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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与鸣

(2024-08-03 22:22:49)

【韩文公《送孟东野序》云:“物不得其平则鸣。”然其文云:“在唐虞时,咎陶、禹其善鸣者,而假之以鸣。夔假于《韶》以鸣。伊尹鸣殷,周公鸣周。”又云:“天将和其声,而使鸣国家之盛。”然则非所谓“不得其平”也。】

(《容斋随笔》、送孟东野序)

“不得其平”,应该理解为“不甘于平静”,而不是(对人对事的)“不满”。

“伊尹鸣殷”、“周公鸣周”,是上天“择其善鸣者假之以鸣”。这样的机会,孟郊(东野)也同样享有。只是孟东野之鸣,是表达了国家的兴盛还是个人的悲哀,这就取决于上天(命运)安排和他个人的意愿。

《送孟东野序》并无逻辑方面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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