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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权威,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为何要驳回其主张,2次?

(2022-05-22 19:21:16)

 

 

案例来源:
最高法公报案例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二审案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一直承租被告的一套门市房屋经营照相业务。承租期内,原告接到被告的通知称,该房屋已出卖给他人,让原告与新的产权人协商租赁事宜。被告这一行为剥夺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的房屋出卖行为,确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被告辩称:被告虽然出售房屋,但原告承租的房屋却未出售,也从未向原告发出房屋产权已经变更的通知,原告与被告至今保持着正常的租赁关系。原告所诉不实,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争议房屋已被被告企业抵押给银行,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仍是被告企业,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被告其他房屋在租赁期间被出售

 

争议焦点:是否侵犯原告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范围+条件)

 

裁判结果:一审驳回原告,二审予以维持。

 

裁判精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对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上诉人杨巧丽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中州泵业公司出卖过房屋并且收取过卖房款,不能证明其承租的房屋已被中州泵业公司出卖。而只要杨巧丽不能证明其承租的房屋已被中州泵业公司出卖,就不能因中州泵业公司出卖其他房屋而主张享有优先购买权,中州泵业公司出卖其他房屋与杨巧丽无关。二审查明,争议房屋已被中州泵业公司抵押给银行,再次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仍是中州泵业公司,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杨巧丽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依照法定程序对本案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核后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评析:

如何理解租房者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条文理解,需要做限缩解释。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1、须由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行为;

2、承租人以同等条件购买;

3、承租人在收到通知15日内作出购买意思表示;

4、优先购买权仅针对房屋出售情况,而不针对房屋抵押;

5、优先购买权仅针对租赁者租赁的房屋,而不是房东其他房屋;

6、优先购买权仅针对租赁者正在租赁的房屋,而不能是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7、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房屋共有人及房东亲属的购买,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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