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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做的,你为何要承认道歉?那为啥法院就能推翻犯错自认和道歉信?

(2025-08-05 19: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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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图书馆

观点

 

 

不是你做的,你为啥要承认?

很多人都在说这位男生当初就不该承认道歉,否则也不会有这么大的事。

 

结合后面传闻中,校长带着帽子叔叔上门让对杨同学论文评论删除的事件,其实很清楚,武大做事就是这么风格,不管有理没理我先给你压力。清澈的大一男生可能因为自身疾病,本就内向不善言,被他学校领导一顿施压,也就认了下来。

很多人说,这不是傻吗?你这讲法胡说八道,其实不认可的,可以网上搜索“燕冬萍微笑”。离婚诉讼中,男子外出打工,每月给家里寄8000。女子全职主妇,女方说家全是她一人付出,各类费用全是由她出的,所以要求男的净身出户。男方捂着脸,说不出话,最后同意,然后女方光速由指责愤怒变为偷笑微笑。网友称之为燕冬萍的笑。

 

很多人都对自认有个天大的误会,那就是自认法律上认可其效力,日后可当做对其不利证据。事实上,调解上自认的事实,一般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吃瓜,但职业陋习,还是贴下严肃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法律上,调解中认定的不利事实,不属于不利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其实法律很明确,自己承认不利事实只有在法院当庭承认才作数,自认与事实不符的,还是以事实为准。这也是为啥法院没有采纳女生说法,而认定男生不构成骚扰的原因。

 

说到底,有问题的还是学校,学校既然要处理,要处分,要以事实为依据,而不单单是当事人自认。学校的法律素质继续提高。

道理都烂了。极端例子,发生命案。大哥让小弟去顶缸,那么,你认为应该按照证据找出实际凶手,还是抓那愿意顶缸承认杀人的小弟呢?最后发现抓错人了,然后说那人自己也承认的,到底是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还是以口供为定案依据呢?

 

那为何学校处理一直都是男生构成骚扰,还给与处分呢?整个事件中,学校就没一个明白人?错了,学校不是没有明白人,而是那些人太聪明了。

因为按照第一个人的处理结果,继续处理不仅方便出了事甩锅,同时,也不得罪人。你看事件中处理的同志都升了,如果能力一般,那背后肯定有人,我驳调他的处理,让他有个错误污点,有没有可能不仅得罪了他,影响他正常升迁,还得罪后面给他铺路的大佬呢?

这是中国的普遍现象,类似批捕后,我国的无罪率是万三,公安抓捕正确率在九九以上。

在面对个人前途利益与单位声誉面前,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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