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个排除同住人最多的案例

认定同住人是分动拆迁征收安置补偿蛋糕的关键,这次以中院的至正开放麦的案例,来说说对于司法实务如何最大程度排除同住人。
我是杨律师。
承租人李先生早年过世,妻子张女士携二子二女落户并居住。
大哥大明单身,1995年单位分配5平方米亭子间,因面积小用于出租,仍居住被征收房屋。
二哥小明婚后携妻子共同居住被征收房屋,小明妻子在娘家房屋拆迁,取得货币安置款后,将户籍迁入被征收房屋。
大芳婚后迁出户籍,并与公婆同住,后将公公承租的公房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产权。
小芳婚后自购商品房居住,并迁出户籍。征收前三年以照顾母亲为由迁入户籍,实际上也经常回来照顾张女士,有时晚上还居住被征收房屋。
谁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对比同住人认定的三项条件,本市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或虽有房但仍困难。
大明和他的妻子虽然满足前两项条件,但大明曾分配过福利房屋,虽然5平方米按照现在的政策属于居住困难,但按照1995年受配房屋当时的政策,已经算是解困了,并不属于居住困难。
小明的妻子在娘家的公房拆迁中,作为安置人员享受过货币安置款,该货币安置款的实质是给安置人购房解决居住,所以小明妻属于本市有其他住房的人。
大明和小明的妻子两人均无法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如果大芳户籍仍留在被征收房屋,但其将公公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了产权,也无法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小芳自购商品房本不属于他处有房,如果她的户籍没有迁出被征收房屋,就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所以,本案中只有张女士和小明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最后,从现实角度,以上认定并不绝对。本案对同住人认定中,对于他处无房或虽有房但仍困难属于最严格认定。其他法院处理,大明,小明妻子,大芳被认定同住人,也属于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