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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权威,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监守自盗,能靠保险赔偿吗?

(2022-06-24 21:09:09)

 

 

案例来源: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5年11月28日,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简称丰海公司)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简称海南人保)投保了“哈卡”轮(HAGAAG)所运载的4999.85吨桶装棕榈油,投保险别为一切险。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海南人保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该条款还规定了五项除外责任。1995年11月23日至29日,“哈卡”轮起航后,由于该轮的船东与期租船人之间发生船舶租金纠纷,“哈卡”轮中止了提单约定的航程并对外封锁了该轮的动态情况,直至1996年4月“哈卡”轮走私至中国汕尾被我海警查获。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书》的认定,“哈卡”轮所载棕榈油已被盗卖或被我国检察机关作为走私货物没收上缴国库。丰海公司向海南人保提出索赔申请,海南人保明确表示拒赔,丰海公司因此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精选: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投保货物的损失是由于船东盗卖和走私行为造成的,应属于丰海公司所不能预测和控制的外来原因,符合丰海公司投保的一切险的承保条件。一审判决海南人保应赔偿丰海公司保险价值损失3593858.75美元。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保险单所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行业惯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属于列明风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普通附加险。丰海公司投保货物的损失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丰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丰海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之列,应为收货人即被保险人丰海公司无法控制的外来原因所致,本案保险事故属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判决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海口海事法院一审判决。

 

评析:

 

1、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一切险”和“外来原因”,众多学者和实务认识都对其作出自己的理解,法院三次不同看法就是不同观点对撞的缩影,个人看法,只要记住,监守自盗属于可以保险赔偿即可。

2、 为何说只要知道结论即可?一方面,专业较强,比较复杂,另一方面,其他情况下,对于一切险“外来原因”理解不同比如,索马里海盗猖獗,对于海盗索要赎金是否保险范围呢?按照本案最高院对于外来原因的理解,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海盗赎金肯定不属于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那么,照此一切险情况下,海盗赎金需要保险来承担,但现实中,很多保险公司都是拒绝承担,司法判决也是各不相同。

3、 法律的生命在经验而不在逻辑,理论永远落后实际,但理论又是应对新事物的重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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