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权威,对方因为知识产权侵权受行政处罚,能否再主张民事索赔?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不少企业都发生过这样的烦恼,花了大代价,辛辛苦苦的做起了自己的牌子。不少人眼红你的企业招牌,他们都进行模仿,用你的大旗,卖他们的劣质产品,不仅自己的利润变少了,而且自己原本不错的口碑也变差了。对于这些山寨行为,可以说怎么处理他都不解气。
那么,对方因为知识产权被政府处罚,能否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索赔,让他们赔掉裤衩子呢?
对此,有两种观点。
其一,对同一行为不用受两种,两次处罚。类似受过知识产权侵权受过刑事处罚,就不能再受行政处罚。
其二,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责任,行政责任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所产生的责任,而民事责任是权利人针对民事侵权而产生的责任。两者可以一同适用。
法院在一审中采纳观点一,在二审改判观点二,允许被侵权方对被行政处罚后,继续追究对方民事索赔责任,当然,行政处罚后民事索赔最终数额会比较低。
裁判精选:
至于被告君临酒店因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已受到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处罚还很重),其民事责任是否可以免除的问题,本院认为,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对君临酒店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基于其销售假酒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侵犯的是公权,而本案涉及的是私权,即君临酒店销售假酒的行为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厂的私权利,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因为受到了行政处罚就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民事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君临酒店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