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但就是能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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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提再审,
李四不属于安置对象,既没有实际居住,且享受过动迁福利,所以,这次动迁房和动迁款没他份儿。
李四说,
《购房产权人确认书》有我名字,所以动迁房有我份额。
最终,法院认定李四本次动迁有份额。
(2020)沪民申1544号
理由如下,
《购房产权人确认书》有张三和李四名字,就此可以认定此确认书是当时各方协商确定的分配方案,具有法律效力。
杨律师说明,
法院的意思,即使你不属于安置对象,按照法律没有你份额,但只要你有办法在《购房产权人确认书》签上自己名字,你就能分房。相当于签了个家庭内部合同,此类合同一经签订就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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