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不住vs女儿未成年,动迁时这少分有区别吗?

读案例:(2023)沪02民终8623号
羊村遇上动迁了,村里老热闹了,又因为少分羊村更加热闹了。
懒羊羊:喜羊羊你实际不住,动迁少分;
喜羊羊:懒羊羊你女儿未成年,动迁不该分。
未成年人在实践中又不认定为安置对象,未成年人都是跟着父母生活的,所以未成年实际也是少分。
是不是这样大家相互扯平了呢?
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到底谁应该实际少分,谁又能实际多分呢?
毕竟,拆迁安置就是解决住房矛盾,所以实际不住肯定得少分,不然动迁会产生新矛盾。
案例是二审改判案件。
本案主要讲的是主要是房屋分割案件中,同样是“少分”这定性背后,这量又怎样巨大的差距。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懒羊羊方主张系争房屋系由其一人实施搭建、扩建,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慢羊羊方、沸羊羊方对搭建系懒羊羊一人实施的事实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懒羊羊方关于搭建补贴及部分房屋价值款应由其一人分得的主张不予采纳。慢羊羊系老年人,其在系争房屋中长期居住,对系争房屋居住依赖强,应适当多分。懒羊羊亦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且其女儿冰冰羊系未成年人,居住于系争房屋,懒羊羊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保障其居住,故基于上述情形懒羊羊亦可适当多分。沸羊羊长期不居住于系争房屋,对系争房屋的居住需求小,应少分。据此,一审法院对各方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的酌定有所失衡,本院予以调整。综合系争房屋来源、居住使用情况、各共同居住人的居住需求、征收补偿利益构成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由慢羊羊分得21万元,由懒羊羊分得27万元,由沸羊羊分得80万元。
点评,
本案中,懒羊羊和喜羊羊主张都有道理,但最后判决明白,同样少分这个定性,但在定量量有巨大的差距。也就说少分与少分之间其实差距也不小。
从以往分享的案例来看,法院对于非实际居住少分,少分的非常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本人分享以往案例。典型的就是,先前案例分享,二审改判,因出国被注销户口的,能否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即使二审改判认定同住人,但因实际居住少,最后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也非常少,456万才分了10万。
再比如,购买过经适房和享受过福利分房和支内返沪并没有实际居住。如何少分又有何区别呢?可以看看本人先前分享实例《案例分享,动迁中有人享受过福利分房,有人购买过经适房,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怎么分?》
只有极少情况除外,虽然实际没住也认定住了,常见的读大学搬出,支内返沪。
未成年人虽然不属于安置对象,父母属于安置对象的,动迁会给父母适当多加一点。本案因未成年人不属于安置对象,给其父母加一点的量,基本快抵得上没有实际居住那位的量了。
二审改判一审,除了上述理由外,先前文章案例讲述这是司法理念不同,并非绝对的正确与错误的改判。即动拆迁安置房屋利益分割,主要是尽可能的按人头分,还是尽可能的解决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人员的生活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