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之不知条款并不自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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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法院在该裁定中认为,涉案货物为新西兰原木,可以通过计根数和测量体积等方式计算数量,承运人可以自己计数或委托他人计数以核对提单记载,富源公司关于承运人没有适当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主张不成立,一、二审判决认定提单记载的“船东不负责提单上记载的货物件数和数量”不构成有效批注并无不当。本院在(2002)民四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中认定承运人有权在提单上作出批注,但该判决所涉运输是海上集装箱运输,该案与本案基本事实不相类同,不具有应作类似处理的可比性。
裁判要旨:认定“不知条款”的效力,主要是要认定承运人是否有合适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内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