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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0-04-24 20:53:03)
分类: 保险业反洗钱文摘

当前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沈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
《时代经贸》2007年3月第5卷总第61期

      【摘要】反洗钱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逐步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问题之一。近年来, 在我国一些地区的保险市场上, 保险产品供应者强烈的扩张冲动、结构性产品供给过剩和政府缺乏经验带来的监管滞后等问题使保险业开始成为洗钱犯罪蔓延的沃土, 严重威胁了保险业健康发展以及金融秩序的稳定。面对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 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问题。文章从保险洗钱的定义及主要方式谈起, 针对目前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 反洗钱 现状 完善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涉及到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政策、金融业务、信息技术等的复杂工程。与发达国家的反洗钱工作相比, 我国反洗钱工作在方式、方法、技术、广度和深度方面, 仍有较大的差距。国际反洗钱经验表明, 由于具有隐蔽性等特点, 保险业已经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渠道, 因此, 在保险系统开展反洗钱斗争,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体系, 是当前我国防范洗钱行为的一个重要内容。
       1、保险业洗钱行为的界定及主要方式
       1.1保险业洗钱行为的界定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交易、转移、转换等方式加以合法化, 从而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利用保险业洗钱则是指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 或者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人单位“ 小金库” 北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目的的行为。利用保险逃税甚至洗钱, 在保险业早已是“ 公开的秘密” , 近年来更是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利用保险业洗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洗钱行为, 如地下保单洗钱, 即境外保险机构非法人境, 以人民币缴款、美元理赔等方式揽保, 然后将保单交给境外保险机构, 为黑钱出境提供了便利通道的行为。另一种是非法侵占国家或集体资金的行为, 如利用团险业务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保险欺诈以及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不正常的投保和退保方式, 将公款转人单位“ 小金库” 、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目的的行为。利用商业保险的制度缺陷实现洗钱的目的, 使保险成了企业的“ 节税器” 和洗钱通道。
        1.2我国保险业存在的洗钱方式
       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 保险产品供给数量的增速明显超过经济社会发展所带动的对保险产品现实需求的增速, 加之保险业具有现金流动频繁、金额巨大的特点, 洗钱者纷纷将视线投向保险这个对保额扩张极度渴望的行业, 通过保险公司进行“ 洗钱性投保” 。目前, 在我国, 利用保险业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2.1团险个做
      以企业的名义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 然后过一段时间要求退保, 并要求保险公司将资金打回企业或者其指定的个人账户中。目前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经常通过这种方式私分国有财产,或者用来给单位职工发放福利, 变相逃税或者将退保所得直接进到高管个人腰包, 侵占国有资产。
      1.2.2长险短做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尽可能将长期寿险变更成短期寿险产品,这样, 退保方便, 周期短。甚至有时候投保人与投保的企业口头达成协议, 虚增保费, 等钱交齐了再退掉, 也能够达到洗钱的目的。
      1.2.3变相退费
       投保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 向保险机构索取各种非法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变相将公款化为私款或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1.2.4购买地下保单
        一些境外保险机构非法人境拉保, 然后将保单交给境外保险机构。多以人民币缴款美元理赔等许诺招揽业务。这种非法活动所产生的保单通常被称为地下保单, 为黑钱出境提供了便利通道。通过地下保单洗钱, 在操作上很隐蔽投保人甚至不必到境外缴款, 而是将境内账户上的资金与境外账户上的资金对冲来实现。
       1.2.5违规退费
        目前经营车险的公司不同程度存在违规退费的现象。退费占到保费的5%至5%。退费的方法很多, 保险公司常用的是在保单上“ 做手脚” , 只需对被保的车型、购车时间等要素稍作修改, 保费便会减少许多。当然, 这笔差额也就落到了经办人的手里。
       1.2.6利用中介机构业务
        洗钱者利用保险公司注重自身业务的发展, 而对保险中介机构缺乏应有的谨慎心, 对通过他们购买产品的客户知之甚少, 这也给洗钱者留下了活动空间。
        除此之外, 还有其他可利用的渠道进行洗钱, 比如全额投保奢侈消费品、利用新型的保险产品, 如购买投资连结险等变现性较强的产品, 还有用黑钱购买保险公司的股票等等。
       2.我国保险行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保险行业的洗钱活动, 不但不利于保险公司长远经营, 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扰乱了金融与保险市场秩序, 而且更为严重的是, 保险“ 洗钱” 、“ 洗单” 行为极易成为滋生腐败和犯罪的温床。进而毒害社会风气, 影响廉政建设。然而, 由于对洗钱行为的危害认识不够等原因, 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 我国保险业在反洗钱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2.1缺乏完善的可疑信息上报机制
        反洗钱的主要工作是要从可疑交易信息中, 辨别可能隐藏着洗钱犯罪交易的线索, 从而在资金交易领域筑起洗钱犯罪的屏障。目前, 我国保险行业还缺少完善的可疑信息上报的机制。当前金融行业的可疑交易信息主要依靠手工统计、收集和核对, 上报的层次过多。同时, 可疑交易信息的识别标准比较笼统、零散, 可操作的量化标准还不完善, 造成了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量大且效率低。
       2.2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反洗钱工作基本属于空白
       我国保险行业正在运行的信息系统一般都只具有比较简单的分析处理功能, 不支持复杂的数学模型, 无法对“ 可疑保单” 进行有效的评测, 使得一些潜在的洗钱风险无法通过系统及时发现。同时国内对可疑金融交易识别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缺乏对我国金融数据结构的深刻分析, 特别是利用数学模型、统计分析方法和人工智能技术对金融交易进行识别的研究, 基本上还属于空白状态。
       2.3对保险业反洗钱的认识不足, 专业人才缺乏
洗钱犯罪隐蔽性极强, 国内一些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已开始转向保险业。因此, 任何麻痹大意与松懈, 只想着拉业务的思想,都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成为洗钱罪犯的帮凶。另外, 熟悉相关政策和业务的反洗钱专业人才非常缺乏, 也严重的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人开展。
        2.4保险业反洗钱的有关制度与措施不到位
       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实施行业监管。例如,年出台的具体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 并提供有效证明, 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 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 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等。这些规章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堵塞保险洗钱通道, 但在实施过程中, 并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综合规划,导致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自发状态, 缺乏完整的制度安排和有效组织。
       3.完善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3.1尽快制订保险行业反洗钱的总体规划
       我国保险行业反洗钱制度的建设, 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是制订保险行业反洗钱总体发展规划。应该组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有关科研院所就保险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基本业务需求、应该遵循的各种标准以及健全保险行业反洗钱制度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制度、资金等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科学的规划。在总结发达国家保险行业反洗钱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以及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可能对未来保险行业反洗钱所带来的影响等因素, 制订适当的工作规划。
       3.2建立多层次、全面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一般反洗钱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其反洗钱法律是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 包括刑法、反洗钱法、犯罪财产没收法以及央行金融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司法解释等。结合我国实际, 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调节, 同时尽快制定与《反洗钱法》相配套的法规, 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反洗钱工作, 用刑事责任的威慑更好地保障报告义务的履行。
另外, 要制定可行的反洗钱工作细则及内控制度, 加大对反洗钱过程今反洗钱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促使反洗钱主体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3.3健全保险机构反洗钱的内部管理制度
       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 必须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借鉴发达国家反洗钱的管理模式, 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系统。首先, 保险机构应从自身业务出发, 全面了解客户, 逐步建立起适合自身情况的、操作性更强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其次, 要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评价机制, 以及奖惩分明的激励制度。同时认真开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反洗钱的教育, 使工作人员明确自己在收集、分析和报告可疑交易信息方面应负有的责任, 充分认识洗钱行为对自身经营的危害, 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
     3.4端正思想认识, 积极培养反洗钱专业人才
     要做好保险反洗钱工作, 端正思想认识极为重要。各家保险机构应通过集中学习和培铆, 强化保险从业者、特别是业务员与核保员对保险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以便及时发现和制止洗钱犯罪行为。同时, 对反洗钱核心岗位应配备富有经验的专业人才, 并积极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反洗钱技能, 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3.5努力构建保险业反洗钱的信息平台
       目前, 由于计算机自动采集数据技术支持不足, 我国保险反洗钱手段较为落后, 直接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深人开展, 并成为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薄弱环节。结合保险行业交易的特点, 应尽快开发大额和可疑保单分析系统, 建立反洗钱信息化网络平台。分析系统应能满足及时收集可疑保单信息容纳每笔异常交易主体所需的全部信息并能将收集的信息进行科学归纳分类, 甄别与监测。
       3.6加强保险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 建立全国统一的反洗钱监管工作体系, 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保监会应对保单的真实性进行不定期抽查, 将“ 可疑保单” 纳人监控范围, 进行深人地跟踪与调查并通过制度来约束保险公司对于提前退保的“ 可疑保单” , 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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