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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投资损失计算方法

(2018-04-23 20:40:07)
标签:

股票

财经

证券虚假陈述投资损失计算方法

    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利息。
  一、投资差额损失
  1.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数量
  2.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揭露日或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数量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
  1.佣金损失=∑(单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比例)
  2.印花税损失=∑(单笔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税率)
  3.利息损失=∑(单笔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天数×日利率
  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有系统风险引起的损失,应予以扣除。
  三、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
  1. 买入平均价
  一般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即每次购买证券后,用本次购买成本加上库存证券成本,除以本次购买数量加上库存数量,按照实际买入成本重新计算该证券的加权平均买入价格。
  本次买入均价=(原有库存证券成本+本次购进的价格×数量)÷(原有证券数量+本次购进数量),注意:不是库存股票市值。
  卖出证券成本=卖出数量×本次买入均价,注意:不是本次实际卖出价格
  新库存成本=原有库存证券成本-卖出证券成本
  新买入均价=(新库存成本+新购进的价格×数量)÷(新库存数量+本次购进数量)
  2. 卖出平均价
  卖出证券平均价格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不同的情形:
  (1)如果投资人于揭露日后至基准日前(包括基准日)卖出全部股票,且该段时间没有买入股票的,可以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实际卖出股票平均价格作为卖出平均价格即可。
  (2)若投资人的股票是在基准日之后才卖出的或者仍然持有,则可以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出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并以此作为卖出平均价格。
  (3)若投资人有部分股票是在揭露日以后、基准日以前卖出,部分股票是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的,则对基准日以前卖出的部分按照情形(1)的方法计算出其卖出平均价格,对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的部分按照情形(2)的方法计算出其卖出平均价格,最后再对两者进行加权平均,所得的结果作为本情形下的卖出平均价格。
(4)若在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存在投资人多次买入又卖出的情形,这时卖出平均价格的核算可以采用与买入平均价格相同的方法。

王志平律师(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
咨询电话:139 240 8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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