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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打江山的功臣与先皇嫡子,对打下江山继承有无优先权?

(2023-02-20 19:48:38)
标签:

法律

攻略

律师

社会

把标题转化为发言法语(专业说法)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应继承发生变动时,其他股东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古代讲究谁打江山,谁坐江山。父传子,子传孙,一世一世到万世。只要一个人做了皇帝,江山可以由他传给自己的儿子,但是宰相,大将军等都不允许父死子继。那么,在现代企业中决定意义的股权,法律上如何规定的呢?你认为父亲打下的企业份额,儿子可以直接继承,还是允许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市价购买)呢?

 

《公司法规定(四)》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建议稿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遗赠发生变化时,或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倾向、细节都该谨慎对待处理。

是故,公司章程和继承方式都会对自然人股权继承产生重大影响。

 

同类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多个合法继承人继承使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应该如何处理?

 

观点一,如果出现这样情况,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份额,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吴宝庆主编:《公司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版;

 

观点二,出现问题应当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允许将被继承人的股份按照一个整体共有,类似所有继承人成立一个合伙组织,依该合伙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股东权利由该合伙组织集体来行使。

观点摘自:刘宇:“论《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法官倾向观点二。甚至参日本立法例,允许特批超过50人股东的公司。以上继承超过50人股东情况,可作为公司人数超过50人的例外。

 

2、股东将股权赠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四)》第16条,仅对继承排除优先购买权。

法官倾向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理由如下:

其一,有偿对外转让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无偿反倒不能有悖逻辑;

其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影响公司人和性;

其三,当下我国诚信缺失,不对赠与进行限制,容易形成假赠与,架空“优先受偿权”;

最后,股东无偿对外让与股权,应当以评估价格作为转让股权的合理对价,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愿意购买,则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不愿购买,则股权可以赠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从而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与受赠人权利之间实现平衡。

 

3、股东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约定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观点一,部分情况享有。对于临终遗赠抚养协议,不应当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遗赠,在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情况下,则应当由公司召开股东进行表决,半数以上股东决定是否接受遗赠人为新股东,公司决议不接受受遗赠人为新股东的,则公司公司购买该股权,将相应股权交付受遗赠人;

观点摘自:胡田野:《公司法裁判》,法律出版社

 

观点二,不享有。《公司法规定(四)》第16条未排除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情况下的优先购买权。所以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官倾向观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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