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婚前房屋征未来收利益在这种情况,也参与离婚分配--二中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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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帅小美离婚协议约定,
若动迁,小帅将婚前祖传房屋动迁征收安置利益的一半给儿子,
动迁后,小美起诉小帅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
男方答辩,孩子本身不属于安置对象,又因为取消了政府补贴价,以当下安置房价格给付房价款后,小帅的征收利益和居住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最终,法院酌定小帅支付部分动迁利益。
评析:
1、很多人都为小帅鸣不平,自己祖传婚前房屋的动迁安置利益,居然实际白白便宜了女方?要我说,小帅一点不冤,你自己离婚协议同意分,事后反悔,属于出尔反尔。
2、另外,当初想着省事自己签离婚协议,为啥不找个律师咨询下离婚协议,这协议有没有雷?咨询过律师,会不知道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吗?
约定给孩子,但孩子监护权在对方手里,这财产实际被对方掌控,你不懂,不知道,为啥不找人咨询学习一下呢?
3、本案对律师而言,最大价值就是离婚协议约定未来,而不是当下房屋动迁利益,上海法院是能够兑现的。律师协助起草离婚协议,就可以根据案例,进行起草,给出建议。
具体如下,
小美与小帅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小帅。2016年3月17日,小美与小帅协议离婚,并约定:离婚后小美和小小帅户籍保留在上海市某房屋内,如遇动迁,小帅承诺给小美和小小帅两室一厅房屋一套(地段按动迁协议);如小帅在动迁前将房屋出售,小帅自愿将自己名下售房款一半赠与小小帅;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的租金由小美收取。2021年12月3日,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现已签署征收协议和结算单,明确某房屋为私房,被征收人为小帅50%、大帅(亡)50%,货币补偿。大帅的继承人有配偶舒某、子小帅、女小花。小美、小小帅诉至法院要求:1. 判令小帅根据某房屋房源手册中该户型房屋均价,向小美和小小帅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2. 判令小帅向小美支付某房屋自2016年9月起至2018年9月的租金。
小帅、舒某、小花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小帅从未向小美支付过租金,且租金的诉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属于大帅的份额,暂不作继承。小帅可分得的50%份额属于小帅婚前财产,小美和小小帅非房屋产权人,亦非实际使用人,征收单位亦未将二人列为被安置人,小美和小小帅无权要求分割补偿款。且动迁改为征收后,安置房价格明显上涨,又取消了政府补贴价,以当下安置房价格给付小美与小小帅价款后,小帅的征收利益和居住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房屋为私房,私房的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归产权人小帅、大帅所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房屋取得于小帅与小美结婚前,故小帅名下产权份额属于小帅婚前财产。根据产权人产权比例,某房屋征收利益由小帅、大帅各分得50%。小帅、舒某、小花作为大帅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但均要求暂不分割大帅的征收利益,与法无悖。离婚协议约定时,大帅尚在世,小帅无权就大帅的财产进行约定,故本案不应涉及小帅继承所得。小帅离婚时约定如某房屋动迁,给予小美和小小帅二室一厅房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某房屋选择货币安置,故参照某房屋来源、性质、所属地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小帅产权份额、产权人居住需求等情节酌情确定由小美、小小帅分得部分款项。离婚协议约定小美收取自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的租金,虽然某房屋并非小帅单独产权,但该约定应理解为离婚时男方给女方的居住补偿,故无论产权归属情况,无论租金实际由谁收取,均不能免除小帅的支付义务。且小美曾于2022年提起诉讼,要求小帅向其支付某房屋租金,后小美撤回起诉。因双方未约定支付期限,应当自小美首次主张之日即起诉之日起算,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租金金额,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小美在2022年提起诉讼的案件中主张的金额以及小帅自认的金额酌情确定。综上,法院判决小美、小小帅分得部分征收补偿利益,并责令小帅向小美支付若干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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