有某种程度的利害相关,己方利益必须靠对方才能实现。
法律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法律的权威需要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信仰法律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能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任法律、崇尚法律,能将法律的要求内化于心,外施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