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预重整与破产重整,两者有何区别?债权人的权利何时才能实现?

分类: 法治资讯 |
市民咨询:
企业由于缺乏偿债能力,法院依据企业的申请,决定启动破产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分组表决通过预重整方案后,临时管理人还要开展哪些工作?法院为何还要裁定受理破产重整,预重整与破产重整之间有何区别?临时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之间又有何区别?各债权的权利何时才能得到实现?
贵遵说法:
一、关于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的区别及主要工作任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缺乏偿债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的,可以申请进行破产重整或者预重整。预重整是破产重整的庭外预程序。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的,应当指定临时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协助公司理清债权债务及公司资产等情况,协助编制《预重整方案》,并进行分组表决。若各组分组表决通过,则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指定破产管理人,继续开展后续重整工作,依据《预重整方案》编制《重整计划(草案)》报请法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临时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的区别问题。在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前的临时性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在协助公司编制完成《预重整方案》、分组表决通过,或者即便表决不通过,但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工作报告后,即完成预重整工作。《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选聘和指定破产管理人,开展《重整计划》的编制、报请批准、表决通过、以及监督执行等工作,依法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预重整方案》表决未通过,人民法院则应当决定终结预重整,或者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另行选聘和指定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三、关于各债权的权利何时才能得到实现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后,原临时管理人及其他在册管理人,均可以报名竞聘担任破产管理人。但是,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据《预重整方案》编制详细的《重整计划》,然后报债权人表决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重整计划包含各债权人的债务清偿等具体内容。因此,各债权人的权利,只能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方可执行,且管理人要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不过,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之前,为平等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不得个别清偿债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后,会依法另行发布公告,各债权人可以具体情况关注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