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遵律师关于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建议

标签:
贵遵律师桐梓律师 |
分类: 法治资讯 |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司法实践实效,现就《某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几点的建议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立法名称
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将《某某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办法》修改为《某某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规定》或者《某某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这几关系之间的区别在于:
(1)含义不同:条例是为调整国家生活某个方面的准则而制定的、需要长期实行的、较为原则和规范的立法性文件。规定(原则一些,要求照章执行)是对某项工作或活动的进行做出具体规范的文件。办法(具体一些,可参照办理)是对某项工作或活动的进行做出具体规范的文件。
(2)权限不同:条例和规定一般是在党的机关中运用,而办法一般是在企事业单位中运用。
(3)适用范围不同:条例适用于国家权力机关规定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制定并批准、颁发和实行。规定是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指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办法是对本单位的工作或活动的进行做出具体行为规范和要求。
二、关于对草案内容的修改意见建议。
1、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议修改为: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第六条,也应做到前后同步,增加“区级人民政府”的职能职责。
2、第五条:建议将原文中“A级旅游景区”改为“星级级旅游景区”,将“等级民俗”中的“登记”二字删除,同时将“教育培训”改为“教育引导”。
3、第八条:建议修改立法规范表达用语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国有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将原文中的“机关”明确为国家机关,将“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单列其中。
同时,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中的“公职人员”进一步界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并增加“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禁止行为。
4、第十七条:最后一句原文为“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现建议修改为:“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增加“网络”二字。
5、第十八条:建议将“对三幺台、仡佬吃新节等”字删除,不宜在立法中涉及企业名称或者民俗节日等具体内容,增加立法严谨性。
6、第二十一条:建议将第一款中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进一步明确为“纪律等责任”或者“违法违纪责任”,将第二款中最后一句“依法给予处分”明确修改为“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7、第八条:建议将“禁止在公共场所饮用高档酒”等内容在本办法中予以删除。
8、关于法律责任部分。建议在媒体责任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餐饮销售者责任】餐饮消费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公开谴责、媒体曝光等行政惩戒,并可以处以消费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有关立法工作建议
建议可否考虑将《违规滥办酒席》纳入立法计划,出台地方性《制止违规滥办酒席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