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研究

分类: 反洗钱综合文摘 |

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研究
李新安 2016-04-13
作 者:李新安
出 处:《武汉金融》2015年第10期
摘 要:
本文厘清了虚拟货币的概念、分类、实质与定位以及虚拟货币体系中的参与者,分析了虚拟货币潜在的洗钱风险,总结了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基本原理,以四账户为例模拟了跨境虚拟货币洗钱的模式。结合当前国内外虚拟货币反洗钱现状给出虚拟货币反洗钱方面的政策建议。研究结论表明,分散式和可兑换式虚拟货币更易于用于洗钱,虚拟货币发行方和交易服务应纳入反洗钱监管以有效降低虚拟货币洗钱风险。
关键词: 虚拟货币,风险为本,反洗钱,准入制度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中诞生了Q币、百度币、新浪U币、魔兽币、Webmoney、比特币、莱特币等一系列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作为新型支付工具和交易媒介,有助于提升支付效率并降低交易成本,但在其功能不断完善的同时,交易中的各类风险也随之而生,从而引发网络环境下的洗钱及相关的赌博、偷漏税、诈骗、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
当前国内外关于虚拟货币的研究文献多侧重于其货币属性及对货币政策影响方面,专门研究洗钱风险方面的文献较少。总体看2013年之前对虚拟货币的研究主要针对于网络游戏币、网络平台运营商发布的特定虚拟货币,2013年以来比特币得到迅速发展,其“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的特点使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进一步引起全世界范围内的重点关注。苏宁等(2008)一书以虚拟货币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现阶段我国虚拟货币发展的现实状况、性质及发展趋势,对未来虚拟货币产生的条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产生的风险及相关法律和实施有效监管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孙宝文等(2012)一书以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属性、分类从经济学方面进行了分析,讨论了网络虚拟货币供求关系、交易结构以及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和法律、监管等方面的问题。王禾立(2010)、张少军和田志鹏(2011)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和反洗钱监管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贾丽平(2014)、刘延丽(2014)对比特币的产生、发展、应用及监管方面进行了研究。美国国会图书馆(2014)对比特币在全球41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地位现状进行了调查和研究。Angela等(2014)通过实验对在虚拟环境下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
二、对虚拟货币若干基础问题的界定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
一般来说,虚拟货币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发行,以数字化电子信息为载体,持有者能够利用其在网上购买或交换一定种类和数量的物品,也可作为价值贮藏手段,但不具备法偿性。
当前已有部分虚拟货币具备购买一些现实商品和服务的能力,并可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或地下“黑市”之类的途径或渠道转换成法定货币。
(二)虚拟货币体系中的参与者
发行方(Administrator):是指发行虚拟货币并通过提供相关使用服务将其投入流通中的个人或实体,具有从流通中赎回虚拟货币的权力。在实际中多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网络平台运营商。
交易服务方(Exchanger):是指为用户间交易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个人或实体,业务范围涵盖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换等服务,通过从中收取佣金(即代理服务报酬)取得收入,其作用类似于提供经纪业务的证券交易所或交易专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方可以隶属于发行方,也可以独立运营,或是通过第三方代理进行。
用户(User):是持有虚拟货币的个人或实体,通过使用虚拟货币来购买虚拟或现实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将虚拟货币转移至其他用户账户,或是持有虚拟货币作为投资。用户获得虚拟货币通常有以下途径:使用法定货币从发行方购买、完成特定任务或活动获得报酬、他人的捐赠及奖励等。
(三)虚拟货币的分类
按照有无集中发行方来区分,可以将虚拟货币分为集中式(Centralized)和分散式(De-Cetralized)两种。如Q币、百度币、新浪U币、魔兽币、Webmoney属于集中式,其发行方为网络游戏运营商或网络平台运营商。而比特币以及莱特币等山寨比特币属于分散式,无集中发行方,比特币需要用户“挖矿”(Mining)或通过交易服务方获得。
按照虚拟货币能否实现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可兑换来区分,可以将虚拟货币划分为可兑换(Convertible)和不可兑换(Non-convertible)两种。一般而言,法定货币可以兑换成虚拟货币,但反过来却并非如此。鉴于目前虚拟货币的兑换受到地域、法律、监管等各方面的限制,对此方面的问题难以做到一个统一的界定。本文中为便于讨论,只要一种虚拟货币在特定地域、法律、监管背景下通过合法渠道可兑换成法定货币,即认为其可兑换,否则即为不可兑换。
(四)虚拟货币的实质与定位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完全代替法定货币。应当将虚拟货币定位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可以应用于网络环境下商品或服务的交换。
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分析
(一)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分析
虚拟货币相比于传统洗钱载体或媒介,其交易具有虚拟性、匿名性、便捷性、高效性的特点。在目前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虚拟货币具备较高的洗钱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拟货币交易的隐蔽性使其易被洗钱利用。网络虚拟货币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虽采用众多加密技术保证了交易各方安全性和私密性,但由于交易在网络环境下进行,其隐蔽性、虚拟性特点突破了虚拟货币发行商、交易商及客户之间面对面交易的限制,部分交易环节更是可以匿名进行,使管理者疏于监控,难于追踪,从而使虚拟货币可方便用于实施洗钱活动。
2.虚拟货币全球范围内的高效便捷流动使其难于监测和跟踪。网络环境使虚拟货币可以实现其形态虚拟、全球流通和实时传输,虚拟货币体系的发行方、交易服务方、用户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分布,从而超越传统货币特定的国界限制和主权属性,其跨国支付的特点使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分散存储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域,单一主权国家范围内难以实现虚拟货币全球范围流动情况的监测和跟踪。在各个国家的反洗钱监管差异化特征明显的现实情况下,对利用集中式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用户而言,可以有针对性选择反洗钱监管薄弱的国家和地区,而对于利用分散可兑换式虚拟货币洗钱的用户,匿名非面对面交易则使其易于规避特定国家的反洗钱控制措施。
3.虚拟货币配套反洗钱法律制度有待健全完善。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创新金融产品,目前在市场准入、运作、实施方面的相关反洗钱法律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虚拟货币发行方和交易服务方在市场准入阶段,未受到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法定义务的严格约束,在先天上存在被用于洗钱的风险和可能性。同时由于尚未完全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导致其不能充分有效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用作洗钱的渠道,也导致虚拟货币洗钱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全面受到监控和制裁。
从定性角度分析看,分散式虚拟货币无集中发行方和管理者,其洗钱风险要高于集中式虚拟货币;类似的,可兑换虚拟货币由于能够兑换成法定货币,其洗钱风险要高于不可兑换虚拟货币。在所有的虚拟货币中,分散式可兑换虚拟货币洗钱风险最大。
从定量角度分析看,目前尚缺乏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进行计量的成熟方法。一般而言,在评估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大小时,虚拟货币的易用程度、清洗给定数量黑钱所耗费时间、能够被清洗黑钱的数量、洗钱耗费成本、洗钱活动被监测到的机率这5个要素是重要的衡量指标,同时这5个指标也是防范和控制虚拟货币洗钱风险时的重要控制变量。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一般原理
洗钱通常包括放置、离析和融合三个阶段。在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过程中,在放置阶段,法定货币形式的犯罪所得或收益即“黑钱”通过虚拟货币发行方或交易服务方将其转换为虚拟货币形式;在离析阶段,“黑钱”以虚拟货币形式通过虚拟货币发行方或交易服务方来购买虚拟或现实的商品或服务,以掩饰“黑钱”的性质和来源;在融合阶段,虚拟或现实商品及服务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方最终转换为法定货币形式的“白钱”,实现形式上合法化,从而完成洗钱过程。图1描述了虚拟货币洗钱原理的示意图。
图2以四账户为例进一步模拟和揭示了通过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跨境洗钱的情形。此处的账户是一个宽泛概念,可理解为用户为完成与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服务方、其他账户之间的交易而在银行、支付机构、虚拟货币发行方、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方开立的单一账户或是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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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反洗钱研究工作室
四、国内外虚拟货币反洗钱现状
(一)国内虚拟货币反洗钱现状
国内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服务方尚未明确纳入反洗监管范围,未有专门涉及虚拟货币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相关部委就特定方面的虚拟货币管理发布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有部分条文虽然与反洗钱相关,但其规范和约束力度与反洗钱工作要求仍有距离。这其中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层次最高,为部门规章层次。但其规定主要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和比特币,对其他类型的虚拟货币如百度币、新浪U币、Webmoney等并未完全涉及,各项规定出自多个部门,在分工交叉的同时增加了部门间协调难度。
(二)国外虚拟货币反洗钱现状
美国财政部下属反洗钱部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简称FinCEN)于2013年3月18日发布了《关于适用FinCEN有关管理、兑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规定》,要求发行或兑换虚拟货币的机构应当同传统汇款机构一样(如西联汇款(West
Union))接受反洗钱监管,超过一万美元的虚拟货币交易,也应当按照反洗钱规定进行登记、报告并保存交易记录,兑换商和管理员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
新加坡反洗钱部门新加坡货币局(The Money
Authority of
Sigapore,简称MAS)于2014年3月13日宣布将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方纳入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范围,在买卖、销售或促成如比特币之类的虚拟货币交换时应验证客户身份,并要求向新加坡交易报告办公室报告其中的可疑交易。
在比特币方面,目前在大多数国家比特币被允许存在且合法,可以作为一种虚拟商品进行投资和交易;但其作为法定货币地位还未在更多的国家确立。
总体上看,目前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于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并不统一,但各国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问题的关注度由于比特币的出现而进一步提升。这与前面定性分析中做出的分散式可兑换虚拟货币洗钱风险最大的结论是吻合的。
五、政策建议
1.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从根源上加强虚拟货币管理。应尽快制订国家层面的虚拟货币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服务方的监管体制,对相关企业的机构性质、业务资质、注册资本金、客户及交易隐私控制技术运用、账户数量和交易限额及审批程序等方面建立严格规范的准入制度。应突出反洗钱监管的前置,在市场准入环节即对虚拟货币发行或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
2.将虚拟货币市场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应尽快将虚拟货币发行方和交易服务方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畴,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其应当履行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尤其要加大对虚拟货币洗钱交易的监测分析力度,加强防范和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国际范围内的合作。
3.遵循“鼓励创新、风险可控、平衡规范”的原则实现虚拟货币的平稳发展。虚拟货币作为金融创新工具,是技术和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提升了支付效率并降低了交易成本,推动了社会和经济金融的良性发展,应当在政策方面对其采取鼓励和支持,但对虚拟货币引发的洗钱及与之相关网络赌博、偷漏税、诈骗、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应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和打击力度,使虚拟货币得到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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