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就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计算错误问题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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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认为人民政府已经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存在错误,可对该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就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计算错误问题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实质仍是要求行政机关改变已经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因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计算错误问题诉请撤销补偿决定被判决驳回,又以同一理由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构成重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2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自成,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商城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敏,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杨自成因诉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城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自成申请再审称,管城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没有对杨自成阳台面积进行补偿,存在漏项。杨自成虽然曾经对管城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过行政诉讼,但本诉是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之诉,前诉是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之诉,两诉并不相同。且前诉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2228号判决载明,“杨自成认为阳台应按全面积计算,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说明该判决并未对阳台面积进行确认。杨自成本案诉讼请求并未被前诉所包含,不构成重复起诉。二审法院驳回杨自成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认为人民政府已经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存在错误,可对该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就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计算错误问题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实质仍是要求行政机关改变已经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杨自成曾以阳台应按实际使用面积补偿为由,以管城区政府为被告,向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管城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作出(2017)豫71行初26号行政判决,驳回杨自成的诉讼请求,杨自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行终222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自成再次提起本诉讼,请求判令管城区政府对杨自成房屋的阳台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与杨自成此前所提诉讼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涉及的实质内容相同,已构成重复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杨自成起诉,并无不当。杨自成主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2228号判决载明,“杨自成认为阳台应按全面积计算问题,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说明该判决并未对阳台面积进行确认。
本院认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认定基础。前诉中杨自成曾明确对征收补偿决定中的阳台面积认定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2228号行政判决也已经认定“管城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对面积的适用并不违反规定”,因此杨自成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杨自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自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