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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结合案例聊聊审判实务中的房屋善意取得?(2)

(2022-11-23 22:59:58)
标签:

财经

法律

律师

社会

攻略

 

情况三(案例三):以案学法,借钱给他人,房屋有问题设立的抵押权被撤销实例

 

案 号:(2021)豫0902民再38号

小卢、小赵向小贾借款50万,签订书面协议,并实际支付,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以小赵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手续。小贾没有实际看过房屋,房屋在办理抵押之时实际由案外人居住。后房屋被判定不属于小赵。

结果:

1、 支持借款本金、利息;

2、 驳回其他全部诉请;

 

法院裁判精选: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被告卢晓军、赵华向原审原告贾万群借款50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借据和交易明细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限未届满时原审原告贾万群通知了原审被告卢晓军、赵华解除合同,原审被告赵华、卢晓军确认收到该通知,但未及时偿还借款,现原审原告贾万群要求原审被告赵华、卢晓军偿还借款本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现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双方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原审原告贾万群是否对所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审查,根据本院审理的(2020)豫0902民初4414号田振军诉吕付军、贾长虹、第三人赵华、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民终2366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本案所抵押的房屋与案外人田振军所主张的房屋系同一套房屋。该争议的案涉房屋已经一审、二审判决确认了田振军享有权利,并判决赵华在田振军结清19万元房款后十日内协助吕付军、贾长虹将濮阳建业城市花园15幢3单元6层11号房屋产权办至吕付军、贾长虹名下;吕付军、贾长虹在取得产权证后十日内协助田振军将濮阳建业城市花园15幢3单元6层11号房屋产权办至田振军名下。该案上述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审理案外人田振军诉吕付军、贾长虹、第三人赵华、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2020年7月28日,赵华还清濮阳市建业城市花园15号楼3单元6层11号房产的银行贷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将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2020年8月10日,赵华、卢晓军与贾万群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向贾万群借款50万元,并以赵华名下的濮阳市建业城市花园15号楼3单元6层11号房产做抵押,赵华与贾万群共同到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处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抵押房产进行了抵押权登记。该借款抵押行为发生在案外人田振军起诉吕付军、贾长虹、原审被告赵华、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赵华明知其对该涉案房屋不享有权利的情况下,进行抵押借款,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作为出借人的原审原告贾万群在办理房屋抵押借款时,对抵押物应当进行谨慎的审查注意义务,而该案涉房屋在办理抵押时已经由案外人田振军居住和使用,对此原审原告贾万群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不属于善意取得,其本人应当负有责任。综上,上述的抵押行为应为无效,原审原告对所抵押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原审判决第二项“如被告赵华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贾万群有权对被告赵华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河南省濮阳市××街道××街坊××花园××栋××单元××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当,应予纠正。

 

评论:

1、 对于抵押设立和房屋买卖也一样,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善意与谨慎义务,不然交易本身不被特别保护;

2、 对于一般人,并非仅限于专业金融机构,也是要求现场看房,之后才能尽了法律上认定谨慎义务。

情况三(案例三):以案学法,借钱给他人,房屋有问题设立的抵押权被撤销实例

 

案 号:(2021)豫0902民再38号

小卢、小赵向小贾借款50万,签订书面协议,并实际支付,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以小赵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手续。小贾没有实际看过房屋,房屋在办理抵押之时实际由案外人居住。后房屋被判定不属于小赵。

结果:

1、 支持借款本金、利息;

2、 驳回其他全部诉请;

 

法院裁判精选: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被告卢晓军、赵华向原审原告贾万群借款50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借据和交易明细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限未届满时原审原告贾万群通知了原审被告卢晓军、赵华解除合同,原审被告赵华、卢晓军确认收到该通知,但未及时偿还借款,现原审原告贾万群要求原审被告赵华、卢晓军偿还借款本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现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双方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原审原告贾万群是否对所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审查,根据本院审理的(2020)豫0902民初4414号田振军诉吕付军、贾长虹、第三人赵华、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民终2366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本案所抵押的房屋与案外人田振军所主张的房屋系同一套房屋。该争议的案涉房屋已经一审、二审判决确认了田振军享有权利,并判决赵华在田振军结清19万元房款后十日内协助吕付军、贾长虹将濮阳建业城市花园15幢3单元6层11号房屋产权办至吕付军、贾长虹名下;吕付军、贾长虹在取得产权证后十日内协助田振军将濮阳建业城市花园15幢3单元6层11号房屋产权办至田振军名下。该案上述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审理案外人田振军诉吕付军、贾长虹、第三人赵华、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2020年7月28日,赵华还清濮阳市建业城市花园15号楼3单元6层11号房产的银行贷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将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2020年8月10日,赵华、卢晓军与贾万群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向贾万群借款50万元,并以赵华名下的濮阳市建业城市花园15号楼3单元6层11号房产做抵押,赵华与贾万群共同到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处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抵押房产进行了抵押权登记。该借款抵押行为发生在案外人田振军起诉吕付军、贾长虹、原审被告赵华、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赵华明知其对该涉案房屋不享有权利的情况下,进行抵押借款,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作为出借人的原审原告贾万群在办理房屋抵押借款时,对抵押物应当进行谨慎的审查注意义务,而该案涉房屋在办理抵押时已经由案外人田振军居住和使用,对此原审原告贾万群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不属于善意取得,其本人应当负有责任。综上,上述的抵押行为应为无效,原审原告对所抵押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原审判决第二项“如被告赵华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贾万群有权对被告赵华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河南省濮阳市××街道××街坊××花园××栋××单元××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当,应予纠正。

 

评论:

1、 对于抵押设立和房屋买卖也一样,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善意与谨慎义务,不然交易本身不被特别保护;

2、 对于一般人,并非仅限于专业金融机构,也是要求现场看房,之后才能尽了法律上认定谨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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