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公司可否进行中间分配?最高法裁判思路笔记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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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杨钦仁
观点一,由于中间分配形式对公司资本有着一定影响,公司不允许进行中间分配。
观点二,既然《公司法》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否采取中间分配方式,可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最高法法官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了中间分配制度,即在营业年度的期中分配一次利润。
在我国,允许公司进行中间分配的观点违反我国会计制度和公司法规定,并不足取。从会计制度看,我国规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 体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其各项数据的确认和计量系以年末数据为准,如果公司进行中间分配,将导致公司年度会计报告上体现的公司利润失真。从《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分配利润前,必须先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公司只能分配税后利润。如果公司进行中间分配,可能变相违反上述规定。
举例而言,假设A公司留存收益为零,上半年度税前利润100万元,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将剩余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 公司下半年度经营状况恶化,亏损200万元,该年度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实际为-100万元。虽然公司下半年度不会在进行利润分配,但是由于中间分配的存在,A公司实际上在年度亏损的情形下,向股东进行了分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正当利益,也危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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