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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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探讨
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 赵淑红
( 二) 保险产品特性的风险
从保险产品的资金流动情况看,
洗钱者往往选择一次性投入,
具有价值储存功能且资金量大便于一次性收回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作为洗钱工具。洗钱者通过长险短做、团险个做、违规退费、混乱代理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手法, 达到洗钱目的。
1. 团体保险中的“洗钱”
风险。路径是: 企业单位,
特别是国有的企事业单位,
利用企业或者单位的资金为单个员工购买特定的团体保险,
然后在短时间内再以折扣的方式低价回赎,
中间的差价则是通过保险公司“净化”了的钱。俗称“团单个做”, 或者“长单短做”。
2.
趸缴投保的“洗钱”风险。路径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一次向保险公司缴纳全部保费, 将非法资金转换成寿险产品。我国对寿险投保数量金额的规定宽松,一个投保人可以购买多份相同的保单, 以致保险金额和趸缴数额都很高, 为洗钱者大量放置非法资金提供了可行的平台。
3.
财产保险中车险欺诈风险。据有关资料显示, 目前车险理赔中,
“水分”至少是20% 左右,
其中多数是理赔欺诈引起的。风险点主要是内外人员相互勾结, 相互串通, 包括投保人、某些理赔人员、修理人员等等。
4.
保险中现金交易的风险。突出表现为退保和保费支付的时候,
因客户的要求,保险公司不选择银行划账,
而是通过现金进行支付,
客观上为洗钱留下风险口。
( 三)
保险中介机构引发的洗钱风险
通常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等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直接面对客户, 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客户, 获得客户信息, 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但目前国内中介机构对“洗钱”的基本概念、手法及其危害性认识不足, 缺乏专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易被洗钱者利用, 风险较大。
( 四)
业务创新引发的洗钱风险
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创新,
保险产品与银行等其他金融产品日益融合,
为洗钱者大量转移资金和模糊资金交易轨迹提供了新的空间。如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 由于具有投资功能, 类似基金产品, 则投保人以保费名义缴纳的投资可能数额巨大,容易被洗钱者利用。又如保单质押业务允许投保人以保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为借款上限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申请借款,而银行贷款也是投保人的一种可支配的合法资金。
( 五)
道德风险引发的洗钱风险
在市场化的社会里,
资金自古以来是稀缺资源和利润的源泉, 保险领域中,
竞争获得大量保费是生存的理念至关重要,
因而非常容易导致保险人员对各种保单的放松审核, 降低财务审核的门槛。同样,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也存在类似的道德风险, 只有保险合同签订才能获得佣金, 因此中介机构存在明知客户可能洗钱的情况下不报告甚至尽力掩盖事实的动机。
目前保险行业反洗钱业务开展状况
( 一) 客户尽职调查制
《保险法》第18 条规定,
保险合同应载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寿险合同还要求登记客户的姓名、身份证件、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经办人员负责对客户登记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这些制度基本符合反洗钱对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的要求。
( 二) 交易记录和资料保存制度
《保险法》第124 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其中, 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
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另有规章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不得少于10
年。这些规定完全符合反洗钱方面交易记录和资料保存期限的要求。
( 三) 控制风险措施
《关于人身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投保团体寿险的单位,
单位成员必须75% 以上投保,投保人数不低于8 人。团体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不得低于3 年。团体养老金保险保单中约定:
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
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 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 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
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这些规定从投保、给付及退保条件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能有效阻止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保险业务进行洗钱,侵占国家或集体资金。
建立保险业反洗钱体系的建议
( 一) 不断完善保险业反洗钱法规制度
反洗钱工作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拥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根据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的需要,
保险业应制定专门的反洗钱部门规章、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并要求各保险公司、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通过相关政策来约束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对于大额付款金保险公司应建立档案制度,
保留线索; 对于提前退保的团体险, 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 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动态,
并追踪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 二) 严格落实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我国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基于业务风险应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并按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的要求, 利用各种途径了解客户的信息, 尤其是在核保环节, 通过对投保单、医学报告等资料进行核实, 掌握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信息, 对投保人、受益人进行必要实地考察, 以堵塞潜在的洗钱风险漏洞。
( 三) 建立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模式
尽快建立与保险业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信息沟通和报送平台, 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对大额投保、退保率等指标作监测, 对指标出现异常的保险公司有针对性的进行现场检查。选择线索突出保险公司作为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点, 从中发现洗钱线索。
( 四)
建立保险业反洗钱中央监测系统
目前,
银行业领域大多建立起反洗钱临监测系统,
并利用这个系统采集数据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
不但提高报告效率,而且为反洗钱监管部门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线索。作为刚起步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 应顺应高起点的要求, 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业反洗钱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大额和可疑出单情况, 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 对可疑人员要进行密切监控, 使“问题保单”无所遁形。
( 五) 配合建立有关财产申报制度
反洗钱作为一项多部门合作社会性工程, 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险公司对客户尽职调查, 需要相应的财产申报制度的配合, 以帮助判断大额投保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特别是近年来反腐工作, 没有财产申报制度的结果就是人们将灰色收入当作合法收入来看待。只有加快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把财产申报和保险反洗钱工作结合起来, 才能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扼住洗钱的上游犯罪行为,
使犯罪分子无法通过洗钱拥有非法所得。
( 六)
加大保险业反洗钱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
保险机构要结合实际,
加强《反洗钱法》、《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的学习和宣传,转变观念, 充分认识洗钱犯罪的危害及对保险业务的影响, 增强做好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 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 使所有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反洗钱技术和法律规范, 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自律,全面提升保险领域反洗钱工作水平。
( 七)
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
在保险业建立反洗钱奖惩制度,
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
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进行严惩; 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 将收缴的黑钱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向参与反洗钱的保险公司投保, 提高保险公司反洗钱的积极性。
( 八) 加强配套法律制度建设
保险业反洗钱的成功还有赖于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建立适应保险业大额现金报告制度, 严格管理现金购买保险和现金退保环节, 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 有利于监测和追查更广泛的犯罪收益。
( 九) 设立保险机构内部反洗钱岗位
对保险公司、代理公司及经纪公司内部设立反洗钱合规部门, 指定合规专员保证公司遵守反洗钱法律。在市场营销、客户服务、会计等部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监控岗位, 记录、分析、报告、追踪大额和可疑交易, 并把反洗钱工作纳入员工职效考核体系。
参考资料
[1] 《保险业洗钱暗流涌动“长险短做”
漂泊黑钱》(
反洗钱工作简报文汇)
[2]
《全球保险业洗钱风险研究最新成果及对我国的启示》(
反洗钱局陈熙男)
[3] 《中外反洗钱案例》(
欧阳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