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共同买房后分手,如何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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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帅与小妹恋爱期间,在上海浦东购买一套河景二手房。因为女方小美已购房,所以限购。双方是以恋爱结婚为前提,所以约定共同出资,出资权利义务都各占一半。房屋总价350万,首付100万。小美在转账50万前,与小帅写了张条子,房屋属于共同共有,各占一半,男女双方各自出资一半。因为女方限购,所以房子和贷款都登记在男方的名下,男方负责偿还贷款。几年过去,发生了两个变化,一个是男女双分手了。一个是房子升值了,从350万升到了500多万。
分手之后,就房子的分配问题,两个人没有达成一致。因为男方实际占据房屋,且新交女朋友带过来居住,所以,双方都认可房屋归男方,女方拿折价款。但对于折价款数额,各方都有各自看法。
男方认为,房屋没有女方名字,房屋分割应该以房屋实际登记为准,女方出资为借款,男方愿意归还借款并支付一定利息。
女方当然不认可,房屋本来就是约定双方共同共有,各占一半,且自己也出资了首付款。按照借款来出来,女方实在太亏了。房屋双方一人一半,女方可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把剩下房款一并补上,然后男方要拿房的,按照房价市值的一般支付小妹房屋折价款。
谈不拢只能法院诉讼,
这时候双方在法院的帮助下,看法又有所改变,双方都认可按照实际出资比分割房屋。男方认为,女方违约,由其一人还贷,女方没有参与还贷。女方则认为,男方出轨,违背最基本的忠实义务,所以,违约的是男方。
一审判决,房屋归属小帅,小美获得首付款50万,及对应份额增值。小美不服提出二审,小美不存在违约,因为小帅那时从未向小美要过贷款,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小帅要的话,小美当场可以结清贷款一般数额。
同时在小帅还贷期间,承担较多生活开支,大额支出包括旅游,婚纱照、小帅个人近万的学费及房屋装修。
二审法院认为,小美确实不构成违约,在恋爱期间,双方财产构成混同,考虑为女方出资份额。但男方缴纳的税费、中介费部分,属于男方出资份额。
二审在一审基础上,多分女方近30%折价款。
小帅不服二审结果,提再审被驳回。
最后,恋爱购房不同于婚后购房,我国大部分法院分割,还是以实际出资为准。房屋登记及协议作为次要参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