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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账户管理与反洗钱

(2018-11-01 21:56:16)
分类: 银行业反洗钱文摘
浅议账户管理与反洗钱

浅议账户管理与反洗钱
王轶洁  2011-09-29
作  者:王轶洁    
出  处:《金融与经济》
单  位: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摘 要: 本文试以2009年宣判的江西“7.10"案件为引子,分析账户管理与反洗钱的关系,研究我国目前账户管理现状,对比分析国外的账户管理模式,结合反洗钱提出加强账户管理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账户管理,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

  --从江西"7.10"地下钱庄案谈起
  2009年宣判的江西“7·10”地下钱庄案件是江西近年来因为反洗钱而破获的在全国比较有影响的案件。该案的主要特点之一是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对账户管理的不到位,注册虚假公司(仅限南昌),开设50多个单位基本账户,收集个人资料(仅限南昌),开立30多个个人结算账户进行统一控制、使用,为逃税、行贿等犯罪行为提供资金转移。同时,也正是因为账户使用过程的异常,引起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由此线索得以暴露,案件得以侦破。2010年江西省金融机构通过加强客户账户管理获取并主动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占人民银行所有重点可疑交易线索83%,账户管理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账户管理成为反洗钱工作第一道关口毋庸质疑。
  
  一、目前账户管理的现状
  
  1.账户风险管理控制意识缺失。目前银行对账户管理应该说还是比较重视的,设计一系列账户管理的操作规程,在法律规章制度的框架内力求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但仅仅追求的是形式上的账户合规管理,而没有将账户管理的风险控制纳入账户的合规管理中,没有将反洗钱的意识融入到账户管理中,以至银行对账户管理满足于表面要件的合规,发挥主观能动性较少,造成账户管理的风险点被利用,洗钱风险不断出现。
  2.现行规章制度不完善。首先,法律级次有待提升。目前账户管理涉及最主要的依据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发布的。其他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以人民银行文件形式发布的,以及有关零星规范账户管理的规定基本都以人民银行文件形式规定,法律级次普遍较低,有待进一步提高。其次,账户制度有待完善。一是部分规定已不适用。如《办法》中异地办理单位结算业务的条款在实际中很难操作。二是部分规定不明确或非常含糊。如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第二个条件“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实际上也就放开了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在“7·10”案件中以及反洗钱的有关案例中,就存在开立多个一般账户、资金来回周转、混淆资金来源的现象。三是缺乏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相关办法、规定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甚为简单,特别是在《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出台后,公存账户的资金基本可以不受约束转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随意取现,实际也就丧失了对公存账户的管理。
  3.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到位。账户管理不到位,其中一部分是规章制度的漏洞造成的,但大部分是银行对账户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一些银行为了留住客户,追求利润最大化,从主观认识上放松对账户管理的要求,对于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违规开立、使用账户,如对一般账户违规取现,临时账户超期使用的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别是个别银行在缺失任何身份资料的情况下给予开户。另一方面,银行的内部审计、事后监督部门没有发挥应有职责,没有建立任何处罚、考核机制,或者建立的机制流于形式。
  4.金融创新业务以及信息技术的运用给账户管理增加了难度。目前金融机构为了拓展市场,方便客户资金结算,开发推行了许多新产品、新业务,如近年来发展迅猛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自助服务、企业财务室等非传统业务;金融机构不断推陈出新多个独立的业务系统,业务系统整体呈现出高度集中化、信息化、保密性强、系统更新快、交易数据电子化、凭证无纸化等特点,这些特点,造成银行业务员很难及时掌握客户的资金运用情况,有的连账户交易的对手信息都看不到,更不要说是对账户的运用情况进行实施监控,仅是事后看到账户上资金数字上的变动,如果需要对账户信息进行进一步地分析,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银行往往是不作为,或者做也力不从心。
  5.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协调机制的不畅影响了对银行的及时指导。银行一些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使用是需向银监部门报批的。新产品、新业务的运用是离不开账户的支持,账户管理主要是由人民银行实施监管的,人民银行事先获取不到相关资料,只能事后在检查中或发生案件的情况下获悉,人民银行指导监督银行完善对新产品、新业务所依托的账户风险管理滞后。
  
  二、国外账户管理的比较
  
  1.法律级次不同。目前我国银行账户管理主要依据2003年9月实施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不高,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银行在实施银行账户管理中会遇到一些困难,易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
  澳大利亚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关于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在《金融交易报告法》、《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之中都有涉及,不仅整个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善,而且立法层次较高,不存在与其他法规的冲突问题。在日本,根据《本人确认法》的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客户开立账户时,一定要确认其本人的有效身份。
  2.银行账户分类不同。我国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不作人为的规定,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业银行自我规范,其银行账户大致分为三种:一是结算户,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据、借贷记卡等支付信用工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二是存折户,存款人只能到开户银行的柜台办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三是投资户,存款人的定期或理财存款。美国银行账户类型繁多,有支票账户、ATM卡、储蓄存款账户、经常账户、货币市场账户、定期存款等等。支票账户可用支票购物、付款或提取现金(只需填写支票,写明金额,然后签名)。经常账户没有利息,而存款账户无法直接消费。每个账户都有一个对应的银行卡,经常账户对应的是借记卡。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可以开支票和进行存储。日本银行账户种类大致可分活期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两种,活期存款账户存款利率低,可开支票或提现金,定期存款账户一般有如最低存额等限定条款,有的提供和活期存款一样的转账、支票簿项目。
  3.客户身份识别方法不同。我国对客户身份明确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主要依据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颁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其立法层次不高,有效识别客户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仅依托于人民银行与公安对接的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自然人客户身份,而未对单位客户开展有效核查,仅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上要件审核,未与相关单位身份信息系统对接,如工商、税务、海关部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核查。同时现有的“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联网核查系统提供的数据不是最新的数据,滞后于客户身份信息的变动,人为增加麻烦,影响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二是基层银行的配备设备比较落后,不具备显示图象功能,使得联网核查系统的实际使用效果大打折扣。
  在国外,中央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均制定了严密的客户身份识别方法。澳大利亚通过立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时,银行除要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教育经历记录、社会保障卡、有长期业务往来的第三方金融实体或客户的签字证明等有效证件或记录外,还实行“百分检查”制度;在美国,银行需要核对开户人的身份证和护照复印件、客户的亲笔签署银行原件文件、账户控制人的亲笔签名,要账户控制人母亲的名字备案、注册证书,公司条例,股东资料表扫描或者复印件、联邦税号。在日本,根据《本人确认法》的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客户开立账户或进行大笔现金交易时,一定要确认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虚报身份者,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这些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伪造身份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现象。
  
  三、对策建议
  
  1.尽快建立和完善账户管理法律体系,为账户管理提供强大的法律依据。提高账户管理办法的法律级次,与《反洗钱法》衔接,不再是作为一个部门规章,而是作为国家法律组成部分,是全体公民履行义务的法定依据。同时与法配套,与反洗钱相关规章制度衔接,吸收国外的科学做法,建立一系列规章、管理办法,细化法律规定,归集现有的与账户管理有关的条款,修改与当前经济形势不协调的条款,完善对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管理细则,增加诸如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单位与个人关联账户的管理、账户大额取现管理等内容,加大对账户管理违法的处罚力度,形成较完整的账户管理法律体系。
  2.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风险意识,加大内部审计和考核力度,确保账户管理制度得到落实。首先,银行应从内部管理入手,树立风险管理的意识。账户管理不仅仅是一项具体的业务操作,而是银行防范风险的第一道关卡,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同时,依据银行实际情况,建立账户管理细则,责任到岗,岗位到人,形成清晰的责、权、利关系。其次,银行应认真研究内部审计和考核措施,保证账户管理落实到位。要将账户管理的每一操作细节、流程纳入内部审计和考核的范畴,细化各项违反制度行为的考核措施,对屡次出现的违规行为要给予从重处罚,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搞下不为例,切实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3.采用科学技术,建立账户管理系统监测功能,提高账户管理效率。账户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银行工作人员的手工操作不仅费时、费力,还达不到效果,应借助高科技的管理手段,建立系统进行刚性控制。建议银行结合反洗钱工作要求在实现账户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账户管理监测系统,利用技术手段严防违法违规开户办理有关业务结算。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信息失效后,系统自动提示,经过合理提示,如无办理,系统使其无法进行任何结算;临时账户到期后系统自动停止办理结算业务。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植入账户管理监测系统实施动态监控,通过技术创新对账户实施自动检查。如结合企业性质,设置相关指标,对现金流量进行异动监测,及时发现违规苗头。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拓宽联网核查系统,确保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到位。建议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建成一个立体的客户身份联网核查网络系统。扩大现有与公安系统联网的核查身份证系统的使用对象,从仅限于银行使用扩大至所有金融机构使用;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尽快更新客户身份信息,确保与金融机构对接的身份联网核查系统与公安的系统保持一致,避免由于系统信息的滞后造成账户管理的不到位。增加与工商、税务、海关系统网络联接,形成有关身份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阻止虚假账户、虚假交易的出现,便于银行及时对账户进行分析、监测、判断,为有效进行账户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5.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协调机制,加强监管,确实发挥账户管理是反洗钱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建议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与银行监管部门联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确保人民银行能够及时获取金融机构最新业务开展情况,有的放矢地指导银行机构开展账户管理,防范洗钱风险。同时应进一步整合人民银行内部资源,加强支付结算部门、反洗钱工作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的资源共享,开放相关系统权限,通过合理设置有关风险点指标,加强对金融机构账户管理的非现场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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