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洗钱的类型及指标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陈熙男
《中国金融》2007年第9期
2006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了保险业洗钱类型研究项目组对全球
58个王要国家和地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成员、欧洲理事会反洗钱专家委员会(Moneyval)成员国以及大型保险公司进行的调查研究结果,该结果反映了全球保险业洗钱类型的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
近年来保险业反洗钱概况
全球保险市场每年的保费收入约为2.941万亿美元,资金流动规模巨大,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金融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供反馈的28个国家和地区当中,近七成国家和地区80%以上的保险产品均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
调查显示,除了乌干达和斯里兰卡以外,几平所有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保险人履行一整套反洗钱职责,包括客户识别和审查,
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芬兰、法国、美国、挪威,卢森堡、新加坡、墨西哥、百慕大群岛、直布罗陀和毛里求斯10个国家和地区在人寿保险业的反洗钱规定中设置了一些豁免条款。目前,FATF建议并没有特别要求适用于普通险和再保险。
从保险市场的运作方式看,除了美国、百慕大群岛、中国澳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4个国家和地区外,其他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保险人和为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的中介机构遵守反洗钱规定。但保险中介机构发现可疑交易后通常直接向保险人报告,而不是直接向金融情报中心(FlU)报告。
有关国家和地区提供的案例表明,由于再保险行业无效的监管机制和诚信审查,再保险行业也出现了洗钱犯罪。FATF洗钱类型研究发现,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的数量较少。有观点认为这是保险业洗钱风险低得可以忽略不计的表现,也有观点认为这是由于人们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较低或是反洗钱规定执行情况较差的表现。但我们应该看到,从保险业在整个金融行业内的相对规模来看,保险业洗钱风险和犯罪分子侵蚀保险业的风险比目前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所显示的风险要大得多。
在2006年FATF的调查中,接受问卷调查的国家和地区共提交了94个案例,其中66个案例来源于14个FATF成员国,4个案例来源于非FATF成员的国家,其余的
24个案例由保险经营机构提供。
案例涉及的总金额高达5.25亿美元,仅其中一起案例的涉案金额就达3.?亿美元。由FATF成员国提供的66个案例,涉案金额总计达1.41亿美元,平均每起案例
210万美元。这从数量上显示了洗钱对保险业所造成的严重威胁。
94起案例中,有35起明确说明了线索来源,其中20起来源于可疑交易报告,15起来源于执法机关调查的案件等其他途径。问卷调查所获案例的洗钱上游犯罪种类相对较少,主要集中于毒品走私以及金融欺诈两类,后者包括税务欺诈、金融和公司欺诈、会计造假、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主要利用人寿保险产品清洗犯罪所得,此类案例约占案例总数的65%,涉案金额高达5.2亿美元。利用普通险产品洗钱的案例约占30%,涉案金额100万美元;利用再保险业务洗钱的案例约占5%,涉案金额400万美元。
保险业洗钱类型分析
问卷反馈涉及10类保险业洗钱类型,其中,利用跨境交易洗钱占14%,通过犯罪收益购买普通险保单洗钱占13%,利用提前退保方式洗钱占12%,预付大额年金保费方式洗钱占9%,客户与保险中介、保险公司雇员合谋洗钱占9%,由第三方支付保费方式洗钱占9%,利用趸交人寿保险洗钱占7%,利用现金购买保单洗钱占7%,客户、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欺诈方式洗钱占7%,其他类型的洗钱案例占2%。最常见的单个洗钱类型通常都与跨境交易相关,这表明跨国性已成为保险业洗钱的重要特征。用非法资金购买保险产品并转移国外,显然可以进一步掩饰资金的初始来源。在所收集的案例中,24%的案例涉及购买普通险产品
(13%的案例涉及犯罪分子及其同伙用犯罪收益购买有关货物和财产并进行投保,11%的案例涉及普通索赔欺诈)。一些案例涉及保险中介合谋或专为洗钱目的建立保险机构,这提示我们有必要关注保险业从业人员尽职审查的范围和有效性。
在利用趸交保费和预付保费方式洗钱的案例当中,有三分之一是在承保阶段被发现的。在购买保单阶段,主要是从使用现金、与明显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如投保人、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关系等可疑线索中发现洗钱行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12%以上的案例是因为客户在保险期届满前提出非正常退保要求而被发现的。
保险业洗钱指标分析
调查收到的94起案例揭示了很多有助于我们发现洗钱犯罪活动的有用指标,其中包括可适用于其他行业的洗钱指标、有关保单持有人特征和行为的洗钱指标、有关保单特征和管理方式的洗钱指标以及其他指标。
通用的洗钱指标
单笔大额现金交易。现金交易是很明显的可疑交易。但从案例分析的结果看,选择其他替代性支付工具则更为明显和普遍,特别是那些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的现金交易量少于预期。
使用虚假的地址和邮政邮箱。涉及客户保险欺诈的案例约占所有案例的7%。保险市场从业人员需要对客户提供的重要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当客户提供不可信或有虚假可能的信息时,应予特别关注。
与洗钱风险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有关的跨境交易。从案例分析情况看,跨国交易的洗钱风险程度最高。虽然跨国保险业并不都成为洗钱渠道,但这一结果表明,我们与境外客户建立商业联系时必须强化客户识别和监测程序。保费的汇路经由国外并由代理机构经手,进一步模糊了资金来源,因此对来自于洗钱不合作国家(NCCT)和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应给予特殊的关注。
保单持有人的特征和行为
客户的身份信息和财务状况是判断客户交易情况和商业关系是否合理的基础。
明知保险客户是罪犯或是某个罪犯的亲戚或同伙。仅仅因为某人有犯罪前科就认定他的交易或保险业务都与洗钱相关,这是不公正的,但应将其视为洗钱风险指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有必要在保险业或更广范围内建立信息交换渠道。
保单持有人的非正常行为。此类行为包括:被保险人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突然改变生活方式,客户对合约条件进行出入意料或前后矛盾的修改,客户突然预付保费或要求退保,第三方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干预合同,客户无合理理由情况下拒绝提供自身信息或交易相关信息。
趸交保费金额超过真实的合法收入。客户的财务信息是评估其行为和交易情况是否合理的关键因素。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个人客户而言,许多人寿保险产品具有长期投资特性,与许多短期金融产品所具有的投机性有着明显区别。用于此类人寿保险产品的保费通常来源于客户的个人收入。如果客户的真实经济状况与其购买保险产品的状况之间存在任何的不一致,都应看作是洗钱风险存在的显著指标,需要进一步核查。
客户对能否拥有在保险期届满之前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特别是长期的投资联结险品种)的权利很感兴趣,而对因此发生的高额费用缺乏关注甚至毫不在乎,这是洗钱风险提升的信号。
受益人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受益人反复变更或出现难以解释的变更,也可能意味着会有洗钱发生。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尚未明确,发生受益人变更的情况就更值得怀疑。
投保普通险的财产价值与客户的经济状况不一致。据分析,犯罪分子至少会为部分非法获得的财产购买普通险。为了尽早识别此类案件,可将客户经济状况与其投保产品价值是否一致作为一项重要指标。
普通险索赔过早或存在疑点。在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后的短时间内提出索赔,可能与保险欺诈相关,也可能与洗钱相关。客户利用索赔可在短时间内获得保险人赔偿的“干净”资金。
保单的特征和管理方式
第三方支付的保单。第三方参与尤其是由第三方支付保费的现象表明,持保人可能只是资金提供者用以掩饰资金真实来源的幌子。
保费资金来源于多种渠道。用来源于不同渠道(如不同银行)的资金支付保费,即使这些资金最终被证明确实属于同一投保人,也是较为异常的。一般说来,这种操作手法主要出现于洗钱的离析和归并阶段。
用巨额资金追加保费。用大额资金追加保费或有规律的追加保费,是具有投资功能的人寿保险产品中存在洗钱风险的一项关键指标。如果保险合同签订时原本并无追加保费的预期,则更值得怀疑。
多缴纳保费,特别是随后要求将多余的保费退还给第三方或汇往其他国家和地区。
把保险公司当作银行转移资金。保险公司正向客户提供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竞争也在日益加剧。许多具有投资功能的人寿保险产品在溢交保费和提前赎回方面弹性很大。然而,如果客户将保单当作银行账户一样多交保费并提前赎回,则可以将此确定为一项洗钱风险指标。如果这些资金向多个账户或是国外(特别是反洗钱不合作国家和地区,以及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转移,洗钱风险将提高。
提前赎回。如果客户提前赎回而没有合理理由,或整个交易不符合经济原则,或者提前赎回使得客户无法享受该项保险产品特殊的好处(如不能享受免税优惠),保险公司就应当对这种提前赎回的行为产生疑问。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在接受保险中介机构引荐保单过程中没有佣金返还要求,则是洗钱风险增加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异乎寻常的高额佣金。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案例表明,如果客户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特别高的佣金,尤其是超出该类保险产品收取的正常佣金,可能意味着洗钱风险。因为保险中介机构意识到该交易将给自己带来更大风险,故通常会要求更高的佣金作为风险补偿。
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背景不透明的公司具有较高洗钱风险。问卷调查中多起案例显示了此类风险。因此,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一旦发现它们的同行是新成立的公司,或者公司治理结构或所有权结构不透明,均应详细查明其背景,保证它们不是被用于洗钱目的而从事虚假业务的公司或空壳公司。
对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建议
尽管FATF对保险业的洗钱类型研究主要涉及发达国家,但其中许多情况和结论对我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结合FATF的此次调查,笔者对我国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逐渐拓宽保险业反洗钱领域。对洗钱者而言,人寿保险是所有保险品种中最具吸引力的品种。洗钱者可将巨额资金投向种类繁多、灵活度高且收益不菲的各类人寿保险产品。—些国家和地区提供的案例同时表明,财产险和再保险业也涉及各类保险欺诈,并具有洗钱的所有其他特征。实际上,对于财产险业务,各国往往只关注保险索赔欺诈问题,导致财产险洗钱风险长期未暴露出来。另外,新建保险公司也存在洗钱风险,如一些犯罪份子专门成立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用于转移资金、掩饰资金来源。因此,主管部门也不应忽视财产险和再保险领域的洗钱行为,并从市场准入开始加强反洗钱意识,持续进行反洗钱审慎性监管。
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监管。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产品的分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面对面地接触客户,是保险业内最适合履行客户尽职调查职责的机构。但
FATF调查反映,各国和各地区人寿保险中介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并不佳,从而导致洗钱风险上升。我国在初步建立保险业反洗钱体系的过程中,应赋予保险中介机构严格的反洗钱义务,并加强监管。
关注保险业跨国洗钱问题。随着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跨国资金流动量将日益增加,资金流动频率也将大大提高。由
FATF调查可以看出,利用保险业跨国洗钱的案件占比高达14%,存在严重的洗钱风险。因此,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保险业应将跨境资金流动作为一个监测重点,加强涉外保险的反洗钱监管,同时加大国际合作力度,有效追缴保险业跨国洗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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