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你说冤不冤?老人立遗嘱房屋全由一人继承,但老人不懂法,最终遗嘱被认定无效

谁最受益,谁最应该担责。你同意这说法吗?所以,老人同意立下遗嘱将房屋全部给你一人继承,你却没能让遗嘱生效,相关责任不在老人,而是在继承房产的这位后代身上。
一老人立下遗嘱,把一套老房子全让其中一位小辈继承,其他兄弟姐妹不认可该遗嘱的效力,诉讼至法院。他们就找出遗嘱形式上的漏洞,要求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案情争议焦点:
遗嘱到底适用打印遗嘱规范还是适用代书遗嘱规范?
本案中,
1、 老人的遗嘱系打印;(本案中立遗嘱人简称“老人”)
2、 遗嘱的内容并非依据老人的口述形成,该遗嘱内容由遗嘱受益人孙某3事先拟定,由见证人下楼打印之后再上楼交由老人并逐条宣读解释遗嘱内容,遗嘱人遂在遗嘱上签字、捺印;
3、 老人并未在落款上签署日期,该日期是旁边的见证人大猪蹄皇上代写;
案例来源:(2023)沪02民终7477号
主张老人遗嘱有效的一方认为,
涉案遗嘱应被认定为打印遗嘱,适用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涉案遗嘱系以打印方式所立,故应当适用该规定,认定为打印遗嘱。
2.不应以是否为立遗嘱人本人打印来区分打印遗嘱或代书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虽未明确规定打印遗嘱是否必须由遗嘱人亲自打印完成,但在比较《民法典》关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打印遗嘱需要在每一页签名,而代书遗嘱无此规定,打印遗嘱的规定比代书遗嘱的规定更严谨。故打印遗嘱无需本人亲自打印,一审法院以非立遗嘱人亲自打印即认为涉案遗嘱不是打印遗嘱的观点错误。更何况代书遗嘱与自书遗嘱是根据遗嘱制作主体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性质上具有对等性。既然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自“书写”,那么代书遗嘱也应需要代书人亲自“书写”。两处“书写”在同一法律条文中应具有相同的解释:即“书写”方式不包括“打印”,否则就无设置专门条款规定打印遗嘱的必要性。因此,代书遗嘱的形成应为代书人亲自手写完成,不包括打印方式。综上所述,涉案遗嘱系打印形成,故应当适用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而非适用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
主张老人遗嘱无效一方认为,
1.《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目的是为了保护遗嘱是原始的,而非比代书遗嘱更苛刻。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打印遗嘱的签名人是遗嘱人和见证人,代书遗嘱的签名人是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打印遗嘱的规定中少了一个代书人,说明《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是由立遗嘱人自行打印,不存在代书人或者代为打印人。故,认定系争遗嘱是以打印的形式所形成的代书遗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法律上)和《民法典》对于代书遗嘱的签名及注明日期方式的规定有所不同。法律上规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然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两个规定的顺序有所改变,法律上规定,代书人注明日期,其他人签名即可,而《民法典》要求所有人都要签名、注明日期。《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和代书遗嘱的规定是一致的,都是要由每个人签名,然后各自注明日期。如果认为系争遗嘱为打印遗嘱的话,那就需要每个人都自行签名,并自行注明日期,但老人签名下的日期并非由其本人书写,而是由见证人大猪蹄皇上代为书写,所以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一审)法院认为,遗嘱无效
遗嘱继承,是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方式。法律明确遗嘱应按照相应遗嘱形式所规定的方式设立,其目的即为实质保障相应形式的遗嘱能切实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庭审各方陈述及现有证据,首先,本案中,系争遗嘱虽形式上为电脑书写并打印,但本质上是由非遗嘱人提供文本内容并由非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因此实为打印形式的代书遗嘱,宜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来审查该遗嘱的效力。其次,代书遗嘱的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应具备时空一致性,即时间上的同步性,空间也即地点上的同一性。即使由他人代为打字并印刷,依然应当符合时空一致性。本案中,关于系争遗嘱的形成过程。根据各方陈述,系争遗嘱的内容文本系孙某3提供,由见证人下楼打印之后再上楼交由遗嘱人并逐条宣读解释遗嘱内容,遗嘱人遂在遗嘱上签字、捺印。可知,事先起草遗嘱文本内容和下楼打印等行为已脱离遗嘱人所处的空间,见证人亦未对遗嘱从起草到最终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因此,在该遗嘱的形成过程中,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并不具备时空一致性。再者,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代书人实为系争遗嘱所处理另一房产的受遗赠人孙某3,其非见证人之一,被继承人张某仅在遗嘱落款处签名、捺印,而年、月、日系见证人添加而成,综合以上情况,系争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遗嘱无效
就乐某1认为本案所涉遗嘱系打印遗嘱并非代书遗嘱,应适用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处理的观点,本院认为,即便适用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打印遗嘱也必须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遗嘱。法律对打印遗嘱有形式要件要求,依据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所涉遗嘱的立遗嘱人张某并未在落款上签署日期,该日期是旁边的见证人大猪蹄皇上代写。就遗嘱是否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一审中乐某1提供的证人证言以及二审中其提供的张某订立遗嘱时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打印遗嘱的内容并非依据张某的口述形成,该遗嘱内容由遗嘱受益人孙某3事先拟定,并在脱离张某掌控范围之外打印形成,本院难以认定该遗嘱完全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虽将遗嘱定性为代书遗嘱不当,但依据打印遗嘱的要求去审查,该遗嘱仍然无法被认定为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就此认为该遗嘱无效,系争房屋应作为张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观点,本院予以认同。
杨钦仁律师点评,
第一、《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应适用《民法典》,而非法律上,其中理由主张遗嘱有效一方的第一个理由已经阐述,于此不重复。
第二,如何定遗嘱?法律规定的六种遗嘱中,最为推荐的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最方便,不需要见证,也不需要公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对此说三点。
首先,自书遗嘱一定要自己亲笔手写,而且要全部手写,不能找别人代写,也不能打印。
其次,如果只想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避免被子女的配偶分走一半,不能只写由他继承或者由他一人继承,这样是不够的,容易引起争议。要明确您子女继承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最后,一定要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切记是签名,而不是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