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100问之第43问
(2019-03-04 09: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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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学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制度 |
分类: 会计审计知识 |
“政府会计制度100问”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倾情打造的政策资讯栏目系列专题,旨在对政府会计领域的相关制度进行解读,以期对政府会计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人士有所启发。本期我所推出“政府会计制度100问之第43问”,欢迎大家交流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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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动用发出政府储备物资应如何核算?
单位因动用而发出政府储备物资时,财务会计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核算:(1)动用发出无需收回;(2)动用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如果在发出、收回过程中发生了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预算会计也要相应进行核算。
准则制度里,政府储备物资的“动用”发出区别于其他发出业务。《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第二条第一款对政府储备物资进行定义时指出,政府储备物资“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这里表明,“动用”发出指为了发挥特定品种政府储备物资的功能和职能,用以应对特定事件或情形时的发出,如为救助地震灾民,民政部门发出救灾物资。这种情形下单位发出政府储备物资是单位职能的履行。动用发出后的收回情况,需要根据具体业务和相关文件规定判断。
一、动用发出无需收回时的账务处理
因动用而发出无需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在发出物资时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即在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科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例1. 某地区发生地震,民政部门向灾区发放救灾物资,发出救灾物资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发出物资过程中未发生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
财务会计分录为:
借:业务活动费用
预算会计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二、动用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时的账务处理
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在按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将未收回物资的账面余额予以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即在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科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在库”科目;按照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 按照收回物资原账面余额,借记“政府储备物资——在库”科目,按照未收回物资的原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按照物资发出时登记在“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所属“发出”明细科目中的余额, 贷记“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科目。
例2. 某地区发生洪水,水利部门发出抗洪物资一批,账面余额为200万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抗洪结束后尚具收回价值的物资需要验收收回。抗洪结束后,按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70万元。发出、收回物资过程中未发生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
财务会计分录为:
(1)发出物资时:
借:政府储备物资——发出
(2)收回物资时:
借:政府储备物资——在库
预算会计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