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单蕴律师代理河北强拆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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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收到法律文书及法院生效的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自己的养殖场被强制拆除,该怎么办?去年8月,单蕴律师代理成功代理一起河北强拆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事实
原告有养殖场一处。该养殖场及附属设施于2020年4月7日被被告拆除,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单蕴律师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据理力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辩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作出该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法院于2021 年 8月6 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告至迟应于2021 年8月 23日前向本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被告未提交,应视为被告作出本案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依法应予撤销,但因涉案养殖场及附属设施已被拆除,撤销已没有实际意义,应确认违法为宜。
在单蕴律师的争取之下,法院采纳了单律师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于2020年4月7日拆除原告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