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十一,得之强与弃妻奸案》
(2022-08-18 20:16:24)
标签:
杂谈 |
分类: 简牍 |
其鞫曰:“得之强与人奸,未蚀。”审。丞雚论耐得之为隶臣。元年,四月,得之乞鞫曰:“和与支卧,不奸。”廷史赐等覆之。支曰:“得之厈,欲与支奸。支弗听,捽搒殴支。”它如故狱。得之改曰:“欲强与支奸,未蚀。”它如支。其鞫曰:“得之殴厈支,欲强与奸,未蚀。乞鞫不审。”审。廷报之:“系得之城旦六岁。”今讯得之,得之曰:“逢支,和与奸。未已,闻人声。即起,和与偕之里门宿。得之……弗能与奸。”它如乞鞫书。支曰:“晦逢得之,得之欲与支奸。……支弗听,即捽踣厈支,欲强与支奸。支与务,殴搒支。支恐,即逯谓得之:‘遒之支里门宿。’到里门宿,逢颠,弗能与支奸,即去。”它如故狱。
颠曰:“见得之牵支,支谓颠:‘救吾!’得之言曰:‘我口口口口口口也。’颠弗救,去。”不知它。雎曰:“支言:‘逢得之,得之欲与支奸。支弗听,即殴……。’不知它。得之改曰:“逢支,欲与奸。支不肯,得之即捽厈支,揭裙欲强与奸。支与得之务,未蚀奸,支谓得之:‘遒之支里门宿。’得之与偕,欲与奸。支不肯,又殴之。”它如支。诘得之:“得之强与支奸,未蚀,何故而乞鞫?”得之曰:“幸吏不得得之情……乞鞫,乞鞫为不审。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