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76.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及执行时间(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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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及执行时间(节选)
节选自《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第2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上述责任限额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江苏省淮安市洪爱民律师善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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