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盛辉 2024-03-26
3月16日店家给我开了一张电子发票(图1)。
3月17日我用手机扫一扫左上角的二维码得到发票信息(图2)。该信息页面特别声明“并不代表查验发票真伪的结果”。
随即,我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输入发票号,得到发票查验明细(图3)。
比较来看,查验结果与电子发票所载信息是一致的。但是,该明细页面并没有说明我查询的电子发票到底是真还是假。
我们来分析一下。
首先,这种查验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对称型比对,即要求顾客手中的发票信息与平台查询信息一致;
其次,如果平台内部工作人员伪造了一张发票给朋友,且把它存放到平台数据库中,则财务报销部门能查验到该伪造发票的存在。
因此,此种对称型比对是不能防止内部人员、尤其内部技术人员造假的。我的手机(通过内部人员)被非法监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另外,此种电子发票没有开票单位的公章,是不符合传统标准的。我们不反对创新,但同时也需守正。
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方法就是数字签名(/签章)技术(有时也被称为电子签名(/签章)技术)。国家法律认可数字签名(/签章)的有效性。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