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炜的反洗钱资讯】奥地利第二份强化型后续报告和技术合规性指标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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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第二份强化型后续报告和技术合规性指标重评
1、引言
FATF于2016年9月通过了奥地利的第四轮互评估报告,并于2017年12月通过了奥地利的第一份强化型后续报告。
而本次最新发布的后续报告则对奥地利就第四轮互评估报告发现的某些技术合规性缺陷进行改进的情况做了分析,改进充分的项目被给予重新评级。与此同时,本报告还对奥地利就FATF建议相关新要求的实施情况做了分析,其背景在于这些建议与要求是FATF在奥地利第一份强化型后续报告后予以更新的。不过,与惯例一样,本次报告中并未针对奥地利在有效性指标方面相关改进的情况给予评价。与有效性等其他指标相关的内容将会安排在下次后续再评估过程中,届时将决定直接目标(IO)是否会被重新评级。
2、互评估报告和第一份后续报告的发现
在第一份后续报告中,奥地利的技术合规性指标被重新评级为:
建议1 |
建议2 |
建议3 |
建议4 |
建议5 |
建议6 |
建议7 |
建议8 |
建议9 |
建议10 |
大致合规 |
大致合规 |
大致合规 |
合规 |
合规 |
部分合规 |
部分合规 |
部分合规 |
合规 |
合规 |
建议11 |
建议12 |
建议13 |
建议14 |
建议15 |
建议16 |
建议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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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20 |
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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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合规 |
合规 |
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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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合规 |
合规 |
合规 |
合规 |
建议21 |
建议22 |
建议23 |
建议24 |
建议25 |
建议26 |
建议27 |
建议28 |
建议29 |
建议30 |
合规 |
大致合规 |
大致合规 |
部分合规 |
部分合规 |
合规 |
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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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合规 |
合规 |
建议31 |
建议32 |
建议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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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40 |
大致合规 |
大致合规 |
部分合规 |
大致合规 |
合规 |
大致合规 |
大致合规 |
大致合规 |
合规 |
大致合规 |
注:技术合规性评级包含4个等级:合规、大致合规、部分合规、不合规。
考虑到这样的评级结果及其有效性水平,FATF将奥地利纳入强化型后续进程。近期,奥地利提出了技术合规性指标重新评级的申请,为此,以下专家实施了再评估:
荷兰财政部协调政策顾问兼FATF荷兰王国代表团团长Annemarie Wehmeyer女士。
本报告第三章节对奥地利的技术合规性改进情况做了概述。第四章节给出结论以及重新评级表。
3、技术合规性改进情况概述
本章节对奥地利的技术合规性改进情况做了概述,包括:
a)就互评估报告发现的某些技术合规性缺陷进行改进的情况;
b)第一份后续报告通过后,FATF建议7、18和21相关新要求在奥地利的实施情况。
3.1.互评估报告发现技术合规性缺陷的改进情况
奥地利就互评估报告发现的建议24和25相关技术合规性缺陷做了改进。因改进充分,以上2项被重新评级。
3.1.1.建议24 法人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原被评为“部分合规”)
第四轮互评估报告中,奥地利在建议24上被评为“部分合规”。技术缺陷体现在:缺乏识别和描述获取法人受益所有权信息程序的机制;未就洗钱和kongbu融资活动中法人主体被滥用的情况开展正式的风险评估;社团登记簿未包含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社团无需维护/保存成员名单;非上市的合作社和股份公司无需在该国做股份登记;未明确规定获取和更新受益所有权信息的基本义务;无法确保主管部门能够及时获取受益所有权信息;公司无需与主管部门开展合作并确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没有对未维护/保存受益所有权信息的行为设置处罚措施;以及没有关于股东相关信息国际交流的具体规定。
而新的《受益所有人登记法案》则对以上部分缺陷做了改进。该法案相关信息可在网上公开获取。该法案规定获取法人受益所有权信息的机制和程序(《法案》第9、10、12条)。现在法人有一项基本义务,那就是获取和更新受益所有权信息,并将之提供给登记簿(《法案》第3条)。这项义务适用于代表公司行使合规职责的人士。如未能履行这项义务,最高可处20万欧元的罚款(《法案》第15条)。同时,主管部门可直接访问登记簿从而及时获取这些信息(《法案》第12条)。而代表公司行使合规职责的人士则有义务确保与主管部门开展合作并确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目前,社团登记簿已包含社团机关代表相关信息,并且奥地利确认覆盖所有董事和管理人员(《社团法》第16条)。现在可由金融市场管理局(FMA)进行股东信息交流(《金融市场反洗钱法案(FMAML Act)》第25条)。由于现在奥地利已通过登记簿的形式保存受益所有权信息,因此未要求合作社和股份公司在该国做股份登记的缺陷已不复存在。
奥地利尚未全面评估与该国所有类型法人有关的洗钱和kongbu融资风险。社团仍无需维护成员名单,尽管其他要求意味着实践当中社团可能是了解其成员的。
奥地利对互评估报告发现的大多数缺陷做了改进,剩余缺陷很小。比如,奥地利尚未对该国所有类型法人开展全面风险评估,尽管其国家风险评估确保包括一些对法人构成风险的评估,并且《受益所有人登记法案》为登记部门对法人和法律安排实施风险评估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未要求协会维护成员名单,尽管由于其他法律要求,实践当中可能是会这样做的,并且奥地利当局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协会都是了解其成员身份的。因此,奥地利在建议24上被重新评级为“大致合规”。
3.1.2.建议25 法律安排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原被评为“部分合规”)
第四轮互评估报告中,奥地利在建议25上被评为“部分合规”。技术缺陷体现在:除律师和公证员外,受托人无需获取和保存信托当事人或受管制代理人(regulated agents)的相关信息,也无需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更新度;保险中介机构,以及除律师和公证员外的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无需确定客户是以自己名义还是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交易;无法确保执法部门能够及时获取律师和公证员托管登记簿,并且如果受托人不是律师或公证员,则几乎不可能获取所需信息;以及除律师和公证员外,没有关于受托人未履行义务的责任的规定,也没有对无法使主管部门及时获取信托相关信息的处罚措施。
受托人必须保持信托当事人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更新度,尽管这些人仍无需维护信托的受管制代理人或服务提供商的相关信息。尽管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被要求确定客户(含信托)的受益所有人,但除金融机构和赌场外,受托人无需向其披露身份(《金融市场反洗钱法案》第6条;《赌博法案》第31条(c)e)。律师和公证员被要求提交客户的受益所有权信息,包括股权结构和银行账户信息。未履行这些义务的受托人最高可处20万欧元的罚款。
奥地利对建议25做了改进,剩余缺陷很小。法律未要求受托人保存信托的受管制代理人或服务提供商的相关信息。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大多数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仍无需确定客户是以自己名义还是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交易,尽管识别受益所有人的要求使得实践当中可能是会这样做的。因此奥地利在建议25上被重新评级为“大致合规”。
3.2.第一份后续报告通过后,FATF建议新要求的实施情况
奥地利的第一份后续报告通过后,FATF修订了建议7、18和21。本章节就奥地利实施新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价。
3.2.1.建议7 扩散融资相关定向金融制裁(原被评为“部分合规”)
2017年6月,建议7释义被修订,从而反映联合国安理会扩散融资相关决议上的更新。奥地利通过欧盟立法继续实施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项下定向金融制裁。然而,在毫不迟延地实施定向金融制裁上存在问题。因此,奥地利在建议7上被维持在“部分合规”。
3.2.2.建议18 内部控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第一份后续报告中被重新评级为“合规”)
2017年11月,建议18释义被修订,从而明确信息共享要求的范围。奥地利的《金融市场反洗钱法案》包含集团内部信息共享程序,允许共享可疑交易报告相关信息,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泄密。因此,奥地利在建议18上被维持在“合规”。
3.2.3.建议21 泄密和保密(原被评为“合规”)
2017年11月,建议21被修订,从而明确保密规定并不禁止建议18项下的信息共享。奥地利对保密规定有明确豁免,允许集团内部共享可疑交易报告相关信息。因此奥地利在建议21上被维持在“合规”。
3.3.其他被评为“不合规/部分合规”项目改进情况的简要概述
奥地利报告称,针对建议6(kongbu融资相关定向金融制裁,“部分合规”),欧盟已对如何实施定向金融制裁程序做了全面改革,以减少从联合国发布到欧盟落实之间的延迟。针对建议8(非营利性组织,“部分合规”),自奥地利第一份后续报告以来没有取得新的改进。奥地利没有报告针对建议33(数据统计,“部分合规”)的改进情况。
4、结论
总体而言,奥地利对互评估报告发现的技术合规性缺陷做了有效改进,并在2项建议上被重新评级。只有4项建议被维持在“部分合规”。奥地利对建议24和25发现的大多数技术合规性缺陷做了改进,剩余缺陷很小,因此2项建议被重新评级为“大致合规”。尽管奥地利符合建议7的新要求,但仍存在缺陷,因此被维持在“部分合规”。奥地利符合建议18和21的新要求,因此2项建议被维持在“合规”。
根据奥地利自互评估报告通过以来的改进情况,其技术合规性指标被重新评级为:
建议1 |
建议2 |
建议3 |
建议4 |
建议5 |
建议6 |
建议7 |
建议8 |
建议9 |
建议10 |
大致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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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合规 |
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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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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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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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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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合规 |
大致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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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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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合规 |
大致合规 |
合规 |
大致合规 |
由于在11项有效性成果中有7项以上(8项)处于中低水平,奥地利被维持在强化型后续进程。根据强化型后续报告程序,奥地利需要继续向FATF报告在加强实施反洗钱和反kongbu融资措施方面的改进情况。
附:本文编译过程中得到了“论根本策”博主的热忱指导和无私帮助,在此,笔者向他表示最诚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