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法与生活】“父债子还”于法无据

2022-04-06 14: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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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社会,“父债子还”属于一种牵连性法权构造,反映的是一种中国式道德逻辑和行为规范。

19世纪以来,西方民法典传入后,独立人格、个人责任、债的相对性三大原则排除传统债务的人身牵连性。

民法典秉承独立人格、个人责任和债的相对性原则,不承认传统的“父债子还”。

第一,“父债子还”违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

按照民法典规定,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人格,原则上只能就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体责任,不能由身份牵连推及债务牵连。

第二,“父债子还”混同特定个人债务与他人法律权利。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得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但是,如果有学校或单位在入学、入职资格审查过程中,以老爹是“老赖”为由剥夺其子女入学、入职的资格,显然就混淆了金钱债务和社会权利的关系,危及债务人子女的民事权利和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宪法权利。

第三,“父债子还”混淆债务代偿与债务承担的关系。

严格意义上讲,子女为了减轻老爹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自愿、主动替老爹还债,这是代偿,而不是债务承担。

债权人与代偿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联,债权人既不能追及代偿人行使诉权,更不能申请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在民法典时代,“父债子还”的法权传统早已湮灭,仅仅在道德领域还有遗存。

但是,现代社会的“父债子还”必须坚守两个前提:一是区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替父还债是基于身份关联而产生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

二是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债务人子女替父偿债或做出承诺,更不得以限缩、剥夺其权利强迫背锅、买单。( 据《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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